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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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3,070,17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凌兰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重庆乾通、乾通、乾通海绵制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25084657105X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225084657105X
- 组织机构代码 0846571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25000359556
- 登记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4-16
- 营业期限 2013-12-0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棉、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
- 公司简介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创建于2013年,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公司专业从事聚醚型系列海绵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型企业。 公司主要生产工业型海绵、阻燃海绵、沙发海绵、轻质海绵、PU内顶棉、隔音棉、化妆棉等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厂、床垫厂、沙发厂、服装鞋帽等领域。公司本着以质量求生存、勤奋进步、诚信为本、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热情及时的服务和质优的产品。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将竭诚为各界客户提供出色的产品和服务,及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和具有创新精神的方案,我们以“诚信、专业、热忱”的宗旨,开拓更大的行销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挖掘潜在商机,与合作伙伴们共同发展壮大。 公司拥有先进水平的聚醚海绵生产线,以及切割厚度±0.1mm的精密卷切机、平切机、立切机、圆盘切割机、电脑异型切割机、海绵除膜开孔机、热压定形等先进设备,为航空、汽车、电子、机械、石油、空调等行业以及相关产品提供所需的海绵材料。 公司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拥有雄厚的专业技术研发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健全的营销体系和一批精干敬业的员工,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宗旨,“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客户至上,质量求精”为经营理念,不断扩大规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公司励志成为专业的海绵一体化生产商,“让客户放心,让客户满意”是乾通人的追求,公司依托强大的市场资源优势,立足重庆辐射西南,全力打造国内外市场,不断开发新品,真诚希望与新老客户携手合作,共创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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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康碧 | 自然人股东 | 80.00万元 | 40.00% |
凌兰明 | 自然人股东 | 120.00万元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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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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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销售:海绵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复合泡沫、沙发、床垫材料。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装饰材料。*** | 生产、加工、销售:海绵制品、复合泡沫、沙发、床垫材料;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易制毒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装饰材料;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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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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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 - | - | - | 023-8****81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23-4****998 | - | 72 |
02367660720 | - | - | - | 023-6****720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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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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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兰明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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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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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国土房管告字[2019]3号 成交结果公布 | 中标公告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重庆 | 307.02 | 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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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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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舒专,游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1民初7433号 | 准许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1.42元,由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2-20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余苹,丁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1民初4992号 | 一、由被告丁长义、余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被告丁长义、余苹负担2575元,由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9-14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1民初2137号 | 被告吴贞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84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684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59元,由被告吴贞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6-11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1民初2135号 | 被告李明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63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17日起,以263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75元,由被告李明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1-05-24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唐自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1执364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5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圣得梦床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1民初4610号 | 一、由被告九龙坡区圣得梦床垫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3539元; 二、由被告九龙坡区圣得梦床垫厂向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353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48元,减半收取为694.24元,由被告九龙坡区圣得梦床垫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16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唐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1民初4560号 | 一、被告唐自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唐自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原告 | 2020-10-19 |
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陈于洪曾庆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3民初4990号 | 准许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6.00元,由原告重庆乾通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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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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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51100445 | - | -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 472IP191049R0S | 2019-11-20 | 2022-11-1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9818QL1750R0S | 2018-12-28 | 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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