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 伏柯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3-18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伏柯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宝尊电子商务、成都宝尊、宝尊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Chengdu Baozun e-comme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24331975769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19757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24000106120
- 登记机关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28
- 营业期限 2015-03-18~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互联网零售
- 专业行业 母婴/玩具->婴儿幼童用品->学步带、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母婴用品、学步带、浴帽、耳贴、肚脐贴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少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销的母婴用品、学步带、浴帽、耳贴、肚脐贴品种齐全、价格合理。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支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大卖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田林 | - | - | 0.00% |
张凯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孔宝龙 | - | - | 0.00% |
伏柯 | 自然人股东 | - | 85.00% |
严菲菲 | - | - | 0.0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伏柯;[退出]张凯; | 严菲菲;[新增]张凯; | 2018-1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伏柯;张凯; | 严菲菲;张凯; | 2018-11-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伏柯 | 严菲菲 | 2018-11-28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B栋20层1号 |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 2018-10-1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伏柯;孔宝龙; | 伏柯;张凯; | 2018-08-07 |
股东信息变更 | 伏柯; | 100 | 2018-08-07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 成都市金牛区长青路88号金美国际B栋20层1号 | 2018-08-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伏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11-15 |
其他变更 | 韩文,*** | 严菲菲,*** | 2017-11-15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孔宝龙;张凯; | 伏柯;孔宝龙; | 2017-11-15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 孔宝龙;张凯; | 伏柯;孔宝龙; | 2017-11-15 |
负责人变更 | 孔宝龙 | 伏柯 | 2017-11-1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孔宝龙;张凯; | 伏柯;孔宝龙; | 2017-1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孔宝龙;张凯; | 伏柯;孔宝龙; | 2017-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伏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11-15 |
主要人员变更 | / | 伏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7-11-15 |
联络人员变更 | 韩文,159****5213 | 严菲菲,138****4487 | 2017-11-15 |
住所变更 | 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二社·十社府河御景1栋15号 |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 2017-09-04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二社·十社府河御景1栋15号 | 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9楼4号 | 2017-09-04 |
其他变更 | - | 荆文娜,*** | 2017-05-18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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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张凯 | 监事 | - | - | - | - | 79 |
02886641620 | - | - | - | 028-8****620 | - | 72 |
02862466312 | - | - | - | 028-6****312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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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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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菲菲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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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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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2022)浙0781执恢704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10-29 |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伏柯,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3执683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2 |
严菲菲、伏柯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2021)川01民终15964号 | 一、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严菲菲与被告伏柯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伏柯为持有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85%股权的实际股东”; 二、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严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严菲菲持有的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8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伏柯名下,伏柯予以协助; 四、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严菲菲变更为伏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07 |
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川0106执31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10-27 |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伏柯借款合同纠纷(9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13民初20554号 | 一、被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67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利息71583.12元、罚息141451.86元; 二、被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91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6000元; 四、被告伏柯对被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2元,减半收取计7511元,由被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伏柯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21-06-10 |
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川0106民初2611号 | 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66801.2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6801.23元为基数,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31元,由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2 |
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田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019)川0106民初5772号 | 驳回原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09 |
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0304民初18802号 | 一、原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云集品WWW.TPS138.COM”TPS商城服务协议》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81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63.04元(逾期利息计至2018年4月20日,此后的逾期利息应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8元、保全费250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03-07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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