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家宝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4-25
- 办公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17,423,100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9,30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家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汉上善至高、上善至高置业、上善至高、上善至高集团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Shangshan Zhigao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47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47282425398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47282425398
- 组织机构代码 728242539
- 曾用名 武汉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4000007682
- 登记机关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28
- 营业期限 2001-04-25~
- 注册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网络/游戏/传媒、工具/机械/仪器、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潜峰 | - | - | 0.00% |
陈月琴 | - | - | 0.00% |
阎志 | - | - | 6.00% |
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5.00% |
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5.00% |
武汉天下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 - | - | 70.00% |
杨海淼 | - | - | 0.00% |
徐家宝 | - | - | 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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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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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21-04-25 | 长期 | 2021-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零配件、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讯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安装。 | 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房屋租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零配件、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讯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安装。(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潜峰、徐家宝、杨海淼 | 徐家宝、杨海淼 | 2016-09-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潜峰、徐家宝、杨海淼 | 徐家宝、杨海淼 | 2016-09-18 |
名称变更 | 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9-1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潜峰、徐家宝、杨海淼 | 徐家宝、杨海淼 | 2016-09-1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潜峰 ;陈月琴 ;徐家宝 ; | 无 | 2014-09-28 |
投资人变更 | 陈潜峰;陈月琴;徐家宝; | - | 2014-09-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潜峰(董事/经理);韩柏清(监事);徐家宝(董事长);陈月琴(董事);陈月飞(监事);杨海淼(监事); | 陈潜峰(执行董事);徐家宝(总经理(厂长));杨海淼(监事); | 2014-09-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潜峰(董事/经理);韩柏清(监事);徐家宝(董事长);陈月琴(董事);陈月飞(监事);杨海淼(监事); | 陈潜峰(执行董事);徐家宝(总经理(厂长));杨海淼(监事); | 2014-09-28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60号 | 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 2012-05-18 |
期限变更 | 自:2001-04-25 至:2011-04-25 | 自:2001-04-25 至:2021-04-25 | 2009-10-30 |
负责人变更 | 陈潜峰 | 徐家宝 | 2009-09-28 |
实收出资变更 | 4200.0 | 8000.0 | 2009-08-06 |
注册资本变更 | 4200.00 | 8000.00 | 2009-08-06 |
地址变更 | 东西湖区荷包湖农场(3号楼)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360号 | 2008-08-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零配件、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讯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安装。 | 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零配件、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通讯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安装。 | 2006-07-0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4200.00 | 2003-06-18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 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03-06-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武汉天下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万元 ,70.00 % ,2001-06-11) ; | 无 | 200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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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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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txzyhr0*****3.com | 027-8****895 | - | 83 |
- | - | - | - | 027-8****501 | 办公室租赁费 | 73 |
胡** | - | - | 849998*****3.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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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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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社区临时办公室租赁费(2个月) | 中标公告 | 办公室租赁费 | 湖北-武汉 | 0.93 | 2021-01-14 |
天下壹品莲花B区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建设工程 | 湖北-武汉 | 1452.40 | 2018-07-12 |
天下一品莲花A区(二期)4、5、6、7、8号楼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289.91 | 2018-07-10 |
天下一品莲花A区(二期)4、5、6、7、8号楼 | 招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 | 2016-04-16 |
壹品莲花B区1号楼 | 招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 | 2016-04-16 |
壹品莲花C区3号楼 | 招标公告 | - | 湖北-武汉 | - | 2016-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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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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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1452.40 | 2018-07-12 |
2 | 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 1 | 1 | 11613.03 |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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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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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丹、阮卢霖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鄂0114民初591号 | 本案按原告尹丹、阮卢霖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10-14 |
周静莲、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14民初3568号 | 准许原告周静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静莲负担 | 被告 | 2022-09-30 |
杨文、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103民初1769号 | 一、原告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面积差额款20397元; 二、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杨文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将坐落江汉区北湖北街特14号编号为B04122694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投资建设的天下·晶立方项目1幢16层9号房(上述门牌号码为合同约定号码,具体门牌号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至原告杨文名下; 三、驳回原告杨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8 |
王盼、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鄂0114民初933号 | 准许原告王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盼负担 | 被告 | 2022-08-15 |
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鄂0105民初10266号 | 一、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天下名企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返还租金300316.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天下名企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支付违约金,以300316.1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7月3日起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下名企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2 |
谢奇、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4677号 | 准许原告谢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奇负担 | 被告 | 2022-05-10 |
王盼、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4794号 | 准许原告王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盼负担 | 被告 | 2022-05-10 |
杨彪、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1)鄂0114民初4791号 | 准许原告杨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彪负担 | 被告 | 2022-05-10 |
李胜文、石健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民申3050号 | 一、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29 |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922民初170号 | 一、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1054440元,并支付罚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加收30%的罚息,按年利率11.817%计算利息)。 二、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抵押定期存单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夏东文、唐露露、袁华林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唐伟民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履行不足(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与抵押物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夏东文、唐露露、唐伟民、袁华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9 |
程传友与李鹏、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鄂0114民初28号 | 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传友偿还借款473950元,支付利息217932.96元; 二、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本判决第一项借款473950元中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程传友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梁忠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之义务在本金386355.6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程传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5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260元,共17245元,由被告李鹏、梁忠喜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06 |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921民初266号 | 一、被告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万元、利息412970.77元,共计5402970.77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以及以本金4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1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平、唐爱芝、唐露露、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涛、袁华林(分别在最高债权额499万元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平、唐爱芝、唐露露、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涛、袁华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被告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度内以被告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7层D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第200004225号、土地证号W××国(93)字第039-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唐伟民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债权额499万元为限),唐伟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1元,由被告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汪小平、唐爱芝、唐露露、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涛、袁华林、唐伟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8 |
俞启顺、李远华等与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14民初1635号 | 一、被告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俞启顺、李远华办理位于蔡甸区工农路丽水新城2号楼3单元302号,面积为112.46平方米的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驳回原告俞启顺、李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6 |
李胜文、石健等与李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14民初3324号 | 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胜文、石健偿还借款本金440184.4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标准,以上述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计付至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梁忠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胜文、石健不能交付案涉房屋损失403475.6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损失,按年息24%标准,以上述损失的未支付额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计付至结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胜文、石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4元,保全申请费262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287元,分别由被告李鹏负担7311元,被告梁忠喜负担7976元。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9 |
李胜文、石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13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4元,由李胜文、石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19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肖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3268号 | 准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2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3271号 | 准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2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3270号 | 准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2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籍山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3273号 | 准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2 |
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世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1民终3267号 | 准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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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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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2021)鄂01民再210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 | (2021)鄂09民终3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鄂民终1190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鄂民终86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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