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袁跃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9-20
- 办公地址: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川浙合作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2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2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5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跃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元泰达新材料、元泰达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Yuan Taida New Mate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800560738898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0738898
- 曾用名 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800100028649
- 登记机关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5
- 营业期限 2010-09-20~2040-09-19
- 注册地址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川浙合作园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金属制品
- 公司简介 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中国历史上唯一女皇帝武则天的故里,素有“川北门户”之称的广元市。公司总投资2.8亿元,创建于2010年,占地123.7亩,新建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37578平方米,拥有员工160余人。是一家集泡沫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快速高增长的成长型、新型高科技朝阳企业。公司秉承科技创新,和谐发展,高速成长,全球领先的企业文化理念,设计、建设一条可自动化、连续、高效生产超大规格铸造发泡闭孔泡沫铝的生产线。 我公司采用缓释铸造发泡法经过不断地研发,生产出泡沫铝锭坯的最大尺寸达到2600mm*1000mm*600mm,可出产标准规格泡沫铝板块尺寸达到2400mm*800mm*H。日产泡沫铝锭坯约18~20个,换算为标准厚度板材约1100Nm2(标准平方米)。年产能达到180万Nm2。 公司成立至今,已先后获得“2010年度工业建设先进企业”、“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广元市元泰达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荣誉称号。我们将以专业的队伍、严谨的管理、超卓的设备,国际领先的技术,着力打造元泰达泡沫铝品牌。同时,我们坚持用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一如既往的奋进不息,助推中国有色金属产业跨越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袁跃民 | 自然人股东 | - | 54.60% |
牟锦如 | 自然人股东 | - | 5.40% |
曾广全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张长福 | - | - | 1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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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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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3-11-09注册资本 | 2023-1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3-11-15 |
章程备案 | - | 2020-04-16变更经营范围 | 2020-04-21 |
章程变更 | - | 2020-04-16变更经营范围 | 2020-04-21 |
经营范围变更 | 多孔金属制品研发;钛、铝、铜、镍制品发泡、研制、生产及销售;铝基复合材料、高强铝合金、高强钛合金及特种高分子合成材料、功能高分子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工业生产工艺设计;模具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核科学技术研究;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装置制造;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销售建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袁跃民 | 曾广全 | 2020-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春德 姚文山 曾广全 | 刘春德 姚文山 廖殷红 | 2020-04-21 |
章程变更 | 无 | 2018-10-22新章程 | 2018-10-24 |
章程备案 | - | 2018-10-22新章程 | 2018-10-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袁跃民米贤勇晏荣国权婷向娟 | 牟锦如高群英袁跃民向娟晏荣国 | 2018-10-24 |
主要人员变更 | 袁跃民 米贤勇 晏荣国 权婷 向娟 | 牟锦如 高群英 袁跃民 向娟 晏荣国 | 2018-10-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6-05 |
章程备案 | - | 2018-05-28注册资本 | 2018-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袁跃民 高群英 牟锦如 向娟 晏荣国 | 袁跃民 晏荣国 米贤勇 权婷 向娟 | 2018-06-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袁跃民 高群英 牟锦如 向娟 晏荣国 | 袁跃民 晏荣国 米贤勇 权婷 向娟 | 2018-06-05 |
联络人员变更 | 刘春德***备案手机:*** | 姚文山***备案手机:*** | 2018-06-05 |
章程变更 | - | 2018-05-28注册资本 | 2018-06-0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6-04 |
其他事项备案 | 一般经营项目:多孔金属制品研发;钛、铝、铜、镍制品发泡、研制、生产及销售;有色高强铝合金制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进出口贸易服务。 | 一般经营项目:多孔金属制品研发;钛、铝、铜、镍制品发泡、研制、生产及销售;铝基复合材料、高强铝合金、高强钛合金及特种高分子合成材料、功能高分子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服务。 | 2015-11-11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牟锦如,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7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出资比例:5.4%,出资方式:实物,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牟锦如,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270万元,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11-11-11,出资比例:5.4%,出资方式:实物,货币,住所:***** | 2015-11-11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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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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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静 | - | - | - | - | - | 70 |
刘春德 | 监事 | - | - | - | - | 79 |
向娟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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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晏荣国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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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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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发泡铝询价 | 中标公告 | 发泡铝 铝材 | 甘肃-兰州 | - | 2022-06-28 |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CZ采购采购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HCZ | 天津 | - | 2020-09-22 |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CZ采购单一来源公示 | 中标公告 | HCZ采购 | 天津 | - | 2020-08-25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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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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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州北方机电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6-28 |
2 | 中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0-09-22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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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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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振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执保1215号 | 查封被申请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424156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29 |
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振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执保1224号 | 查封被申请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256705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29 |
10078唐湘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10078号 | 被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湘股权转让款63500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6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7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5707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被告 | 2021-03-31 |
1206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苏05民终1206号 | 准许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3-31 |
唐湘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苏0583执9697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唐湘依据(2020)苏0583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6 |
董滨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0802民初5190号 | 准许原告董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滨承担 | 被告 | 2020-10-12 |
申请执行人曹淑芬与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 (2020)川0802执1354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9790.74元(本金723333.30元、利息106824.44元、执行费963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11 |
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川0802民初1096号 | 一、被告朱冰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还款100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以100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9元,被告朱冰负担13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24 |
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18)京73行初4552号 | 驳回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12-26 |
南京勉飞企业管理中心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民初25号 | 本案按南京勉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12-22 |
覃克武、朱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7民终1334号 |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朱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覃克武支付本金495000元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以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覃克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5元,由朱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1元,由朱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22 |
覃克武与朱冰、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川0781民初32号 | 驳回原告覃克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71元,减半收取5485.5元,由原告覃克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2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8民辖终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3-2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保险纠纷 | (2018)川民申2429号 |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12-24 |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0802民初2541号 | 被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其中300万元从2011年7月10日起计算,500万元从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6 |
四川海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川0311执416号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80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1-28 |
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黔0113民初3015号 | 本案按原告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8-09-03 |
四川海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川0311民初455号 | 对被申请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6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6-04 |
四川海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川0311民初455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6万元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6-04 |
李仕敏、廖显凡与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跃民、牟锦如、曾广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川08执恢15号之二 |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人民币;或提取、扣留被被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收益17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元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7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具体查封或者扣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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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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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510800560738898A001U | 2020-08-12 | 2023-08-11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205108020C004566 | 2020-04-22 | 2020-12-31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51001170 | 2019-11-28 | 2022-11-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20919Q00300R1M | 2019-07-10 | 2022-07-09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1951080204004538 | 2019-05-24 | 2019-12-31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185108020C004276 | 2018-06-20 | 2019-03-3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20916Q00167R0M | 2016-07-14 | 2019-07-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3Q26512R0M/5100 | 2013-07-03 | 201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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