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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法人: 于良传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5-27
  • 办公地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7

无角色

1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良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蓝丰、蓝丰精细化工、宁夏蓝丰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500574853571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48535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500000002164
  • 登记机关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9
  • 营业期限 2011-05-27~2037-05-26
  • 注册地址 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染料、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农药
  • 公司简介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卫市工业园区投资新建的以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 体为主导产品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邻苯二胺、2,3-二氯-1,4-萘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定点农药生产骨干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现有员工 1200 多人,其 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520 多人,银行信用等级为工商银行“AAA”级企 业,公司先后开展了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全部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 公司集工、科、贸于一体,拥有省级技术开发中心和化工产品自营进出口权,主要产品有氯碱、农药、有机中间体、光气产品四大系列。 其中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60000.00万元 100.0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60000.00万元 0.00%
熊军 - - 0.00%
杨石城 - - 0.00%
杨冰 - - 0.00%
刘宇 - - 0.00%
何培杭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财务负责人 葛永峰 孙茂财 2024-02-04
主要人员变更 蒋庆、于良传、徐立成 蒋庆、于良传、钟志冠 2024-02-04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12-29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023-12-2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12-29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河北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12-29
股东信息变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58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10-2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58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10-2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8000.000000 60000.000000 2023-10-25
财务负责人 - 葛永峰 2023-09-2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朱以山 于良传 2023-09-2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冰、朱以山、刘安平 蒋庆、于良传、徐立成 2023-09-21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其他; 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2023-01-06
负责人变更 周晓辉 朱以山 2022-06-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杨冰、周晓辉、郑刚、郏拥军 杨冰、朱以山、刘安平 2022-06-23
联络员备案 李晓萍 朱以山 2022-06-23
主要人员变更 杨冰、周晓辉、郑刚、郏拥军 杨冰、朱以山、刘安平 2022-06-23
经营范围变更 邻苯二胺、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氢气、脱叶磷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7月28日);多菌灵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零售;化工技术交流和推广服务;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五金产品销售(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邻苯二胺、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氢气、脱叶磷、邻硝基苯胺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7月28日);多菌灵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零售;化工技术交流和推广服务;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五金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0-11-26
联络人员变更 孙鑫 李晓萍 2020-11-26
注册资本变更 13000.00 - 2020-06-19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兴庆海关 6405960462 2021-11-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立成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nxlfoffi*****lanfeng.com 0955-****312 - 74
郏拥军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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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安平 执行董事 -
朱以山 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45000.00 被收购 *ST蓝丰 2020-04-28
45000.00 并购 *ST蓝丰 2020-04-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3458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282民初3458号之一 本案按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被告 2021-07-09
宁夏小山水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502民初4573号 准许原告宁夏小山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宁夏小山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10
宁夏振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21民初2317号之一 准许原告宁夏振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计2728元,由原告宁夏振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8-13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平原中德泰兴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14民辖终2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10-08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水污染责任纠纷 (2016)宁05民初13号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 2019-09-06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宁05民终315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19-06-30
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8)宁05执10号之一 一、解除对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000*****、000*****、000*****、000*****、000*****、000*****、20140*****、20140*****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29
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宁05执10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26836.19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29
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宁05执10号之二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2-29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申1596号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 2018-09-12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民终194号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驳回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27559.81元;驳回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损失1800万元; 三、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659395元。 以上一、三项相抵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83183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791元、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由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承担5124元、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791元、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1-19
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05民初22号 一、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损失1800万元; 二、驳回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 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27559.81元; 四、驳回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 求。 以上一、三项折抵后,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损失17172440.19元(1800万元-827559.81元),(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旅行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由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承担5124元,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被告 2017-11-08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温瑞执民字第4656号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6-12-30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浙温商终字第2153号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5-09-30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温瑞商初字第1905号 一、被告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2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948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74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3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23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1468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92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9-15
中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4)沙执字第747-2号 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9-14
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5)温瑞保字第464-1号 冻结被告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帐户(帐号:19×××42),冻结最高额为人民币115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5-09-12
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高新民初字第3992号 准许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告 2014-12-0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574853571 - -
农药登记证 PD84117-6 - 2024-11-27
排污许可证 91640500574853571X001P 2017-12-27 2020-12-26
农药登记证 PD20100322 2010-01-11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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