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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法人: 蔡鸿杰
  • 注册资本: 63685.48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0-04-30
  • 办公地址: 宝杨路200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6

无角色

4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

招标金额

3,792,548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鸿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巴士第五公共交通
  • 注册资本 63685.48万元
  • 实缴资本 63685.48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Baoshan Bus Public Traff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0~6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63021808X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63021808XY
  • 组织机构代码 63021808X
  • 曾用名 上海宝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304288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7
  • 营业期限 2000-04-30~2030-04-29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B-5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长途客运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教育/文具/乐器->培训辅导机构->驾校、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驾校
  • 公司简介 上海宝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市内客运,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客车出租,驾校培训(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上海宝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属于市内客运,道路旅客运输(跨省市),客车出租,驾校培训(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企业。 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00号电话:(移动电话、021-55390803,5612528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上海宝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海久事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63685.48万元 100.00%
上海强生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3.12%
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48.44%
上海久事公司 - - 48.44%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4-01-12章程修正案 2024-01-17
监事备案 顾达眀 贺昉 2023-11-08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2-08-01章程修正案 2023-01-1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3-01-11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2-08-01章程修正案 2023-01-11
负责人变更 周建平 蔡鸿杰 2022-06-24
主要人员变更 周建平 蔡鸿杰 2022-06-2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6-24
章程变更 - 2021-02-26章程修正案 2021-06-24
章程备案 2020-08-31章程备案 2020-09-08
章程备案 - 2020-08-31章程备案 2020-09-08
章程变更 - 2020-08-31章程备案 2020-09-08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9-12-30章程修正案 2020-03-25
章程变更 - 2019-12-30章程修正案 2020-03-25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9-12-30章程修正案 2020-03-2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3-25
监事备案 盛梦华[退出 顾达眀[新增 2019-06-06
负责人变更 陆海卫 周建平 2019-06-06
主要人员变更 盛梦华 顾达眀 2019-06-06
章程变更 2016-10-13章程备案 2017-11-17章程备案 2017-12-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136355998 - - - 021-3****99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7、2018、2019、2021、2022、2023 - - bsbsj*****cn.com 021-5****287 - 73
02156651575 - - - 021-5****575 - 72

联系人共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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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周建平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集体劳务协议单一来源 中标公告 集体劳务 上海 - 2022-12-12
共和新路停车场、宝杨路停车场、南陈路停车场、月浦停车场集约化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集约住化建设项目 停车场集约化建设项目 上海 378.88 2022-11-03
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集体劳务协单一来源 中标公告 - 上海 - 2022-02-22
2022-2026年全员疗休养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全员疗休养服务项目 上海 0.37 2022-02-07
2022-2026年全员疗休养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全员疗休养服务项目 上海 - 2022-01-04
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大屏数据监控展示系统采购招标项目公告 招标公告 大屏数据监控展示系统 上海 - 2017-08-1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名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1 1 0.37 2022-02-07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 1 1 - 2022-12-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陆银伟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沪0113民初1900号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银伟医疗费人民币5214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辅助器具费4698元、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31
郭品芳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2020)沪0113民初10123号 一、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品芳医疗费等合计383829.96元(已付66464.46元)。 二、原告郭品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4元,由原告郭品芳负担24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31
夏丹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2021)沪0113民初20393号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53449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29
段英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沪02民终110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56元,由上诉人段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1-21
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康公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2021)沪7101清申347号 准许申请人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康公交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2021-12-31
段英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沪0113民初17088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段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衣物损失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共计1214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段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5803.14元; 三、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段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15755.90元,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支付197614.13元相抵,原告段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81858.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3元,由原告段英负担1411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3
刘爱如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06民初3413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被告 2021-11-30
刘爱如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06民初3413号 驳回原告刘爱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刘爱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王某与倪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06民初52299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交强险赔付款109848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20013.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交强险赔付款109848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224426.10元; 三、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结算款773681.08元; 四、被告倪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结算款56417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9.25元,减半收取11359.63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679.82元,由被告倪新负担567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30
张国成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沪民申1635号 驳回张国成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10-31
姜纯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2021)沪0106民初14554号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纯赔偿结算款34126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8.93元,减半收取计3209.46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9
顾张宝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沪0113民初3875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顾张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期营养费三项计10000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残疾用具费、一期误工费、一期护理费、交通费六项计110000元、衣物损200元、手机修理费600元(共计1208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顾张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期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一期误工费、一期护理费、交通费计160000元; 三、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张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期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一期误工费、一期护理费、交通费计273509.99元、律师费4000元、陪护椅租借费460元,抵扣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付的医疗费175167.99元和住院期间饮食费2645.9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还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张宝100156.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9.5元,由原告顾张宝自愿负担462.5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507元;重新鉴定费464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9
邵海侠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健康权纠纷 (2021)沪0113民初12580号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海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2234.4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8
王加和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沪0113民初12109号 准许原告王加和撤回起诉 被告 2021-08-17
刘景新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06民初56870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景新交强险赔付款1213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景新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19035.8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4096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7.41元,减半收取计2323.71元,由原告刘景新负担770.35元、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55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29
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陈俊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沪0113执26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原告 2021-05-08
徐彩珍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06民初58122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彩珍交强险赔付款1202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6000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彩珍赔偿结算款51597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1.70元,减半收取5880.85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9
刘慧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沪0113民初5661号 准许原告刘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18元,由原告刘慧负担 被告 2021-04-12
上海隆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交投场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3民初26959号 准许原告上海隆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隆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4-06
袁美美与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13民初13499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袁美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和物损费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袁美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和鉴定费共计160000元; 三、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美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用品费和律师费共计58376.85元,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12244.55元相折抵,原告袁美美应返还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53867.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8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用4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101130007344 2017-05-04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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