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国双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11-22
- 办公地址: 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原钢材市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国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盛乐家、金盛乐家装饰材料、武汉金盛乐家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6792447459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2447459
- 曾用名 武汉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6000001109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12
- 营业期限 2006-11-22~2036-11-22
- 注册地址 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原钢材市场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是一家大型民营跨国企业。近二十年来,金盛集团以锐意进取、创新发展形成了以商业连锁、置业投资发展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并在海外拥有金盛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装饰建材、家具、百货、房地产开发、路桥建设、建筑施工、国际贸易、文化传播等多个行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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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0万元 | 100.00% |
邵新南 | - | - | 0.00% |
欧阳广明 | - | - | 0.00% |
杭孝敏 | - | - | 0.00% |
李文广 | - | - | 0.00% |
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刘金香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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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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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刘国新,职务:监事 | 姓名:吴孝君,职务:监事 | 2024-05-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刘国新,职务:监事 | 姓名:吴孝君,职务:监事 | 2024-05-07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22-11-2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国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李国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国新(监事) | 2022-11-23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19-09-12 |
投资人变更 | 南京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 武汉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名称变更] | 2019-09-12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9-09-12 |
负责人变更 | 李文广 | 李国双 | 2019-03-27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文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李国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2019-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文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李国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2019-03-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文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李国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金香(监事) | 2019-03-27 |
其他变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含暂定)核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2019-03-27 |
投资人变更 | 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 | 南京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 2018-09-11 |
章程备案 | - | 章程备案 | 2018-09-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 | 南京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 2018-09-11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 | 520051|520178 | 2017-05-31 |
其他变更 | - | 7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三级(含暂定)核准,餐饮服务 | 2017-05-3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上述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 市场内物业管理;装饰材料研发、销售;房屋出租信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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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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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9140175*****.com | 027-8****888 | - | 74 |
程小姐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41****805 | 9140175*****.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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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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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国际家居机房电费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家居机房电费项目 | 湖北-武汉 | - | 202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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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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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1 | 1 | - | 202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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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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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3580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华(WANG,Hua)银行存款人民币321861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9-02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乔前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106民初19833号 | 一、被告乔前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租金、综合管理费4776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被告乔前程负担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原告 | 2022-06-02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张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106民初19831号 | 一、被告张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租金、综合管理费、摊位占用费等合计61156元。 二、被告张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资金占用逾期利息(以6115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02元,由被告张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原告 | 2022-06-02 |
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鄂0106民初13076号 | 一、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270.08元及逾期利息(以工程款1707270.0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38元,减半收取10319元,由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7 |
北京思远影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华君鑫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105民初2332号 | 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31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武汉优博德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0106执6617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优博德家居有限公司、黄春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应得款27万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5-14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0106民初18985号之一 | 准许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7元,依法免予收取 | 原告 | 2020-03-30 |
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鄂民终7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5.48元,由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19-12-19 |
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鄂01民初3564号 | 一、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78242993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8332.1981万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8383.2993万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91000元; 三、原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判项所列款项对金盛武汉汉阳荣力龙阳大道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438.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438.48元,均由被告武汉荣力龙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9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0106执75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185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12 |
徐旸与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鄂0106民初242号 | 本案按原告徐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徐旸负担 | 被告 | 2018-08-20 |
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2民初4708号 | 一、被告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00000元; 二、被告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5日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10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0月21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3660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6元,由原告武汉联合发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92元,被告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14 |
武汉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叶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1)鄂武区执字第394-4号 | 一、解除被执行人叶敏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00号金地国际花园SHR1栋2单元12层3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8008050,抵押物权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昌080526556)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叶敏名下车牌号为鄂A×××××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HG6481BAA)、车牌号码为鄂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型号:WBAFE410)共两辆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12-13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彭怀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鄂0106民初5825号 | 一、被告彭怀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服务费137723元; 二、被告彭怀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772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被告彭怀恩负担(此款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彭怀恩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原告 | 2017-10-23 |
蔡述红与张强、武汉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5号 | 一、被告张强与被告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述红退还订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张强与被告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述红补偿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蔡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述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告 | 2016-12-07 |
毛美芳与武汉市武昌区壹品店仓建材经营部、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86号 | 一、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壹品店仓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毛美芳各项损失共计45566.88元; 二、驳回原告毛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壹品店仓建材经营部承担577元(1154元×50%),原告毛美芳自行承担577元(1154元×50%),(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 被告 | 2016-11-09 |
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6)鄂0103民初963号 | 准许原告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被告 | 2016-04-30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第04736号 | 准许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4-05 |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高某、武汉媵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98号 | 准许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04-05 |
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65号 | 准许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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