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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城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衡永飞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7-30
  • 办公地址: 邳州市行政中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

招标金额

7,488,666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衡永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润城、邳州润城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5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Runcheng City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382074693444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4693444
  • 曾用名 邳州市创元商业有限公司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382000106389
  • 登记机关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1
  • 营业期限 2013-07-30~2033-07-29
  • 注册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东湖街道井冈山路金融中心5号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国际性新能源基地徐州,徐州邳州市运河镇上海路北侧、淮海路东侧,于2013年07月30日在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五金、建材、照相器材、通讯器材、服装、鞋帽、服饰、玩具、针织品、纺织品、健身器材、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邳州市财政局 其他投资者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邳州市运河镇上海路北侧、淮海路东侧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东湖街道井冈山路金融中心5号楼 2024-02-19
注册资本变更 45000.00 200000.00 2022-03-23
经营范围变更 家用电器、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五金、建材、照相器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服装、鞋帽、服饰、玩具、针织品、纺织品、健身器材、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房屋拆迁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土地整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创业空间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经济贸易咨询;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3-23
负责人变更 刘冬 王祥永 2021-12-24
经营范围变更 家用电器、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五金、建材、照相器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服装、鞋帽、服饰、玩具、针织品、纺织品、健身器材、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家用电器、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五金、建材、照相器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服装、鞋帽、服饰、玩具、针织品、纺织品、健身器材、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房屋拆迁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土地整治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12-24
名称变更变更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 江苏润城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12-24
负责人变更 刘洪耿 刘冬 2021-06-08
负责人变更 刘洪耿 刘冬 2021-06-08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 2019-01-03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45000.00 2019-01-03
负责人变更 余海洋 刘洪耿 2018-04-03
负责人变更 余海洋 刘洪耿 2018-04-03
负责人变更 韩克华 余海洋 2017-07-10
负责人变更 韩克华 余海洋 2017-07-10
负责人变更 彭章柱 韩克华 2014-08-20
负责人变更 彭章柱 韩克华 2014-08-20
名称变更变更 邳州市创元商业有限公司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 2014-08-20
名称变更 邳州市创元商业有限公司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 2014-08-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冬 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刘洪耿 监事 - - - - 79
0516-66686899 - - - 0516-6****899 - 71

联系人共 2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鹏 董事 -
王祥永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吕树军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邳州市]烟酒大楼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中标公告 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江苏-徐州 224.41 2016-07-11
烟酒大楼消防工程改造项目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江苏-徐州 0.02 2016-07-11
烟酒大楼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中标公告 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江苏-徐州 - 2016-06-29
烟酒大楼消防工程改造项目的最高限价公示 招标公告 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江苏-徐州 0.03 2016-06-02
烟酒大楼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江苏-徐州 270.00 2016-05-3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3 224.44 2016-07-11

新闻舆情

  • 江苏润城: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

    江苏润城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根据《江苏润城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经公司股东邳州市财政局决定。王祥永不再担任江苏润城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重新委派衡永飞为公司新总经理。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江苏润城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城 2024-04-30 19:48:06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高管变动 江苏润城: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 2024-04-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9793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徐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382民初9793号 准予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20-12-07
1117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沙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382执111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12-13
7016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彭晓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382民初7016号 准予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2019-12-11
6681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681号 被告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租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6757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757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4元,由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2019-01-16
6682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金国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682号 被告金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租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被告金国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2
6127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冯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127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2018-12-22
6678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冯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678号 被告冯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租金1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7元,由被告冯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2
6129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129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2018-12-22
6125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金国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6125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2018-12-22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张元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382民初5967号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8-12-22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邳州润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刘长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苏0382民初8170号 一、被告邳州润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810元。 二、被告刘杰、刘长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邳州润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邳州润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8-06-29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开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苏0382民初632号 一、解除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开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州开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租金216978元,并将租赁的土地房屋交还给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被告徐州开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8-06-22
2239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庄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苏0382民初2239号 准许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2017-12-28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开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382民初8817号 准许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17-02-27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赵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382民初3683号 被告赵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1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由被告赵芳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6-10-29
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与张元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382民初3684号 被告张元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99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由被告张元春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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