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正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9-30
- 办公地址: 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K401-4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477,806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正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北方、苏州新北方、新北方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583714143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5837141433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1414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4000098628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8
- 营业期限 2011-09-30~
- 注册地址 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K307-K31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在苏州工商局登记注册,是一家集铁路、陆路、航空、仓储为一体的中型物流企业,建立一套安全、可靠、高效、优质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业务流程实行了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以“珍惜您的每一次委托”为企业准则,坚持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经营宗旨。现有多条特快行邮专线,行包快运专线,全国大部分城市2-5天均可到达。陆路运输拥有各种运输车辆160余辆,城际汽运班车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地区更是今发明至,成为您企业成长理想的合作伙伴。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在南京、上海、武汉、北京、杭州、福州、深圳、广州、重庆、成都、郑州、哈尔滨、沈阳、乌鲁木齐、昆明等地设有分公司和分拨中心,辐射全国230个大中城市的配送网络, 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率先引进先进的货物追踪设备,我们相信我们的联运服务一定会让您更加满意! 公司质量方针:物增其值,货畅其流。 公司质量目标:培训覆盖率100%,差错率0.2%。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国内运输托运为主的私营物流企业,在国内物流界享誉较高的知名度。我公司目前主要以苏州、昆山、常熟、吴江为疏导物流中心,辐射全国250余个城市,并建立物流公司联网体系,与全国各大知名运输货运快递的公司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伙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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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鑫德亮供应链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55.00万元 | 51.00% |
张力军 | 自然人股东 | 245.00万元 | 49.00% |
苏州市新北方货运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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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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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3-11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24 |
股东变更 | 苏州市新北方货运有限公司[退出] | 苏州鑫德亮供应链有限公司[新增]张力军[新增] | 2019-12-11 |
股东信息变更 | 苏州市新北方货运有限公司 | 苏州鑫德亮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力军 | 2019-12-1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2-11 |
投资人变更 | 苏州市新北方货运有限公司 | 苏州鑫德亮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力军 | 2019-12-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2-11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金阊区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K401-K403室 | 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K307-K318室 | 2017-09-12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500.00 | 2016-12-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承办陆运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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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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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 | - | - | 1642377*****.com | 0512-8****066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21****48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62****414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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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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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伟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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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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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11线办公室东101,仓库5门耳房,仓库9门耳房招商项目中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仓库5门耳房 仓库9门耳房 | 上海 | - | 2024-03-01 |
2022年芜湖安得智联苏南分公司无锡经营中心飞萌项目辽宁.黑龙江.吉林线路指定议价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飞萌项目 | 辽宁 | 16.53 | 2021-12-27 |
2022年芜湖安得智联苏南分公司苏州经营中心高端机项目黑龙江.吉林.辽宁线路指定议价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高端机项目 | 黑龙江 | - | 2021-12-24 |
2021年芜湖安得智联苏南分公司苏州经营中心高端机项目黑龙江、吉林、辽宁线路指定议价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高端机项目 | 黑龙江 | 31.25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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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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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执311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317.6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6 |
9214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9214号 | 一、本诉被告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1642.6元及利息损失(以51642.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本诉被告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46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反诉被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冉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1-01-05 |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广大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30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6元,由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8-30 |
顺德区容桂广大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508民初5301号 | 一、被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德区容桂广大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赔偿款792557元。 二、驳回原告顺德区容桂广大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6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11026元。司法鉴定费4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0-07-28 |
5312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启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苏05民终5312号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9441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启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合计11588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9-25 |
邢利臣与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983民初27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苏E×××××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原告邢利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在苏E×××××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原告邢利臣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6628.89元,在苏E×××××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邢利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875.73元,共计39504.62元; 二、驳回原告邢利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付原告邢利臣上述保险金后,被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邢利臣承担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371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21 |
邢利臣与刘广、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983民初273号 | 准许原告邢利臣撤回对被告刘广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 被告 | 2019-03-13 |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8)苏0507执307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2-28 |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金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06执1744号 | 终结(2016)辽0106民初3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12 |
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大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苏0508执8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7-12-22 |
原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绍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6)辽0106民初2846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新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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