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周道平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1-24
- 办公地址: 和县乌江镇周集村委会大树狄自然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道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和县天旺、天旺、天旺禽业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Hexian Tianwang Poultry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523060849321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08493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523000013473
- 登记机关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01-24
- 营业期限 2013-01-24~
- 注册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周集村委会大树狄自然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禽类屠宰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皖江经济带的核心城市之一钢城马鞍山,马鞍山和县乌江镇周集村委会大树狄自然村,于2013年01月24日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肉鸭屠宰加工;一般经营项目: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马鞍山禽类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周道平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周守兵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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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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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05****111 | 767143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11314205*****.com | 0555-****277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 | - | 1805****111 | 1308799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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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道平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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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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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秋、闫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0528执1099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07 |
周彦秋、闫月军等与周守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528民初2136号 | 被告周守兵、周磊、闫丛静、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周彦秋、闫月军借款本金1040000元、利息208693.33元,共计124869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周彦秋、闫月军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9元,由被告周守兵、周磊、闫丛静、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8 |
狄时刚与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523民初1006号 | 一、被告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狄时刚保证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狄时刚对被告周磊、周道平、周守兵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3 |
狄时刚与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523民338号 | 本案按狄时刚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3-30 |
南京市下关区维达制冷维修经营部与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0523执10号 | 终结(2018)皖0523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5-29 |
南京市下关区维达制冷维修经营部与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523民初1985号 | 被告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市下关区维达制冷维修经营部冷库欠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和县天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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