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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德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4-06
  •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85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德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新疆迪灵杰、迪灵杰汽车销售、迪灵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jiang DiLingjie Auto Sales & Services Group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100718925045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8925045
  • 曾用名 乌鲁木齐迪灵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0000038001386
  •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1-05
  • 营业期限 2000-04-06~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24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轿车、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以销售江淮格尔发、北方奔驰重卡为核心业务的集重卡销售、维修服务、配件供应、货物运输、燃油节能开发为一体并由17家子、参股公司联合组建营销服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现在册员工已达200人,各类持技师、会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达30余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及成熟的重卡营销团队;以上岗位底薪加销售提成,年终发放奖金,乌市区域内,班车接送并解决食宿;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站可乘坐18、202、909等到212站下车即到电话:099138775550913878444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雷新华 - - 0.00%
雷建国 自然人股东 - 76.00%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40.00%
王依青 - - 48.00%
李萍 - - 1.40%
李华 - - 48.00%
乌鲁木齐万国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2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雷建国 陈德兰 2016-01-05
投资人变更 雷新华;出资:720;百分比:24;[退出]雷建国;出资:2280;百分比:76;[退出 乌鲁木齐万国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720;百分比:24;企业法人雷建国;出资:2280;百分比:76;自然人股东[新增 2014-12-26
负责人变更 雷新华 雷建国 2014-12-26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2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2280; 百分比: 76;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乌鲁木齐万国财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24;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2280; 百分比: 76;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4-12-26
负责人变更 雷建国 雷新华 2013-11-20
地址变更 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242号;邮政编码:830026;电话:3756444;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经济技术开发区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242号;邮政编码:830026;电话:3756444;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3-11-20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雷新华;出资额:720;百分比:34.2857;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退出]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1440;百分比:68.5714;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雷新华;出资额:720;百分比:24;法人性质: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2280(+58.33333%);百分比:76;法人性质: 2011-06-08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34.2857;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1440; 百分比: 68.571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2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2280; 百分比: 76; 法人性质: 2011-06-0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行业代码:6561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行业代码:6561 2011-01-30
名称变更变更 乌鲁木齐迪灵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1-01-30
注册资本变更 2100.00 3000.00 2010-12-31
实收出资变更 2100 3000 2010-12-31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42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720; 百分比: 34.2857;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1440; 百分比: 68.5714; 法人性质: 2010-12-31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雷新华;出资额:420;百分比:20;法人性质: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雷新华;出资额:720;百分比:34.2857;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1440;百分比:68.5714;法人性质: 2010-12-31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李华;出资额:10;百分比:0.48;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王依青;出资额:10;百分比:0.48;法人性质:企业名称:李萍;出资额:29.48;百分比:1.4;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1210.52;百分比:57.64;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雷新华;出资额:420;百分比:20;法人性质: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2010-12-29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李华; 出资额: 10; 百分比: 0.48;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王依青; 出资额: 10; 百分比: 0.48;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李萍; 出资额: 29.48; 百分比: 1.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1210.52; 百分比: 57.6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新华; 出资额: 42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雷建国;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840;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0-12-29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行业代码:6561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行业代码:6561 2010-12-29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李华;出资额:10;百分比:0.95;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王依青;出资额:10;百分比:0.95;法人性质:企业名称:李萍;出资额:24.48;百分比:2.33;法人性质: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160.5;百分比:15.28;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8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李华;出资额:10;百分比:0.48;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王依青;出资额:10;百分比:0.48;法人性质:企业名称:李萍;出资额:29.48;百分比:1.4;法人性质:企业名称: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40;百分比:40;法人性质:企业法人企业名称:雷建国;出资额:1210.52;百分比:57.64;法人性质: 2010-03-1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以上项目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凭相关资质、资格、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6561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进出口业务;小轿车连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专项除外),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汽车租赁,设备租赁。行业代码:6561 2010-03-18
实收出资变更 1050 2100 2010-03-1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雷** - - 38754*****tmail.com ****444 - 74
09913829581 - - - 0991-****581 - 72
王依清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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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萍 董事 -
李华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新疆国酒事业糖酒有限公司、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21)新0104执4427号 终结(2021)新0104执4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1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张攸等雷新华、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公证债权文书 (2021)新7102执174号之一 本院(2021)新7102执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攸、雷新华、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1-01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6)新31民初7号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向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371875元;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向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税费15580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252767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解除双方签订的2014年度LNG原油罐车《租赁合同》及《租赁HSE合同》的行为有效; 四、驳回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37元(迪灵杰公司已预交82271元、塔西南公司已预交22566元),由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638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负担43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春璐 被告 2019-04-26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峰、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民初1133号 准许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峰、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雷新华、呼图壁县宏飞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惠泽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6623.80元,退还原告56598.8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9-01-04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峰、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新0104民初3184号 一、被告杜峰给付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215041元; 二、被告杜峰支付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43008.2元; 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雷新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呼图壁县宏飞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喀什市慧泽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担保车辆对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车辆详见将审理查明部分清单)。 以上款项被告杜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2719920元,支持标的2658049.2元,占起诉标的的97.7%,应收案件受理费2806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即645.48元,由被告杜峰负担97.7%,即27418.91元。被告雷新华、迪灵杰公司、宏飞商贸公司、慧泽运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10
王海英王世英与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6执1073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公存款159113.36元。 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2-29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申4505号 驳回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7-12-29
王智瑞王文娟与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喀什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6民初659号 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17-08-28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建成,马忠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6民初667号 准予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成、被告马忠彪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247625.00元,案件受理费5014.3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07.19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7.1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原告 2017-03-28
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峰,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雷新华,呼图壁县宏飞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鸿飞商务宾馆,雷建国,喀什市慧泽运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5701号 准许原告新疆亚中机电销售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峰、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雷新华、呼图壁县宏飞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鸿飞商务宾馆、雷建国、喀什市慧泽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64034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6623.8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6598.8元 被告 2017-03-15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建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6民初666号 一、被告马建国给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卸车货款930900元; 二、被告马建国支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39635元(930900元×15%)。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共计1070535元,被告马建国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100985元,给付金额1070535元,占诉讼标的的97%,应收案件受理费1470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1.27元,被告马建国负担142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12-15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塔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头民一初字第1247号 一、被告塔晓强归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93188.91元; 二、被告塔晓强支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740元; 三、被告塔晓强支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共计7455.11元。 以上给付款项共计105384.02元,被告塔晓强必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24102.44元,给付标的105384.02元,占诉讼标的84.92%,案件受理费278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1.03元,由被告塔晓强负担84.92%即1181.26元,由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8%即209.77元,剩余诉讼费1391.02元退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8-01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治青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头民二初字第374号—2 准许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85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3260元 原告 2016-08-01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兴新安泰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头民二初字第401号 一、被告乌鲁木齐兴新安泰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欠款30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兴新安泰吊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535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乌鲁木齐兴新安泰吊装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80500元,给付标的32535元,占诉讼标的的40%,应收案件受理费18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87.50元,被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6-08-01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崔小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头执字第328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小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5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车号为新M38071号的车辆。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6-05-25
崔小飞与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头执字第149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1412.62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23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阿力木江#U2022阿卜杜艾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14)头民二初字第68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248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182.32元(7248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从2013年3月23日计算至迪灵杰公司起诉日期2014年2月12日,再乘以130%);;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的反诉请求 上述给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给付款项77662.32元,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标的125730元,给付金额77662.32元,占诉讼标的的61.8%。本诉案件受理费2814.6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894.60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05.7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788.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42.10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14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阿力木江#U2022阿卜杜艾尼、阿迪力#U2022阿卜杜艾尼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14)头民二初字第67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935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803.77元(16935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从2013年8月9日计算至起诉日期2014年2月12日,再乘以130%); 三、被告阿迪力·阿卜杜艾尼对上述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对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的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176155.77元,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被告阿迪力·阿卜杜艾尼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的222602元,给付金额176155.77元,占诉讼标的的79%。应收案件受理费4639.03元,邮寄费140元,合计4779.03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3.6元,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被告阿迪力·阿卜杜艾尼负担3775.43元。反诉诉讼标的633348元,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66.74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江·阿卜杜艾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2-14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代友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头民二初字第224号 一、被告代友仁向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4639.93元; 二、被告代友仁向原告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63元(54639.93元×10%)。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共计60102.9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2763.21元,给付标的60102.93元,占诉讼标的的96%。案件受理费1369.08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211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4.76元,被告负担203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31
新疆迪灵杰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郑玉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14)头立保字第10-1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玉江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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