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永柱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2-19
- 办公地址: 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816西路132号(原化肥厂宿舍)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永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12268505991X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50599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22100018354
- 登记机关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20
- 营业期限 2009-02-19~2029-02-18
- 注册地址 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口(招亮实业)招亮宾馆三层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社交->社区
- 公司简介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豪庭项目是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鼎力打造的别墅社区,项目位于连江县玉荷西路与104国道交叉路口,连江新大桥桥头,占踞城市的核心地段,总建筑面积近80000平方米,是由10栋联排别墅、17栋双拼别墅、5栋1118层的小高层建筑组成的。项目面向连江高端市场,以品质化、差异化、特色化的定位原则,精心塑造以自然为背景、以环境为基础、以人为本的舒适优美的高尚自然人文居住区,打造一个有文化、有内涵、有品位、注重细节的生态化、园林式精品楼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永柱 | 自然人股东 | 1100.00万元 | 13.75% |
陈演 | - | - | 0.00% |
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6.25%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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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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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刘永柱 | 林冬梅 | 2021-06-09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永柱 | 林冬梅 | 2021-06-09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3-21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3-2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刘永柱 | 2014-10-2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刘永柱 | 2014-10-21 |
投资人变更 | 陈演 证照号码:******************;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刘永柱 证照号码:******************; | 2014-07-2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陈演 证照号码:******************;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 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刘永柱 证照号码:******************; | 2014-07-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演 | 吴友国 | 2014-07-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演 | 吴友国 | 2014-07-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演 | 吴友国 | 2014-07-25 |
章程变更 | - | 2014-07-23股东变更 | 2014-07-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演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 2014-07-25 |
章程变更 | - | 2014-07-23股东变更 | 2014-07-25 |
清算组变更 | - | 1、成员姓名 刘清泉 通信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81号旭辉左海岸商业楼二层 联系电话 *****6 2、成员姓名 林中 通信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81号旭辉左海岸商业楼二层 联系电话 *****6 3、成员姓名 翁晓峰 通信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81号旭辉左海岸商业楼二层 联系电话 *****6 | 2011-10-18 |
地址变更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1A |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81号旭辉花园商业楼1;2单元01店面二层 | 2011-05-25 |
章程变更 | 备案前内容 | 章程修正案 | 2011-05-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和出租。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和出租;工程咨询、方案策划。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08-05-19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事长 林中 ; 监事 李裕军 ; 董事 林伟 林峰 任智敏 翁晓峰 ; | 总经理 翁晓峰 ; 执行董事 林中 ; 监事 李裕军 ; | 2007-06-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1100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111 | 200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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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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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9516771*****.com | 0591-2****177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 | 0591-****56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3 | - | - | 9516771*****.com | 0591-2****567 | - | 74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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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永柱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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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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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豪庭”商住楼项目(仅作为取号使用) | 招标公告 | 商住楼项目 | 福建-福州 | -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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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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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用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122民初2408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刘用贵、吴美芳、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3)。 二、被告刘用贵、吴美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借款本金526077.64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自2021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用贵、吴美芳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计4577.5元,由被告刘用贵、被告吴美芳、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2 |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闽0122民初3090号 | 准许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5-1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陈济平、林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122民初311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陈济平、被告林秋云、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1); 二、被告陈济平、被告林秋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借款本金433906.42元,并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济平、被告林秋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3元,减半收取4036.5元,由被告陈济平、被告林秋云、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12 |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闽0122民初3091号 | 一、解除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 二、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福建省连江县XX镇XX路XX号“江山豪庭”坐南向北路沿街2#楼9#店面、10#店面、C-112、C-113、C-114、C-133、C-134、C-135、C-136、C-137、C-138、C-139、C-140车位腾空并返还给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27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福建中润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26 |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122民初2689号 | 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蔡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45324.92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计至2020年7月3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02-01 |
蔡璐、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1758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1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29 |
林群、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闽0122执恢154号 | 终结(2020)闽0122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陈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2执恢38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9 |
蔡璐、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闽0122执262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雷水土、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2民初3238号 |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 | 被告 | 2020-09-1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余燕钗、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民初1801号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余燕钗、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余燕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946.7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已还的利息268.33元待执行时一并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余燕钗、被告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陈孝武、祝满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2民初3233号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32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 | 被告 | 2020-06-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陈济庆、杨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2民初4449号 |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 | 被告 | 2020-03-04 |
陈斌、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38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陈尚志、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37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詹剑华、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71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刘宜斌、沈国锋、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36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林英芳、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45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刘泉太、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122执恢678号 | 终结(2018)闽0122执恢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詹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22执44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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