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金牙
- 注册资本: 81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6-11-04
-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李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金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科斯达鞋服、科斯达、晋江科斯达
- 注册资本 8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818.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Jinjiang Kesida Shoes & Gar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15430412X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5430412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036807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1-05-16
- 营业期限 1996-11-04~2021-11-03
- 注册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涵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服装/鞋靴/箱包->婴童鞋服
- 公司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运动鞋。福建省晋江市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属于运动鞋企业。 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李工业区电话:(、8508380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福建省晋江市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金牙 | 自然人股东 | - | 99.00% |
李肥道 | 自然人股东 | - | 1.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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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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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换照 | 旧照 *************** | 新照 *****************K | 2016-12-1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318.00 科斯达鞋厂投资140万,李守萍投资10万,李肥道投资8万,李金牙投资160万 | 818.00 李金牙投资809万,李肥道投资9万。 | 2001-10-24 |
名称变更变更 | - | 变更前名称为晋江市陈埭镇涵埭科斯达制鞋工艺厂,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变更后名称为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1996-11-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为12万,涵埭村委会投资12万 | 为318万,科斯达鞋厂投资140万,李守萍投资10万,李肥道投资8万,李金牙投资160万。 | 1996-11-04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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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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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 | - | - | 0595-8****806 | - | 72 |
李肥道 | 监事 | - | - | - | - | 79 |
李** | 董事长 | - | - | ****806、0595-****806 | - | 81 |
联系人共 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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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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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牙 | 董事长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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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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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执异59号 | 驳回案外人李其初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10-09 |
丁思谦、李金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闽0582执1767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05 |
丁思谦、李金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泉执行字第711号之一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3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丰执行字第153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丰执行字第160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1-21 |
原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李金牙、曾春强、丁鸿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7935号 |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546509.87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李金牙、曾春强、丁鸿娜各自对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李金牙、曾春强、丁鸿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李守萍、李金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丰民初字第897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被告 | 2016-03-31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诉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丰民初字第1119号 | 一、解除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和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HT0110311304000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50741.32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何文辉、李丽环、李琴芳对被告泉州华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泉兴鞋塑有限公司、魏文巍、魏文艺、何文辉、李丽环、李琴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06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晋江市华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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