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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冠学
  • 注册资本: 101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2-08
  • 办公地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华鼎商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冠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福资源、固原三福、三福资源开发、三福
  • 注册资本 10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7.2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404710650577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50577
  • 曾用名 固原试验区三福资源有限公司 固原试验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404200001741
  • 登记机关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1-06-21
  • 营业期限 2007-06-20~
  • 注册地址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华鼎商厦三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运动/户外/体育、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家具/家纺/家饰->儿童/学生家具、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家电/厨电/卫电、百货/厨具/宠物、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路必经之地的固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于1999年02月08日在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18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五金、家电、建材、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针织品、土特产销售;房屋租赁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固原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褚广宁 自然人股东 - 9.37%
王冠武 - - 30.00%
王冠学 自然人股东 - 90.63%
姚国玺 - - 16.95%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家电、材、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针织品土特产销售;房屋租赁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烟草制品、酒、土特产品、食品、保健品、办公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床上用品、纸制品、日用百货、米面粮油、南北干货、水果、蔬菜、调味品(散装调料)、肉、禽蛋、饮料、塑料制品、消防器材、厨具洁具、建材、五金电料、家电、水暖配件、通讯器材、计算机及耗材、服装鞋帽、针织用品、劳保用品、体育文化用品、儿童玩具花卉销售;房屋租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促销服务。***; 2017-10-13
地址变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华鼎商厦三楼 2017-08-17
其他变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华鼎商厦三楼 2017-08-1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警民路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华鼎商厦三楼 2017-08-17
股东信息变更 王冠学,出资222.6万,占70.0%,实缴出资127.2万;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 褚广宁,出资95.4万,占9.3713%,实缴出资95.4万;王冠学,出资922.6万,占90.63%,实缴出资127.2万; 2016-12-19
注册资本变更 318.00 1018.00 2016-12-1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动物饲养,饲料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家电、建材、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针织品、土特产销售;房屋租赁服务***; 2016-12-19
期限变更 318 1018 2016-12-19
投资人变更 王冠学,出资222.6万,占70.0%,实缴出资127.2万;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 褚广宁,出资95.4万,占9.3713%,实缴出资95.4万;王冠学,出资922.6万,占90.63%,实缴出资127.2万; 2016-12-19
投资人变更 王冠学,出资222.6万,占70.0%,实缴出资127.2万;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 褚广宁,出资95.4万,占9.3713%,实缴出资95.4万;王冠学,出资922.6万,占90.63%,实缴出资127.2万; 2016-12-18
注册资本变更 318.00 1018.00 2016-12-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91640100564130118Q 2016-06-17
主要人员变更 负责人,****;负责人,褚广宁,****;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冠学,****;监事,褚广宁,****; 2015-12-17
股东信息变更 负责人,王冠学,;负责人,褚广宁,1971-08-14;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冠学,1963-05-04;监事,褚广宁,1971-08-14; 2015-12-17
投资人变更 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王冠武,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王冠学,出资127.2万,占40.0%,实缴出资127.2万; 王冠学,出资222.6万,占70.0%,实缴出资127.2万;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 2015-12-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U 2015-12-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负责人,王冠学,;负责人,褚广宁,******;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冠学,******;监事,褚广宁,******; 2015-12-1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U 2015-12-17
经营范围变更 褚广宁,****;王冠,****;王冠学,****; 王冠,****;褚广宁,****; 2015-12-17
投资人变更 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王冠武,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王冠学,出资127.2万,占40.0%,实缴出资127.2万; 王冠学,出资222.6万,占70.0%,实缴出资127.2万;褚广宁,出资95.4万,占30.0%,实缴出资95.4万; 2015-12-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 - - - ****116 - 72
王** 执行董事,总经理 1889****000 14215657*****.com - - 9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99****626 139950486*****3.com - - 86

联系人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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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冠学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宁0402民初1851号 一、解除原告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固原市六盘山路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大楼三楼层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125584.99元; 三、驳回原告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5元,由原告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1元,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9
王英与王元、王孙兰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宁04民终234号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金5096047.10元、合同违约金509604.71元,并按照月利率6.525‰以代偿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与王英、王元、王孙兰、王娜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确定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王冠学、王强、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代偿金5096047.10元在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王冠学、王强、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为:由上诉人王冠学、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代偿金5096047.10元在原审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王冠学、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36元,减半收取26218元,由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王元、王孙兰、王娜、王冠学、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676元,由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2元,对应由扈广琦负担的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对应由余飞龙负担的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上诉人王孙兰、王娜、李荣、单永珍、王冠学、王英、王元、薛程、薛彩琴、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保明负担37302元,由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0-12-21
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宁0402民初6869号 一、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金5096047.10元、合同违约金509604.71元,并按照月利率6.525‰以代偿金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与王英、王元、王孙兰、王娜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中确定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王冠学、王强、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代偿金5096047.10元在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王冠学、王强、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36元,减半收取26218元,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李荣、王英、王献礼、陈瑞峰、单永珍、扈广琦、薛彩琴、王保明、余飞龙、薛程、王元、王孙兰、王娜、王冠学、固原华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强追偿权纠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1
宁夏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宁0402民初602号 一、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5654.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价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4.00元、公告费750.00元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30
固原市原州区神州铜字加工厂与固原经济开发区三福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宁0402执32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24
张小军与王冠文、王冠武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宁0402民初4375号 一、被告王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军支付装修款7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00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175.00元,被告王冠武负担15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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