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郭丽军
- 注册资本: 1589.12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12-28
- 办公地址: 漯河经济开发区衡山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1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8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丽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双汇、漯河双汇、双汇物流
- 注册资本 1589.12万元
- 实缴资本 1589.12万元
- 英文名 Luohe Shuanghui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1007258202760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1007258202760
- 组织机构代码 7258202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100400000277
- 登记机关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12
- 营业期限 2008-03-27~2050-12-27
- 注册地址 漯河经济开发区衡山路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
- 公司简介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物流运输及配套服务。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属于物流运输及配套服务企业。 地址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珠江路电话:(移动电话、0395-2678189,262261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经文 | - | - | 12.50% |
漯河皇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 - | 12.00% |
漯河市泰兴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 | 12.00% |
漯河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刘大鹏 | - | - | 12.5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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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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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张太喜、张斌、邢金蛟、刘松涛、胡育红 | 郭丽军、盛蕾、张海宾、刘松涛、胡育红 | 2024-08-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太喜 | 郭丽军 | 2024-08-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太喜、焦永丽、胡育红、刘松涛 | 邢金蛟、张太喜、张斌、胡育红、刘松涛 | 2022-03-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太喜、焦永丽、胡育红、刘松涛 | 邢金蛟、张太喜、张斌、胡育红、刘松涛 | 2022-03-22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1-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洗车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设施维修;集装箱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洗车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交通设施维修;集装箱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池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洗车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设施维修;集装箱维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豆及薯类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9-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太喜游召胜[退出]胡育红刘松涛 | 张太喜焦永丽[新增]胡育红刘松涛 | 2020-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太喜、游召胜、胡育红、刘松涛 | 张太喜、焦永丽、胡育红、刘松涛 | 2020-01-1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6日)】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2018-05-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松涛胡育红游召胜游牧[退出] | 刘松涛胡育红游召胜张太喜[新增] | 2015-09-2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0395-2678558 | 2015-09-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游牧 | 张太喜 | 2015-09-29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松涛;胡育红;游召胜;游牧; | 刘松涛;胡育红;游召胜;张太喜; | 2015-09-2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游牧 | 张太喜 | 2015-09-2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6日)】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2014-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物流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6日)】及其相关经营业务和配套服务。 | 2014-07-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大鹏:12.5%;王经文:12.5%;漯河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51%;漯河皇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2%;漯河市泰兴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2%; | 漯河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100%; | 2013-04-23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经文;郭丽军;游召胜;游牧;赵文收;皇甫中年;刘大鹏; | 胡育红;郭丽军;游召胜;游牧; | 2013-04-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3-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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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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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育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邢金蛟 | 董事 | - | - | - | - | 79 |
宁** | - | 1513****554 | ninglina-lo*****3.com、751398*****.com | 0395-****933 | 包装物、常温物质运输业务、常温产品外包、物流运输线路外包、骨素、倒盒劳务外包、冻肉运输业务、冻品、树脂类、生鲜品 | 86 |
联系人共 3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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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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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金蛟 | 董事 | - |
张斌 | 董事 | - |
张太喜 | 董事长 | - |
刘松涛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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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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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物流团餐项目洗车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洗车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24-08-22 |
散装豆粕运输招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散装豆粕运输业务 散装豆粕车 | 河南-漯河 | - | 2023-11-28 |
漯河双汇物流2023年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项目 | 河南-漯河 | - | 2023-11-10 |
漯河市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资质的企业名单 | 中标公告 | - | 河南-漯河 | - | 2023-01-16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肉制品业务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短盘油脂 冻品 冰鲜鸡 生鲜品产品运输业务 高温肉制品 | 河南-漯河 | - | 2018-06-20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冰鲜鸡产品运输业务 生鲜品 物流运输线路 油脂 | 河南-漯河 | - | 2018-03-01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零担 冰鲜鸡产品运输业务 生鲜品 物流运输线路 油脂 | 河南-漯河 | - | 2018-02-12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肉制品业务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冰鲜鸡 短盘饲料业务 高温肉制品 | 河南-漯河 | - | 2017-09-05 |
丨河南:某公司2017年度物流运输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流运输线路 物流运输服务项目 | 河南-漯河 | - | 2017-09-05 |
漯河双汇物流车用柴油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车用柴油 | 河南-漯河 | - | 2017-05-19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冻品 生鲜品 常温物资运输业务 冰鲜鸡 物流运输线路 高温肉制品 | 河南-漯河 | - | 2017-05-14 |
双汇集团养殖事业部猪只、常温产品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常温猪只业务 常温产品外包 猪只常温产品运输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17-03-17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肉制品业务 高低温速冻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包装物 香辅料类 生鲜品 冰鲜鸡 树脂类 油脂冻品运输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17-03-10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火龙鱼 低温速冻冻品 辅料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肉制品业务 生鲜品 火腿肠粉 冰鲜鸡 猪只 羽毛粉 短盘纸箱 高温肉制品 | 河南-漯河 | - | 2016-09-02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火龙鱼 低温速冻冻品 肉制品业务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辅料 生鲜品 火腿肠粉 冰鲜鸡 羽毛粉 高温肉制品 | 河南-漯河 | - | 2016-07-24 |
农牧事业部常温物质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常温产品外包 常温物质外包 常温产品运输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16-03-30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骨素 物流运输线路 | 河南-漯河 | - | 2016-02-05 |
漯河双汇物流短盘业务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流运输线路外包 物流短盘业务运输线路外包 短盘低温速冻 短盘纸箱运输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15-12-15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高温肉制品业务 短盘鲜品运输业务 冰鲜鸡 线路外包 短盘纸箱 | 河南-漯河 | - | 2015-10-10 |
漯河双汇物流2015-2016年度运输线路外包招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冻品 运输线路外包 冻肉运输业务 | 河南-漯河 | - | 201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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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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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峰、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陕0481民初148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3588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施救费、车辆维修费64355.16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08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光飞、李校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0781民初230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车损评估费、货物损失评估费、施救费、拖车、拆检工时费130988.4元,二项共计13298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车损评估费、货物损失评估费、施救费、拖车、拆检工时费87325.6元,二项共计8932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元,原告承担83元,被告刘光飞、李校阳承担2759元,被告王彬、三门峡华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2 |
王治富与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苑彦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陕0824民初3668号 | 准予原告王治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1-02-26 |
张金亮、张银亮等与侯永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402民初299号 | 准许张金亮、张银亮、曹守义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01-28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孙伟建、封丘县第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103民初5126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5960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孙伟建负担725元,由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1-11 |
梁燕秋与肖雪辰、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0881民初676号 |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10000元给原告梁燕秋; 二、限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1630.77元给原告梁燕秋; 三、驳回原告梁燕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9.71元(原告已预交4804.71元,申请缓交3445元)、鉴定费4630元,共计12879.71元,由被告肖雪辰负担9938.16元,由原告梁燕秋负担294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8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庆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豫11民终21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8元,由上诉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1-04 |
漯河市庆贺物流有限公司与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豫1104民初1475号 | 一、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庆贺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26513.44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庆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漯河市庆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315元,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21 |
李丽华与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003民初1017号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丽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69.4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等共计2440元; 三、驳回原告李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李丽华109元,由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60元(已抵扣无需履行),由原告李丽华承担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9 |
胡梦先与万拥军、解志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豫1381民初1232号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豫L×××××号重型厢式货车保险理赔款109118.18元。其中,100368.1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胡梦先,875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二、被告解志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胡梦先各项损失共计8118.0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计算返还垫付款时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9),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6-29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豫民再742号 |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均由双汇物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申请人 | 2020-04-13 |
阳云、杨端元等与覃海清、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0723民初316号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00元,二险合计赔偿610000元; 二、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损失285432.8元; 三、阳上杰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损失210108.2元; 四、驳回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对覃海清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户名: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43×××8181-000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阳云、杨端元、曾小欧某1铭欧某2凌风负担1460元,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507元,阳上杰负担6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2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07民终15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上诉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25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牛秋生、漯河市安达运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1102民初4508号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39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80元,由被告牛秋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 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31 |
陈小龙与白建申、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021民初1820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龙各项经济损失15372元; 二、驳回原告陈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小龙承担1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9-08-29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豫1104民初2203号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漯河双汇物流有限公司12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漯河双汇物流有限公司94181.67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陆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 原告 | 2019-07-19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豫11民终1228号 |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损失218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均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09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豫1104民初1672号 | 驳回原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7-09 |
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兴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豫1104民初46号 | 一、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费132509.31元; 二、驳回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30元,由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330元,由原告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02 |
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林贵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4元,由上诉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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