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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

  • 法人: 周运珍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01-1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22G-H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运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祥顺海运、深圳祥顺、祥顺海运、祥顺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71.25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Xiangshun SHIPP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83942247T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783942247T
  • 组织机构代码 78394224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280388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9
  • 营业期限 2006-01-16~2026-01-16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新保辉大厦主楼22H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公司位于广东省 深圳市 南山区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22B,主要生产经营油船运输船舶挂靠船货代理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深圳市永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96.25%
汕尾市粤星海运公司 法人股东 - 3.7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卫国:总经理 周运珍:经理 2024-11-1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卫国 周运珍 2024-11-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先志:总经理 张卫国:总经理 2023-02-1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先志 张卫国 2023-02-16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张先志 张卫国 2023-02-16
总经理 张先志(总经理) 张卫国(总经理) 2023-02-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卫国:总经理 张先志:总经理 2022-03-22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卫国 张先志 2022-03-22
负责人变更 张卫国 张先志 2022-03-22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8-04-19 2022-03-21 2022-03-22
主要人员变更 张卫国(总经理) 张先志(总经理) 2022-03-22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先志 张卫国 2020-12-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先志(总经理)[退出 张卫国(总经理)[新增 2020-12-2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先志:总经理 张卫国:总经理 2020-12-29
负责人变更 张先志[退出 张卫国[新增 2020-12-29
主要人员变更 张先志(总经理) 张卫国(总经理) 2020-12-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先志 张卫国 2020-12-2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深圳市永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225(万元),比例75%, 汕尾市粤星海运公司:出资额75(万元),比例25%,中国 汕尾市粤星海运公司:出资额75(万元),比例3.75%,中国 深圳市永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925(万元),比例96.25%, 2018-08-23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汕尾市粤星海运公司、出资额:75.000000、出资比例:25.000000;股东名称:深圳市永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225.000000、出资比例:75.000000; 股东名称:汕尾市粤星海运公司、出资额:75.000000、出资比例:3.750000;股东名称:深圳市永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925.000000、出资比例:96.250000; 2018-08-23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300万人民币 2000万人民币 2018-08-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75526067611 - - - 0755-2****611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6324955*****.com 2****603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22 - - xs660*****3.com 2****603 - 74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卫国 总经理 -
胡生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船用燃料油供应商资格评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船用燃料油供应商资格评审项目 浙江 - 2020-12-16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1-19
人员变动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1-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浙江联化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1)沪72民初400号 本案中止诉讼 被告 2022-08-10
朱麒光、深圳市易融顺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粤0304民初37096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朱麒光逾期预交的受理费111.66元,本院予以退还 第三人 2022-06-16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粤0305民初26563号 一、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本金120万元、利息(投资收益)24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715元,被告深圳市航新海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2-28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圣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1)粤民终3388号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12-07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海事海商 (2021)粤72执76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0-31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海事海商 (2021)粤72执18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0-26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0)粤72民初663号 一、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62951.48元及其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应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4335元,合计15765元,由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由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5765元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11
钟燕君、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粤0305执10018号 终结(2021)粤0305执10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7-28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梁宇飞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19)粤72财保62号 一、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从即日起,未经本院准许,对被申请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粤B×××××的车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权属处分手续,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06-28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0)粤72民初713号 一、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54088.71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254088.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1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5111元,由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44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514元;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3081元,被告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将其上述应负担的6625元,径付原告,本院向原告清退4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6-17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舟山中匀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海事海商 (2019)粤72执50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6-15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海事海商 (2019)粤72执60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6-09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丁伟、丁龙奇、惠州大亚湾中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0)粤1391民初2890号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1-04-06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与丁伟、丁龙奇、惠州大亚湾中润达海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0)粤1391民初3590号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原告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23
丁伟、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0)粤1391民初1564号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在惠州大亚湾中润达海运有限公司6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13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伟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该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被申请人 2021-03-12
赵强、于兵、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粤0305执保118号 一、解除对原告赵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22500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一于兵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22500元的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二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225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20-06-29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2019)津72民特21号 准予申请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19-12-31
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18)粤民终2003号 准许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4元,减半收取4377元,由上诉人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威宇达石化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4元,由本院向其清退437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12-24
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光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17)粤民终41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交1713.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05
浙江佳跃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19)浙72民初1691号 准许原告浙江佳跃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浙江佳跃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被告 2019-12-02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1-29 (2020)桂72民初342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1-10-25 (2020)桂72民初340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1-10-25 (2021)桂72民初441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0-11-27 (2020)桂72民初338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0-10-14 (2020)桂72民初339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0-10-14 (2020)桂72民初341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0-10-14 (2020)桂72民初336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20-10-13 (2020)桂72民初335号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北海海事法院
2018-07-27 (2018)闽72民初415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 厦门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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