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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合意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2-08
  • 办公地址: 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殿镇自来水厂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合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3.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Jiamu Ecological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200309799535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979953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200000113287
  • 登记机关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08-19
  • 营业期限 2014-12-08~
  • 注册地址 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殿镇自来水厂内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其他农业->其他农业
  • 专业行业 社交->社区
  • 公司简介 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嘉木生态”)成立于2014年,公司致力于生态农业、亲子农园、田园休养社区等农旅结合项目的开发和运营,现正在进行父子山下大王镇的田园综合体开发,项目包含亲子农园、体育小镇休闲街、红美人种植基地、颐养庄园和苗木基地等多个子项目。大冶湖大桥已经通车,筠山隧道、黄咸高速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上述工程通车后黄石、大冶、阳新到项目的车程均在30分钟左右。武汉到这里不到一个半小时,区位优势明显。两条登山步道和一条骑行绿道经过项目地,市民的期待是我们前进的号角!现诚邀社会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出谋划策!欢迎能人志士唤醒田园情结,释放创业激情,加入我们的团队,共同打造环大冶湖核心区第一个农旅综合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程锦文 - - 30.00%
惠志芳 - - 30.00%
孟祥华 自然人股东 - 2.00%
刘合意 自然人股东 - 98.00%
刘合华 - - 7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合华[退出]惠志芳[退出 刘合意[新增]孟祥华[新增 2019-08-19
股东信息变更 刘合华:*%;惠志芳:*%; 刘合意:*%;孟祥华:*%; 2019-08-19
投资人变更 刘合华:70%;惠志芳:30%; 刘合意:98%;孟祥华:2%; 2019-08-1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刘合华:*%;惠志芳:*%; 刘合意:*%;孟祥华:*%; 2019-08-19
主要人员变更 刘合华、惠志芳 刘合意、孟祥华 2019-08-19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合华 刘合意 2019-08-19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严荣梓 刘合华 2016-07-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合华严荣梓[退出]惠志芳 刘合华惠志芳 2016-07-26
主要人员变更 刘合华、严荣梓、惠志芳 刘合华、惠志芳 2016-07-26
股东信息变更 刘合华:70%;程锦文:30%; 刘合华:70%;惠志芳:30%; 2015-07-24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刘合华:*%;程锦文:*%; 刘合华:*%;惠志芳:*%; 2015-07-24
主要人员变更 严荣梓;刘合华;程锦文; 惠志芳;严荣梓;刘合华; 2015-07-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严荣梓刘合华程锦文[退出 惠志芳[新增]严荣梓刘合华 2015-07-24
投资人变更 刘合华:70%;程锦文:30%; 刘合华:70%;惠志芳:30%; 2015-07-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3 - 1359****777 135977307*****9.com - - 86
刘** - 1359****777、1350****488 superma*****na.com、1584837*****.com - - 86
刘合意 执行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合意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邹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鄂0281民初3534号 一、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20000元,利息、罚息238823.79元(利息、罚息已算至2019年4月24日),律师费7000元,合计2465823.79元。并按年利率9.958%的标准支付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邹斌、白伟春、大冶市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朱美英、朱亚林、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合华、惠志芳对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8元,减半收取计13274元,由被告大冶市伟业矿业有限公司、邹斌、白伟春、大冶市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朱美英、朱亚林、湖北嘉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合华、惠志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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