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尚义
- 注册资本: 2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4-21
- 办公地址: 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尚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海金鼎、金鼎水泥、金鼎
- 注册资本 2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0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hai Jinding C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2123679168271B
- 纳税人识别号 632123679168271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682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2123102001578
- 登记机关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3-12
- 营业期限 2009-04-21~2029-04-20
- 注册地址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大理石、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其他
- 公司简介 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湟间海东,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于2009年04月21日在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大理石开采。一般经营项目:水泥、混凝土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海东水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0.00% |
陈尚义 | - | - | 0.00% |
董银通 | - | - | 19.00% |
柳小平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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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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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3-12 |
详细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3-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3-12 |
投资人变更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3-12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2 | 2015-03-12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3-12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银通;陈尚义;张晨光; | 陈笑开;陈尚义; | 2015-03-12 |
投资人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3-11 |
其他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3-11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15-03-11 |
股东名录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退出] | 陈尚义;青海东方金山水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 | 2015-03-11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董银通:*%; | 柳小平:;陈尚义:; | 2014-05-06 |
地址变更 | 乐都县雨润镇汉庄村 |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 2014-05-06 |
其他事项备案 | 陈尚义:*%;柳小平:*%;董银通:*%; | 柳小平:;陈尚义:; | 2014-05-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董银通:*%; | 柳小平:;陈尚义:; | 2014-05-06 |
其他变更 | 陈尚义:*%;柳小平:*%;刘小合:*%;董银通:*%; | 陈尚义:*%;柳小平:*%;董银通:*%; | 2013-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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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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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 | - | - | 0972-****33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29****998 | 5640503*****.com | - | - | 86 |
12345678900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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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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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义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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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债权本息8.4亿,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推介
近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发布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推介。鉴于中国华融青海分公司持有(含受托管理)对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水泥”)债权,现拟通过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方式恢复金鼎水泥生产与销售,盘活资产,解决债务危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债务人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主营业务为水泥熟料、
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金鼎水泥 2023-05-23 11:13: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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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鸿燕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969号 | 终结(2021)青0202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0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西宁云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青02执68号 | 终结本院(2021)青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28 |
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青02民终373号 | 准许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0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9-20 |
浙江得威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1023民初2761号 | 限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得威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4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3.7%自2022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9-08 |
海西众汇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青0202民初1215号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西众汇商贸有限公司煤炭款7388713.92元; 二、驳回原告海西众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60.5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青02民初67号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7089829.69元; 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以欠付本息42089829.69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3%,加收50%逾期罚息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兑付资金23300769.94元; 四、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以支付兑付资金23300769.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陈尚义、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宫元静对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陈尚义、宫元静、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990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陈尚义、宫元静、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10 |
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2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29 |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民初47号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水泥预付款19394545.46元; 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541350.2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394545.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42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4 |
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青0202执194号 | 终结(2020)青0202执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青海惠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青0102民初3066号之一 | 准许原告青海惠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71176元,全额退还原告青海惠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2022-03-30 |
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50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青海凯强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民初2884号 | 一、被告青海凯强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借款本金5397966.75元及利息2286480.9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合计7684447.72元,期后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刘秀枝、鲍福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刘秀枝、鲍福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凯强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91元,由被告青海凯强矿业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刘秀枝、鲍福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1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青海凯强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民初2884号 |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对被告刘振湖撤诉 | 被告 | 2022-01-30 |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民初48号 | 一、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款7337463元、运费8315791.4元,合计15653254.4元;二、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36921.4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56532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28元,由被告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0 |
青海云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民再1号 | 撤销本院(2021)青0202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 驳回青海云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审被告 | 2021-12-15 |
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异20号 | 驳回异议人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12-14 |
青海隆宏矿业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3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7 |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37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7 |
民和美诚利康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10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7 |
平安元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青0202执11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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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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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02519EN10011R2M | 2019-01-23 | 2022-01-22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02511P111161-1 | 2017-12-19 | 2022-12-18 |
排污许可证 | 91632123679168271B001P | 2017-12-11 | 2020-12-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517Q30510R2M | 2017-11-20 | 2020-11-19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2517S20327R2M | 2017-11-20 | 2020-11-19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517E30370R2M | 2017-11-20 | 2020-11-1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XK08-001-04997 | 2016-02-25 | 2021-02-24 |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02516EN10012R1M | 2016-01-26 | 2019-01-25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02516P111161-3 | 2016-01-26 | 2021-01-25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5-10-15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6321232015107130139972 | 2015-10-15 | 2019-10-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514E20384R1M | 2014-11-21 | 2017-11-2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514Q20457R1M | 2014-11-21 | 2017-11-20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2514S20229R1M | 2014-11-21 | 2017-11-20 |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 02514EN10012R0M | 2014-03-03 | 2016-03-02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3-12-05 | -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02511P111161-2 | 2012-12-21 | 2017-12-2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511E20204R0M | 2011-11-22 | 2014-11-2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2511Q20384R0M | 2011-11-22 | 201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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