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斯沐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5-21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08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75,974,6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斯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方石化、南方石化集团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outhernpec Corporat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000738591185D
-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0738591185
- 组织机构代码 738591185
- 曾用名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0000015193
-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14
- 营业期限 2002-05-21~
-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08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仓储物流
- 公司简介 南方石化集团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油田开采、能源贸易、仓储物流、金融配套、实业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能源企业集团,2010年至今连续多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滨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肖亮平 | 自然人股东 | - | 69.70% |
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30% |
李燕玲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 - | - | 0.00% |
叶国祥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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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肖亮平 | 胡斯沐 | 2024-11-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陈滨(董事);李燕玲(董事);叶国祥(董事);陈飞(监事);黎炳威(监事);肖亮平(董事长,经理); | 黎小雅(财务负责人);胡斯沐(董事,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2024-1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000万 | 广州粤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0000万 | 2024-1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粤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24-11-1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24-10-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2024-10-18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2-03-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 | 2022-03-07 |
股东变更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 李燕玲;陈滨;叶国祥;肖亮平;汕头市华塑石化有限公司 | 2022-03-07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液化天然气(不含天然气存储、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代理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租赁;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销售:液化天然气(不含天然气存储、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批发、零售: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制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办公设备、管道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代理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融资租赁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护,专用设备销售;二手车经销;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2017-10-31 |
住所/经营场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18房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08房 | 2016-11-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以上各项按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液化天然气(不含天然气存储、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具体按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代理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液化天然气(不含天然气存储、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代理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租赁;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2016-07-08 |
章程备案 | 2013-08-08 | 章程修正案 | 2014-05-29 |
地址变更 | -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4楼1406-1418房 | 2014-05-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以上各项按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具体按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以上各项按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液化天然气(不含天然气存储、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具体按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运输代理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2013-08-08 |
章程变更 | 2012-12-14 | 2013-08-08 | 2013-08-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贝朝峰,监事;陈滨,董事;黎炳威,监事;李燕玲,董事;肖亮平,董事长,经理;叶国祥,董事 | 陈滨,董事;陈飞,监事;黎炳威,监事;李燕玲,董事;肖亮平,董事长,经理;叶国祥,董事 | 2013-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有效期至2013年6月27日),预包装、散装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1月25日);销售: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具体按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5月24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批发: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煤炭,预包装、散装食品(以上各项按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具体按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化肥;水上加油(仅限分支机构办照经营);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2013-07-19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2-14 |
章程变更 | 2012-08-23 | 2012-12-14 | 2012-12-14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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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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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616879*****.com | 020-3****380 | - | 74 |
黎小雅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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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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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平 | 董事长,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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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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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债权挂牌转让公告 | 招标公告 | 不良保理贷款债权 | 广东-广州 | - | 2020-09-18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债权转让竞价公告(南方石化) | 招标公告 | 债权转让 贷款债权 | 广东-广州 | - | 2019-12-11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意向征集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广东-深圳 | - | 2019-05-07 |
债权转让竞价公告(南方石化) | 招标公告 | 债权转让 贷款债权 | 广东-广州 | - | 2018-12-19 |
江苏丰泰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20%股权公开转让 | 中标公告 | 股权 | 江苏-苏州 | 7597.46 | 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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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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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熟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1 | 1 | 7597.46 | 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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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024-11-14 00:00:00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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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024-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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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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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1-14 |
人员变动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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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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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华平中国 | 2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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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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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9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992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23994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5年8月25日,以2399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6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2月26日,以2399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7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至2016年8月19日;已支付的18674560元利息相应予以扣减。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2399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0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50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189450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8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3820000元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104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5月22日。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04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3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6年6月15日;以1038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1038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72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191.1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019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7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79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6811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4月21日。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6811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2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6年6月15日,以6798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为本金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6798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按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48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131.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213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20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548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215500000元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5年9月2日,以2154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3月2日,以2154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3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9月2日。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21548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44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004.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100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4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19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3日按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加5个基点为标准计付至2016年的3月17日;至2016年3月18日按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7年3月15日;已支付的2.92元利息相应予以扣减。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6日以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加5个基点上浮50%计付2016年3月17日,自2016年3月18日按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6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00.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480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3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6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18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12月16日。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8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7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为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6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20.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6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5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9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1399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8月12日;已归还的3元利息相应予以扣减。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399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3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按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96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729.4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772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16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7343919.98元及利息(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15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4月1日;已归还的721.86元利息相应予以扣减。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158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日计付至2016年6月15日,以157719620.09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计付至2016年6月21日,以157719291.19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2日计付至2016年8月4日,以157719279.79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5日计付至2016年9月21日,以157718993.82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计付至2016年10月10日,以157345926.61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1日计付至2016年10月20日,以157345364.1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付至2017年6月2日,以157345125.65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3日计付至2017年10月17日,以157344920.98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8日计付至2018年8月10日,以157344919.98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付至2019年6月13日,以157343919.98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计付标准为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实际欠付第一部分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年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04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885.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288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初2521号 | 一、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77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期限内利息:以2077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5年9月11日,以2077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2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9月17日,以2077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8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3月9日,以2077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0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至2016年3月16日,以2077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7日计付至2016年9月13日。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2077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际按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2019年8月20日起按对应档次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支付律师费14400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7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1所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30485.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附表2所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附表3所列油库构筑物储罐及配套设施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对被告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100%股份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028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当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质物[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鼎生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100%股份]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721.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负担2000元,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4072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瑞投资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石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2022)粤01民特125号 | 驳回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2-03-03 |
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5执545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0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604执保3621号 | 对被申请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叶国祥、屈少好、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194583.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02 |
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12执恢84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1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33334号 |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4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1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执12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执复143号 | (一)南方石化公司向广州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偿还本金5699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南方石化公司补偿广州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7075元;(三)本案仲裁费438865元,由南方石化公司承担;(四)广州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就南方石化公司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就编号为G131124015-NF的《产品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30480万元范围内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广州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对李某质押南方石化公司注册资本10%股权(500万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债权;(六)肖某、叶某、李某、陈某、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认南方石化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裁决仲裁庭意见写明:本案中,南方石化公司通过向农商行天河支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债权,向农商行天河支行融资,南方石化公司与农商行天河支行形成了保理合同关系,根据农商行天河支行与南方石化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业务。农商行天河支行与南方石化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书”的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转让的事实,并取得买方已知晓有关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金额及应收账款金额均为30480万元)及确认。农商行天河支行与南方石化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鉴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南方石化公司同意将其在该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应收账款(即出让人签订的编号为G131124015-NF的《产品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金额为30480万元)让给农商行天河支行。且农商行天河支行已就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转让财产价值为30480万元。南方石化公司亦在开庭时确认清楚该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农商行天河支行有权就南方石化公司对买方应收账款在3048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南方石化公司在本案中对农商行天河支行的全部债务。 上述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广州中院以(2018)粤01执5330号案立案执行,广州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如下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仓储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申4720号 | 驳回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06-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105民初27599号 |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92968.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7月9日共6638864.93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1992968.57元和利息120813.45元为基础按年利率7.5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肖亮平、杨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叶国祥、屈少好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燕玲、莫志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滨、邓京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9959元(其中受理费2349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叶国祥、屈少好、李燕玲、莫志辉、陈滨、邓京宁及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十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34959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1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本金491240603.15元及相应利息[1.《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本金69878470.6元为基数计算;(2)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本金69716582.4元为基数计算;(3)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以本金69716327.79元为基数计算;(4)2014年7月7日当天,以本金169701537.52元为基数计算;(5)2014年7月8日当天,以本金269675281.99元为基数计算;(6)从2014年7月9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以本金369663603.15元为基数计算;(7)从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6240603.15元为基数计算。2.《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二:(1)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2)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3)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以本金8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4)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 四、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肖亮平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肖亮平、肖凯涛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刘宏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陈滨提供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的土地[土地证号:连下单国用(2012)第lxd000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各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姚壮文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价值25%的范围内,对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268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7682.61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55268.26元;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肖亮平、陈滨、叶国祥、李燕玲、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2414.35元,肖凯涛在457487.76元的范围内、刘宏在400301.79元的范围内连带负担,姚壮文在80060.36元的范围内补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55.35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266043.75元,由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30.35元,由姚壮文负担8868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08 |
486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4863号 |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280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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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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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 (2022)粤01民初629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苏民终286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苏民终316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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