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涂佳永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1-18
-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南围六巷27号6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涂佳永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东莞精益家具、精益家具、东莞精益、精益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gyi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696481438P
- 纳税人识别号 441900696481438
- 组织机构代码 69648143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0679161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14
- 营业期限 2009-11-18~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南围六巷27号602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欧式家具、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美式家具
- 公司简介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是欧式家具、美式家具、固装定制家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赖从鉴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20.00% |
涂佳永 | 自然人股东 | 800.00万元 | 8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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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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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1-01-14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大岭山镇龙江村龙江路 |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南围六巷27号602室 | 2021-01-1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 | 2015-12-24 |
股东信息变更 | 赖从鉴,监事;涂佳余,执行董事,经理 | 赖从鉴,监事;涂佳永,执行董事,经理 | 2010-05-06 |
负责人变更 | 涂佳余 | 涂佳永 | 2010-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产销、加工: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产销、加工: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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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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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019 | - | - | - | 0769-****019 | - | 72 |
涂** | - | - | - | 0769-8****552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592****977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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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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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执5824号之一 | 本院(2021)粤1971执5824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执异102号 | 追加第三人赖从鉴为(2020)粤1972执14358号案的被执行人,赖从鉴在未缴纳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出资的1800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粤1972执14358号案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11-03 |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执异101号 | 追加第三人赖从鉴为(2020)粤1972执14357号案的被执行人,赖从鉴在未缴纳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出资的1800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粤1972执14357号案中未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1-11-03 |
张玉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6执19979号之一 | 本院(2020)粤0606执199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吕神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10-29 |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东大海绵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民终91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30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0)粤1971行审5385号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东税大岭山费限改[2019]6283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23912.69元及滞纳金、利息44589.93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10-15 |
欧阳军锋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粤1972民初19682号 | 一、确认原告欧阳军锋与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向原告欧阳军锋支付第一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525元; 三、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向原告欧阳军锋支付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946元; 四、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内向原告欧阳军锋支付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703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5057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600元; 五、驳回原告欧阳军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欧阳军锋承担5元,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承担5元。原告欧阳军锋承担的受理费部分,其已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7 |
曹华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粤1972执975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28 |
侯水林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粤1972执1025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24 |
东莞市创兴木工刀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17452号 | 一、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兴木工刀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1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创兴木工刀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97元,保全费441.57元,共868.54元,由原告东莞市创兴木工刀具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1 |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与张孝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19民终9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19 |
东莞市恒益石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15719号 | 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恒益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304元及利息(以3633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7元,保全费2362元,共5909元,由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06 |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颜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19)粤19民终105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7元(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3 |
(2018)粤1972执7473号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2执7473号 | 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 被执行人 | 2019-12-16 |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涂佳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7072号 | 一、被告涂佳永对本院(2018)粤1972民初94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在970204.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佳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涂佳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6元,由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和被告涂佳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3 |
姬志勇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6801号 | 一、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姬志勇返还22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姬志勇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2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姬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469元,由原告姬志勇负担227元,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2 |
罗兴桥、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粤1972执5641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8-16 |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远东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民终7389号 |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8-07 |
深圳市远东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7民初19363号 | 一、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远东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63802.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66380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远东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7 |
曾兵与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结案通知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6)粤1972执11315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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