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正林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9-0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7929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正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上海食甄、食甄、食甄物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6MA1J8QND3X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6MA1J8QND3X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8QND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6003596779
- 登记机关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9-03-29
- 营业期限 2016-09-06~2026-09-0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7927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
-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于2010年,坐落于上海陆家嘴富橙投资大厦。旗下有好享订,金必胜、御膳小厨、五谷煲仔饭、老鸭粉丝汤、老地方、锦尚等十几家餐厅,其中好享订2015年前,在饿了么平台一直稳居全国第一,公司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2015年8月,公司成为饿了么蜂鸟配送代理商。目前在上海地区有近20个支队,日均总活跃骑手上千人,合作配送的餐厅有近千家,分布在上海的各个区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戴明 | - | - | 0.00% |
张正林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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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戴明 | 张正林 | 2019-03-29 |
股东信息变更 | 戴明; | 张正林; | 2019-03-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戴明 | 张正林 | 2019-03-29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1-15章程备案 | 2019-03-29 |
章程备案 | 无 | 2018-06-27章程备案 | 2018-07-0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7-02 |
章程变更 | - | 2018-06-27章程备案 | 2018-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食品销售,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食品销售,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02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02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2018-01-02章程修正案 | 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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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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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21****132 | - | - | - | 84 |
戴大进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 | - | 1391****166 | daidaidaw*****xmail.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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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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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林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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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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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时登、胡秀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0191执2410号 | 终结(2020)川0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17 |
夏时登、胡秀蓉等与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川0191民初8097号 | 一、确认夏斌与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夏时登、胡秀蓉、罗某、夏某支付未与夏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516.33元; 三、驳回原告夏时登、胡秀蓉、罗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04 |
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夏时登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01民终14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6 |
张建军与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贺湘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沪0115民初57025号 | 一、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建军医疗费53335.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200元、护理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55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7500元,扣除被告贺湘洋已给付的11000元,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仍需给付原告张建军195527.31元; 二、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贺湘洋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7元,减半收取计2478.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369.30,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0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贺湘洋与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沪0115执12237号 | 终结(2018)沪0115民初5702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2 |
陈小霞与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26251号 | 一、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小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06390.44元; 二、驳回原告陈小霞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陈小霞、被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2 |
张建军与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沪0115执8289号 | 终结(2019)沪01民终260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28 |
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诉张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沪01民终26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7元,由上诉人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5-08 |
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诉翟康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8)沪0116民初3208号 | 确认2017年5月5日至7月19日期间原告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康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预缴),由被告翟康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1-14 |
翟康康诉上海食甄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8)沪01民终70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翟康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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