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徐成良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5-18
- 办公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六层16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成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盛达运输、蚌埠盛达、盛达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300705070965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50709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300000032334
- 登记机关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1
- 营业期限 1998-05-18~
-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六层16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物流运输->仓储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段元珍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徐成良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徐成功 | - | - | 1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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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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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船舶租赁;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港口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引航服务;船舶检验服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港口理货;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打捞服务;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船舶港口服务;船舶租赁;国际船舶代理;船舶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4-10-11 |
经营范围变更 | 长江中下游干线及支流普通货船、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水路运输信息中介服务;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船舶租赁;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1-05-11 |
负责人变更 | 段元珍 | 徐成良 | 2021-04-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段元珍、徐成良 | 徐成良、段元珍 | 2021-04-29 |
主要人员变更 | 段元珍、徐成良 | 徐成良、段元珍 | 2021-04-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徐成良段元珍 | 段元珍徐成良 | 2021-02-01 |
其他事项备案 | 营业执照 | 统计证 | 2021-02-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徐成良、段元珍 | 段元珍、徐成良 | 2021-02-01 |
负责人变更 | 徐成良 | 段元珍 | 2021-02-01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 | 2019-06-20 |
投资人变更 | 徐成良:90%;段元珍:10%; | 段元珍:10%;徐成良:90%; | 2019-06-20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成良:90%;段元珍:10%; | 段元珍:10%;徐成良:90%; | 2019-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长江中下游干线及支流普通货船、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水路运输信息中介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长江中下游干线及支流普通货船、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水路运输信息中介服务;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2-14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 2019-02-14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19-02-14 |
地址变更 | 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办公楼618室)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十六层1601室 | 2018-07-24 |
其他变更 | *****8 | *****6 | 2018-07-24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综合楼二楼1-2号 | 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办公楼618室) | 2017-05-22 |
其他变更 | *****0 | *****8 | 2017-05-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徐成功:10%;徐成良:90%; | 徐成良:90%;段元珍:10%; | 2016-06-07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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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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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 - | - | 40123*****tmail.com | 0552-****35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 | - | - | 4617197*****.com | 0552-****16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15****777 | 24509541*****.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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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徐成良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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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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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萍、王小根等船舶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船舶权属纠纷 | (2021)鄂72民初661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第三人 | 2021-11-19 |
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2019)粤民终26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18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61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0-31 |
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 (2016)鄂民终1211号 | 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驳回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32元、评估费85000元,共计126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42元,均由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6 |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与徐成良、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武海法事字第00063号 | 准许原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本院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5-24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盛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1-18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03号 | 一、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所垫付的“盛达88”轮修理费43万元及以4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应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于确认资金用途,及时立案)。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9-06 |
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海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武海法事字第00056号 | 一、被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费用(船舶修理等费用)191352.3元,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申请在“江夏星”轮责任限额(3148194.88402元)范围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并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于收款银行确认资金用途。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5-04-09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 - | (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44号 | 准许原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4-11-05 |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 - | (2013)武海法事字第00044号 | 准许原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4-11-02 |
徐宜全、满忠秀、王丽、徐铭悦、徐紫慧与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沪海法海初字第9号 | 一、被告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宜全、原告满忠秀、原告王丽、原告徐铭悦、原告徐紫慧补偿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宜全、原告满忠秀、原告王丽、原告徐铭悦、原告徐紫慧补偿人民币12万元; 三、对原告徐宜全、原告满忠秀、原告王丽、原告徐铭悦、原告徐紫慧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9元,由原告徐宜全、原告满忠秀、原告王丽、原告徐铭悦、原告徐紫慧共同负担人民币5097元,被告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46元,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2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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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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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2019)粤72民初1605号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 广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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