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刘良柱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2-08
- 办公地址: 宜宾县柏溪镇正街庆兴园1单元5-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良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隆祥航运、隆祥、宜宾隆祥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521696990769F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521696990769F
- 组织机构代码 6969907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521000010996
- 登记机关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17
- 营业期限 2009-12-08~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正街庆兴园1单元5-2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中国酒都、中国竹都”美誉的宜宾,公司办公地址位于中国四川宜宾市宜宾市二二四皖宜小区112,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船舶运输物流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范泽萍 | - | - | 0.00% |
王定全 | - | - | 0.00% |
熊九才 | - | - | 0.00% |
刘良柱 | 自然人股东 | - | 54.50% |
刘家宇 | 自然人股东 | - | 45.50% |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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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2-11-14备案新章程 | 2022-11-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物流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建筑材料、 玄武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船舶租赁;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2-11-17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11-14备案新章程 | 2022-11-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家宇 出资 27.5万人民币;刘良柱 出资 472.5万人民币; | 刘家宇 出资 227.5万人民币;刘良柱 出资 272.5万人民币; | 2021-11-23 |
章程备案 | 无 | 2021-11-19新章程备案 | 2021-11-23 |
投资人变更 | 刘家宇 出资 27.5万人民币;刘良柱 出资 472.5万人民币; | 刘家宇 出资 227.5万人民币;刘良柱 出资 272.5万人民币; | 2021-11-23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11-14新章程 | 2019-11-19 |
经营期限 | 2009年12月8日 至 2019年12月6日 | 2009年12月8日 至 长期 | 2019-11-19 |
章程备案 | - | 2019-11-14新章程 | 2019-11-19 |
地址变更 | 宜宾县柏溪镇正街庆兴园1单元5-2号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正街庆兴园1单元5-2号 | 2019-11-19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泽萍 出资 27.5万人民币;王定全 出资 472.5万人民币; | 刘家宇 出资 27.5万人民币;刘良柱 出资 472.5万人民币; | 2017-07-18 |
经营范围变更 | 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物流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物流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建筑材料玄武岩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18 |
投资人变更 | 范泽萍出资27.5万人民币;[退出]王定全出资472.5万人民币;[退出] | 刘家宇出资27.5万人民币;[新增]刘良柱出资472.5万人民币;[新增] | 2017-07-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范泽萍[退出] | 刘良柱[新增] | 2017-07-18 |
负责人变更 | 范泽萍 | 刘良柱 | 2017-07-18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泽萍 | 刘良柱 | 2017-07-18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刘芯翠,性别:2,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150,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35-12-30,出资比例:30%,住所:***** | / | 2016-01-2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定全,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22.5,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35-12-30,出资比例:64.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宜宾市宜宾县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定全,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472.5,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35-12-30,出资比例:94.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宜宾市宜宾县 | 2016-01-2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定全,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22.5,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35-12-30,出资比例:64.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定全,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472.5,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35-12-30,出资比例:94.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1-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定全,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 | 姓名:王定全,职务:监事,证件号码:***** | 2016-01-27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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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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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宇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831-****080 | - | 72 |
范** | 经理 | 1377****565、1588****598 | 7566703*****.com | 0831-****080 | - | 94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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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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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2018)鄂72民初1584号 | 驳回原告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5.5元,由原告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式三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账户:05×××69-1。上诉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9-02-19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云宏船务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 |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52号 |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或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为人民币882676.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10-29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云宏船务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78号 | 一、被告宜宾隆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湖北云宏船务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8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3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币贷款利率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934元,共计11247元,由原告负担591元,由两被告负担10656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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