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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红涛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9-18
  • 办公地址: 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大道中段路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红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许昌一高、一高、一高智能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万元
  • 英文名 Xuchang Yiga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024MA45QN513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5QN51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024000082157
  • 登记机关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2
  • 营业期限 2018-09-18~
  • 注册地址 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大道中段路北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倒车影像
  • 公司简介 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汉魏历史文化名城许昌,许昌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大道中段路北,于2018年09月18日在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光电产品、数码电子产品、倒车影像系统产品、手机监控CMOS及CCD模组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许昌半导体分立器件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红涛 自然人股东 147.00万元 49.00%
方华俊 自然人股东 765.00万元 5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方华俊(出资额:765.0000万元;出资比例:51%),刘红涛(出资额:735.0000万元;出资比例:49%) 方华俊:(出资额:153.0000万元;出资比例:51%),刘红涛:(出资额:147.0000万元;出资比例:49%) 2024-05-22
注册资本变更 1500.00 300.00 2024-05-22
股东信息变更 方华俊(出资额:765.0000万元;出资比例:51%),刘红涛(出资额:735.0000万元;出资比例:49%) 方华俊:(出资额:153.0000万元;出资比例:51%),刘红涛:(出资额:147.0000万元;出资比例:49%) 2024-05-22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500.000000 300.000000 2024-05-22
财务负责人 杨旭君 唐明应 2024-03-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71****715 20207379*****.com - - 83
刘**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833****138 20207379*****.com - - 92
杨旭君 财务负责人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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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红涛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024执223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曦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原告 2021-04-30
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曦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024民初2625号 一、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欠货款5198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119元及保险费1299元。 三、被告陈曦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被告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曦之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27
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024财保66号 将被申请人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曦之名下的银行存款(户名:深圳市钛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臣田支行,银行卡号:40×××80;户名:陈曦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前进路支行,银行卡号:62×××70;户名:陈曦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臣田支行,银行账号:62×××56;户名:陈曦之,支付宝账户:13×××53)519829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119元,由申请人许昌一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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