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贾朝晖
- 注册资本: 113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8-13
- 办公地址: 湖南省武冈市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8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贾朝晖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湖南湛大泰康、湛大泰康、湛大泰康药业
- 注册资本 113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Zhanda Tai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581765611583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5817656115836
- 组织机构代码 76561158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581000007849
- 登记机关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20
- 营业期限 2004-08-18~2054-08-12
- 注册地址 湖南武冈市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保健酒
- 公司简介 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属于企业。 地址位于:中国.湖南省.长沙市电话:(13467544579、0731-4322099)。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贾朝晖 | 自然人股东 | 2270.00万元 | 20.00% |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6810.00万元 | 60.00% |
封颖熙 | 自然人股东 | 1135.00万元 | 10.00% |
封湘连 | 自然人股东 | 1135.00万元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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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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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在本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 | 片剂、硬胶囊剂、糖浆剂、丸剂(糖丸)、口服液(含中药提取)生产(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 (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2-01-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1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000.00000万元 人民币;封颖熙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封湘连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贾朝晖出资 2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封颖熙出资 1135.00000万元 人民币 ;贾朝晖出资 2270.00000万元 人民币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810.00000万元 人民币 ;封湘连出资 1135.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05-11-23 |
投资人变更 | 4股东实际出资10000.0 | 4股东实际出资11350.0 | 2005-11-23 |
经营期限 | 2005-12-31 00:00:00 | 2054-08-12 00:00:00 | 2005-1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封颖熙出资 500.00000万元 人民币;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000.00000万元 人民币;封湘连出资 500.00000万元 人民币;贾朝晖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封湘连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贾朝晖出资 2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封颖熙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05-05-3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封颖熙出资 500.00000万元 人民币;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000.00000万元 人民币;封湘连出资 500.00000万元 人民币;贾朝晖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封湘连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贾朝晖出资 2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封颖熙出资 100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05-05-3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2005-05-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03-18 |
股东信息变更 | 2股东实际出资800.0 | 4股东实际出资5000.0 | 200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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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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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8194450*****.com | 0739-****505 | - | 74 |
- | - | - | - | 0731-****536 | - | 71 |
- | - | - | - | 0739-****509 | - | 71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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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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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朝晖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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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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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581民初1935号 | 驳回原告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38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8 |
雷明新、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581民初925号 | 准许原告雷明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雷明新负担。 (本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2-06-02 |
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湘05民终63号 |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偿还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2120万元; 三、驳回深圳市万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80元,均由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4-27 |
戴青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湘0581民初579号 | 本案按原告戴青华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3-24 |
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戴青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581民初2374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戴青华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厂房土地租赁合同》,自2021年8月3日起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戴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租金263387.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戴青华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返还两个月租金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80元,反诉费2490元,合计89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被告(反诉原告)戴青华负担7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0 |
戴青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5民终278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戴青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15 |
陕西奥克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陕0104执29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3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581执保1323号 | - | - | 2019-11-29 |
申请执行人聂银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5执139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7)湘0105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4-26 |
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湘0581执78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23 |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朝阳、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贾朝晖典当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 典当纠纷 | (2018)湘0702执744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朝阳、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贾朝晖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0-08 |
杨彩红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湘0581执178号 |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8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3 |
聂银初与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105民初5001号 | 一、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银初借款本金30万元,另应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聂银初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聂银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060元,由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19 |
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湛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粤08执监20号 | 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湛麻法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09)湛麻法执字第36号作销案处理; 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2009)湛麻法执字第36号执行卷宗材料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四、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2009)湛麻法执字第36号执行卷宗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案件,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14 |
杨彩红与湖南湛大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581民初2581号 | 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彩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120000元。(后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12 |
王某某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703执保569号 | 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某乙、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2-01 |
王某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17)湘0703执保565号 |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担保人王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文化影视苑4#楼房屋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2-01 |
龚某某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703执保465号 | 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龚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1-01 |
夏侯某某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703执保458号 | 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2417元,由申请人夏侯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1-01 |
李某甲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朝晖、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湘0703执保448号 | 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朝晖、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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