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若罗博夫·亚历山大
- 注册资本: 6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01-10-24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光明饭店12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若罗博夫·亚历山大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永凯、永凯货运代理、永凯
- 注册资本 6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Winclaire Freight Forwarding Company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80178751XN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80178751X
- 组织机构代码 8017875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03351017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3
- 营业期限 2001-10-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光明饭店1202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金贵海 | 自然人股东 | - | 2.50% |
若罗博夫·亚历山大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冯晓征 | 自然人股东 | - | 2.5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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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20 | - | 2019-1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彩风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冯晓征,自然人股东,金贵海,自然人股东 | 冯晓征,自然人股东,金贵海,自然人股东,若罗博夫·亚历山大,外国(地区)自然人 | 2019-08-14 |
投资人变更 | 彩风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退出]冯晓征 自然人股东金贵海 自然人股东 | 若罗博夫·亚历山大 外籍自然人 [新增]冯晓征 自然人股东金贵海 自然人股东 | 2019-08-14 |
经营范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9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9 |
经营范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9 |
实缴的出资额 | - | 彩风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新增]冯晓征 自然人股东 [新增]金贵海 自然人股东 [新增] | 2014-0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代理报关、报验、报检;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企业2008年12月25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8年12月25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201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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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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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阳关 | 1105931388 | 2009-03-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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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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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846497*****.com | 010-6****325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2、2023 | - | - | 4438733*****.com | 6****325 | - | 74 |
萨亚平·罗曼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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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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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亚平·罗曼 | 董事 | - |
金贵海 | 董事 | - |
若罗博夫·亚历山大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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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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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春与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3)朝民初字第28770号 | 一、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宝春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二百零七元; 二、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宝春经济补偿金三万六千元; 三、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宝春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四月养老保险损失二千七百二十元,给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三百九十八元;不给付李宝春二○○一年十月至二○○八年十二月养老保险补偿九千五百一十七元四角六分、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五千四百二十六元; 四、驳回李宝春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宝春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李宝春已预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宝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被告 | 2015-06-29 |
李宝春与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4)三中民终字第036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宝春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永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李宝春已预付,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李宝春)。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宝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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