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
- 法人: ZHANG JIN HUANG
- 注册资本: 9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4-28
- 办公地址: 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136号4层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ZHANG JIN HUANG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锦煌、上海锦煌、锦煌餐饮
- 注册资本 91.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735687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2
- 营业期限 2014-04-28~2044-04-27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136号4层401A、401B、401C室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粤菜馆、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茶餐厅
- 公司简介 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已有20年历史在海外,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在上海是一家,粤菜与茶餐厅结合的港式新型企业。公司是一家独立外商企业,本公司致力于开展创意的管理与经营理念以连锁链的形式遍布整个上海。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8弄136号4层401A、401B、401C室,于2014年04月28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4.000000万美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餐饮【中型饭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0人,我公司属于上海餐饮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ZHANG JIN HUANG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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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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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执行董事 | - | - | 021-5****577 | - | 81 |
张锦镭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 | - | 021-5****577 | - | 72 |
联系人共 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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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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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JIN HUANG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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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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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张锦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沪0107民初16029号 | 一、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长风景畔广场”4层401A%2B401B%2B401C室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12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34621.94元; 三、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租金的滞纳金(其中人民币31618.0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2016年1月5日止、人民币45181.9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人民币7936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人民币7936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人民币3072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前述费用滞纳金均按日0.1%计算); 四、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819.62元; 五、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其中人民币3584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人民币3584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人民币14139.62元自2016年2月1日起算,前述费用滞纳金均按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的推广费人民币15324.93元; 七、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欠推广费的滞纳金(其中人民币64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人民币64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人民币2524.93元自2016年2月1日起算,前述费用滞纳金均按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八、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水费共计人民币4705元; 九、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的电费人民币14150.4元; 十、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的水费滞纳金(以人民币37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十一、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的电费滞纳金(以人民币87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十二、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装修期基本租金人民币421120元; 十三、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 十四、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恢复原状; 十五、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与上述房屋注册地址相关的注销手续; 十六、被告张锦煌对本判决的第二至第十五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31120元可用于抵扣上述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张锦煌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十八、对原告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241元,由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53元,由被告上海锦煌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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