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福生
- 注册资本: 33075.9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7-06-27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漠河县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福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砂宝斯矿业、砂宝斯、漠河砂宝斯
- 注册资本 33075.90万元
- 实缴资本 12112.3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2723660248589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02485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723100000132
- 登记机关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31
- 营业期限 2007-06-27~2037-06-26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采矿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贵金属矿采选->金矿采选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
- 公司简介 砂宝斯矿业是一家矿石开采销售商,经营范围是金矿采选、生产、销售,矿产品加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768.22万元 | 17.44% |
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13107.68万元 | 39.63%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5200.00万元 | 42.93% |
宁波携行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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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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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800.0000万元;出资比例:39.629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2112.3000万元;出资比例:17.4393%)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4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3107.6800万元;出资比例:39.629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5768.2200万元;出资比例:17.4393%) | 2024-05-3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 12112.3 | 33075.900000 | 2024-05-31 |
注册资本变更 | 12112.30 | 33075.90 | 2024-05-3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800.0000万元;出资比例:39.629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2112.3000万元;出资比例:17.4393%)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42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3107.6800万元;出资比例:39.6291%),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5768.2200万元;出资比例:17.4393%) | 2024-05-31 |
其他事项备案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9.6291%;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7.4393%; |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4393%;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42.9316%;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9.6291%; | 2022-08-09 |
其他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2-08-09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2-08-09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21-04-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21-04-07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共赢物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21-04-07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续玉婷 | 田鑫、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 | 2021-04-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续玉婷[退出] | 田鑫[新增]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 | 2021-04-07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12112.30 | 2018-01-12 |
投资人变更 | 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2018-01-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高希亮、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续玉婷 | 2018-01-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高希亮、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岳光源、续玉婷 | 2018-0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武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安赢基金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 2018-01-1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任爱莉 | 李福生 | 2017-0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高希亮、李奇志、李自杰、任爱莉、王军志、王爱农、于建龙、孙虎 | 李福生、王宁、姜丰锐、高希亮、李自杰、王爱农、于建龙、孙虎 | 2017-01-10 |
负责人变更 | 任爱莉 | 李福生 | 201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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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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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1311****835 | mhwf46*****3.com | - | - | 83 |
续玉婷 | 监事 | - | - | - | - | 79 |
于建龙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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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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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世纪金源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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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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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黑2723执异5号 | 撤销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2021)黑2723执349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6 |
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黑2723执215号 | 终结(2021)黑2723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1-06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黑民申1894号 | 驳回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03-31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黑民终34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0.61元,由砂宝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15 |
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黑2723执315号 | 终结(2018)黑27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6 |
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2723民初344号 | 一、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23104.00元;同时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二、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4923104.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至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68.00元,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6185.00元,原告黑龙江省三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153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1 |
原告桑旭阳与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黑2723民初326号 | 一、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桑旭阳挖掘机租赁费532000.00元; 二、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开具532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合同约定扣除租赁费的10%抵扣税款。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860.00元;退还原告桑旭阳48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1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申2048号 | 驳回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07-30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1117号 | 驳回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8-03-21 |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6)黑27执12号 | 终结(2016)黑27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2-18 |
原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黑27民初17号 | 驳回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00元,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7 |
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黑民终3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砂宝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27 |
哈尔滨高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2723民初13号 | 准许原告哈尔滨高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59.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高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279.50元,退还原告哈尔滨高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13279.50元 | 被告 | 2017-08-30 |
关于井陉县华鑫超细钙厂、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27民终54号 | 一、撤销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 二、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井陉县华鑫超细钙厂货款5.12万元、赔偿井陉县华鑫超细钙厂利息损失0.9216万元,合计6.0416万元。该给付金钱义务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00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655.00元,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0元,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5-07 |
关于中铁十九局、砂宝斯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大商初字第13号 | 一、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415909.28元、利息1234407.45元; 二、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赔偿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18885.96元; 三、驳回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0.61元,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59.53元,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764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0-08 |
郭某某申请执行漠河砂宝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黑2723执61号 | (2015)漠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该案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6-06-30 |
郭某某申请执行漠河砂宝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黑2723执62号 | (2015)漠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该案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6-06-30 |
崔某某申请执行漠河砂宝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黑2723执110号 | (2015)漠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该案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6-06-27 |
关于砂宝斯矿业、越达钙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黑27民终46号 | 一、准许上诉人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陉县越达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0元,减半收取540.00元,由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00元,减半收取571.00元,由井陉县越达钙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原告 | 2016-06-13 |
原告崔世军诉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事判决书 | - | (2015)漠商初字第270号 | 一、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世军货款120660.16元; 二、驳回原告崔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漠河砂宝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713.00元,原告崔世军负担9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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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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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黄金矿产批准 | 国金字(2009)第123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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