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丛国建
- 注册资本: 1631.5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8-21
-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丛国建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新食品、安新、烟台安新
- 注册资本 1631.50万元
- 实缴资本 1631.50万元
- 英文名 Yantai Anxin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600740234187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0234187
- 曾用名 烟台安泰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600400012522
- 登记机关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8-10
- 营业期限 2002-08-21~2022-08-20
-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水产鱼虾海鲜->海鲜、食品/酒水/零食->水产鱼虾海鲜->鱼干、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鱿鱼丝
- 公司简介 主要生产经营鱿鱼丝烤鱼片等海鲜休闲小食品 全国诚招代理商 联系人:孙礼军 QQ:86020635 手机:13853543431 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环渤海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烟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于2002年08月21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初级加工蔬菜、水果制品;加工水产品、速冻食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501人,我公司属于烟台鱼干鱼丝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英国日明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李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7-08-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李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7-08-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丛滋岗 | 丛国建 | 2017-0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6749008;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5334366; | 2017-01-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国建,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7-0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丁小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6-06-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丁小虎,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张建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李金生,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副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丛滋岗,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董事长,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6-06-12 |
股东信息变更 | 出资期别:,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11-25,应缴出资额:115,实缴出资额:25.919,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11-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5.919,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115,出资情况:2003-11-25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23.497,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06-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3.497,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115万美元2006.5.29部分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91.503,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11-02,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1.503,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05-19,应缴出资额:35,实缴出资额:9.08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06-0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081,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35,出资情况:2003-05-19 部分; | 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05-19,应缴出资额:35,实缴出资额:9.08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06-0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081,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35,出资情况:2003-05-19 部分;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11-25,应缴出资额:115,实缴出资额:25.919,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11-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5.919,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115,出资情况:2003-11-25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23.497,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06-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3.497,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115万美元2006.5.29部分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91.503,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11-02,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1.503,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10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13-09-1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101,应缴币种:,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 | 2013-09-17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 | 251.00 | 2013-09-17 |
实收资本折万美元 | 150.0 | 251 | 2013-09-17 |
投资总额<br>折万美元 | 200 | 301 | 2013-09-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初级加工水产品、蔬菜、水果制品,加工生产干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及塑料包装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初级加工蔬菜、水果制品;加工水产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7日)、速冻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0日),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2013-09-17 |
认缴出资变更 | 150 | 251 | 2013-09-17 |
投资人变更 | 出资期别:,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11-25,应缴出资额:115,实缴出资额:25.919,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11-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5.919,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115,出资情况:2003-11-25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23.497,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06-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3.497,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115万美元2006.5.29部分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91.503,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11-02,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1.503,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05-19,应缴出资额:35,实缴出资额:9.08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06-0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081,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35,出资情况:2003-05-19 部分; | 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05-19,应缴出资额:35,实缴出资额:9.08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06-0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081,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35,出资情况:2003-05-19 部分;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2002-08-21,出资止日期:2003-11-25,应缴出资额:115,实缴出资额:25.919,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3-11-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5.919,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115,出资情况:2003-11-25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23.497,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06-27,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23.497,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115万美元2006.5.29部分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91.503,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06-11-02,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91.503,应缴币种:美元,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出资期别:美元,出资起日期:,出资止日期:,应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101,实缴币种:美元,验资机构:烟台恒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日期:2013-09-13,验资情况:,出资方式:货币,股东名称: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折万美元数:101,应缴币种:,应缴折万美元数:,出资情况:增资后全部到位; | 2013-09-17 |
其他变更 | - | 2013-04-28,,新设分公司。,拟受理。,同意。; | 2013-04-28 |
分支变更 | ,,,,,,; ,,,,,,; ,,,,,,; | 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文登市葛家镇祝家泊子村,杨玉良,371081500001153,,文登市,; ,,,,,,; ,,,,,,; | 2013-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初级加工生产水产品及蔬菜、水果制品,加工生产塑料包装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初级加工水产品、蔬菜、水果制品,加工生产干果(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及塑料包装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2012-09-18 |
其他变更 | - | 去掉有效期。初级加工生产水产品及蔬菜、水果制品,加工生产塑料包装制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 | 2010-04-13 |
主要人员变更 | 丛滋岗,男,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26-11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李金生,男,副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经伦街12-7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崔烘诚,男,董事,韩国,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外国(地区)护照,****,韩国; | 丛滋岗,男,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26-11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李金生,男,副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经伦街12-7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丁小虎,男,董事,青岛市南区莒县路3-18号,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 2009-09-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丛滋岗,男,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26-11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李金生,男,副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经伦街12-7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崔烘诚,男,董事,韩国,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外国(地区)护照,****,韩国; | 丛滋岗,男,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港街26-11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李金生,男,副董事长,山东省烟台市经伦街12-7号,中国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丁小虎,男,董事,青岛市南区莒县路3-18号,香港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国; | 2009-09-24 |
共 3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13153537098 | - | 1315****098 | - | - | - | 81 |
何** | - | - | - | 0535-****011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ad89*****defood.cn | 0535-****008 | - | 73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金生 | 副董事长 | - |
张建伟 | 董事 | -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602执异8号 | 变更申请人烟台浩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19)鲁0602执15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8-18 |
邹东、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鲁0602执588号 | 终结(2021)鲁0602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21 |
夏元花、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鲁0602执310号 | 中止(2021)鲁060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17 |
夏元花、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鲁0602执前调2075号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507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1-1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4号 | 一、限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143930.8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烟房建芝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实现债权后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4年芝罘(保)字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15000000元。 四、被告丛滋岗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520元,由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丛滋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6号 | 一、限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228153.9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国用(2005)第4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国用(2006)第1001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国用(2006)第1001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债权后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4年芝罘(保)字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15000000元。 四、被告丛滋岗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4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941元,由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丛滋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5号 | 一、限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35372.4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烟房建芝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及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国用(2014)第1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债权后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2014年芝罘(保)字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15000000元。 四、被告丛滋岗、被告李佳颖对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3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丛滋岗、被告李佳颖共同负担29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6 |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执174号之一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9 |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执175号之一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9 |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执173号之一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的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0602执2121、2122号 | 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3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烟国用(2014)第2291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4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烟国用(2014)第2289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5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烟国用(2014)第2290号]房屋。 二、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栖霞市观里镇高新农业园区(小关村)[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的房产以及位于栖霞市观里镇小关村[栖国用(06)第280148号]的土地。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8-07 |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与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0602民初6436号 | 限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49992.69元、利息3697675.87元、复利326260.62元(计算至2018年5月27日),同时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等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华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并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华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为161670元,由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61670元,并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华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7 |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烟台宏浩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602执1507号之三 |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1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6民终5229号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限被上诉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070000元及利息、罚息63299.44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4日),同时以70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罚息。 三、改判确认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就本案债权及(2017)鲁0602民初7316号、7322号、7324号、7325号、7327号案确定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3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4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5号(烟房权证莱字第××号)的房产及位于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3号[烟国用(2014)第2291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4号[烟国用(2014)第2289号]、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2005号(烟国用(2014)第2290号)的土地在4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对登记在被告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栖霞市观里镇高新农业园区(小观村)(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的房产及位于栖霞市(栖国用(06)第280148号)的土地在1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就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同时由被告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分别在1000万元、129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6500万元、6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1918元,由被上诉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共同负担667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651元,由上诉人负担1918,由被上诉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共同负担617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5-3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602执2121号 | 终结(2019)鲁0602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602执2122号 | 终结(2019)鲁0602执2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4号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5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3-0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5号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6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3-0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鲁0602民初14036号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丛滋岗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3-0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鲁0602执保190号 |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61.08万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2-12 |
共 11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