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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 法人: 顾澜
  • 注册资本: 19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16-10-09
  •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23-3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顾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苏州立信、立信、立信融资租赁
  • 注册资本 19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92.42万元
  • 英文名 Lixin Financial Leasing (Suzhou)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94MA1MWM1F2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WM1F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94400041246
  •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19
  • 营业期限 2016-10-09~2046-10-08
  •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18号3号楼一层东区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融资租赁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金融机构->典当行、金融->理财->司法拍卖、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
  • 公司简介 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金3000万美元,总部设在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昆山、合肥、无锡均设有分公司,致力于为企业用户提供一站式购车解决方案。 在企业及个人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下,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汽车金融产品已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多样性需求。立信汽车金融在坚持“责任诚信”和“专业服务”经营策略的基础上,以苏州为中心,努力将专业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提供给广大的企业客户。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有多年融资租赁、银行、创投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并自主开发了现代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目前,立信融资租赁已与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多个豪华品牌厂家及经销商集团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苏州车划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250.00万元 75.00%
PANTESAT-TECH (HK)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750.00万元 2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23幢303室 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18号3号楼一层东区 2021-02-19
股东信息变更 苏州德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PANTESAT-TECH (HK) LIMITED 苏州车划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PANTESAT-TECH (HK) LIMITED 2020-07-20
投资人变更 苏州德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PANTESAT-TECH (HK) LIMITED 苏州车划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PANTESAT-TECH (HK) LIMITED 2020-07-20
地址变更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701室 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23幢303室 2017-03-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凌晨 董事 - - - - 79
合肥分公司 - 1358****189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802298*****.com 0512-6****566 - 73

联系人共 2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顾澜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夏楠 董事 -
王丽影 董事 -
肖明扬 董事 -
李剑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闵继梅与韩雷、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521民初3160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1-07-01
闵继梅与韩雷、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521民初3160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闵继梅各项损失605274.24元(己除去已支付的医药费226339.76元); 二、被告韩雷赔偿原告闵继梅损失16813元; 上述经结算,原告闵继梅的赔偿款584115.7元(605274.24元-韩雷垫付37971.54元+韩雷应承担的赔偿款168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户名:闵继梅,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罗山县支行,卡号:62×××17);退还被告韩雷垫付款21158.54元(37971.54元-168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直接打入被告韩雷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户名:韩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支行,卡号为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5元,由被告韩雷承担9853元,原告承担2562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韩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5民终12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6-01
7850姚健与陈正方、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282民初7850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健因姚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33435.25元,返还被告陈正方36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健对被告立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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