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梁松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12-03
-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梁松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港航捷运船务代理、天津港航捷运、港航捷运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Ganghang Shipping Agenc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668819665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6688196655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1966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2000011390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7
- 营业期限 2007-12-03~2027-12-02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克運集运集团始建于1993年,经过多年经营,目前已发展成为具有多项国家级行业许可和国际专业资质认证的大型专业化综合物流集团,从事国际进出口货物运输及物流延伸服务。集团总部设在天津市区。 克运集团始终秉承“以人为本、高效务实、共同发展”的企业宗旨,服务网络覆盖中国主要口岸及内地各大中城市为客户进出口业务提供快捷的门到门服务,并通过集团海外分支机构及遍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代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完善的一站式物流服务。 克运集团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控体系,依托有效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了以国际货运代理及国际多式联运;口岸仓储、集装箱管理服务、集装箱租赁和买卖;船舶租赁;国际项目物流为主的核心业务板块。作为专业的国际物流集团,我们致力于不断完善自身各种服务功能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体系,为国内外的客商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 克运集团凭借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控体系及雄厚的人才优势,实现集团统一管理、统一信息、统一市场,向客户提供国际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物流服务,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同时,克运集团利用先进的IT系统,通过有序的内控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集团的核心竞争力。 “诚招天下客,信达四海商”,克运集团坚守诚信原则,期盼与海内外各界客商的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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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克运集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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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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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负责人:梁松; | 负责人:空; | 2022-09-07 |
地址变更 | 空 | - | 2021-09-01 |
地址变更 | 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B-319室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 | 2019-04-17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自贸海港 | 自贸机场 | 2019-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海、陆、空运),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海、陆、空运),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贸易;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17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9-04-1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梁松; | 姓名:王涛; | 2016-08-15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梁锦松; | 姓名:梁松; | 2016-08-15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11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 空 | 2015-02-11 |
地址变更 |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 - | 2015-02-11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保税区空港工商所 | - | 2015-02-11 |
管辖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 | 2012-02-10 |
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空 | 201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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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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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8155990 | - | - | - | 022-5****990 | - | 72 |
高** | 销售经理 | 1590****791 | 2516993*****.com | 022-5****985 | - | 97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66****943 | sabrinayu.g*****yun.com.cn | - | - | 86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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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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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山海关饮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1)津72执75号 | (2021)津72执7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02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津72民初188号 | 一、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用1737.87美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37.87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2.43元; 四、被告陈丽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04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津72民初186号 | 一、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用10884.11美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884.11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803.19元; 四、被告陈丽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04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津72民初189号 | 一、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用1739.73美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39.73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3.5元; 四、被告陈丽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04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津72民初190号 | 一、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用10885.03美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885.03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803.19元; 四、被告陈丽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04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20)津72民初187号 | 一、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用3480.65美元; 二、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480.65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7.69元; 四、被告陈丽平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告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04 |
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20)津72财保3号 |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瑞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天津港航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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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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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2020)津72民初50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 天津海事法院 |
2020-07-15 | (2020)津72民初186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 天津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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