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克坚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1-2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楼2栋(科技创新功能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27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3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克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长城华冠、长城华冠汽车、长城华冠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Great Wall Huaguan Automobile R & 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3091879240J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3091879240J
- 组织机构代码 091879240
- 曾用名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改装技术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301673365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30
- 营业期限 2014-01-2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澜西园四区26号楼6层626室(顺创)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1-28,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1号院2栋(科技创新功能区),所属行业是其他技术推广服务。整车制造 100-499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15000.00万元 | 100.00% |
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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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 | 5000 | 20000 | 2019-09-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9-16 |
负责人变更 | 吴燕民 | 王克坚 | 2018-03-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燕民*,姚华 | 王克坚*,姚华 | 2018-03-13 |
名称变更变更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改装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 | 2018-03-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3-13 |
注册资本 | 200 | 5000 | 2018-03-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燕民*执行董事[退出]吴燕民*经理[退出]姚华监事 | 王克坚*执行董事[新增]王克坚*经理[新增]姚华监事 | 2018-03-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2016-03-01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3号院2栋(科技创新功能区) | 2016-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汽车零配件(不含表面处理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设计;销售汽车配件、电子产品。 | 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不含表面处理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设计;销售汽车配件、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3-01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退出]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 2016-03-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2014-12-05 |
投资人变更 | 1 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2014-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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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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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建 | - | - | - | - | - | 70 |
贾树军 | - | - | - | - | - | 70 |
朱海峰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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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克坚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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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东莞市鼎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2)粤1972民初11067号 | 一、限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鼎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价款218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21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鼎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东莞市鼎泰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05 |
王亚林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3执10664号 |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362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23 |
穆剑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13执10784号 |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98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3-23 |
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9399号 | 准许原告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3-18 |
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19397号 | 准许原告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未来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3-18 |
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19114号 | 一、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21283元、拖欠租金违约金589656元、地下空间异地建设费102172元、拆除厂房供暖系统、外立面、地面等恢复费用430000元,共计274311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74311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2元(原告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5 |
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19114号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空港支行,开户名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号×××内二百八十万零一百一十一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青云航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3-15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25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03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22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66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85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7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84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85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81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8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83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7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75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27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629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70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6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21)京0101执11572号之一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行审77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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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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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1100534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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