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裕长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春舞枝、春舞枝花卉
- 注册资本 10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un WU ZHI Flow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15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423589590065L
- 纳税人识别号 350423589590065
- 组织机构代码 589590065
- 曾用名 福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423100009424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5-01-09
- 营业期限 2012-02-24~2062-02-23
- 注册地址 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花卉种植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卉园艺、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鲜花、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鲜花、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电商零售->电商服务
- 公司简介 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旗下设有全国鲜花速递网是一家专业鲜花门户网站,主要提供网上鲜花预订、异地鲜花终端配送以及网上花店加盟等服务。域名www.531314.com.,取谐音于:我想一生一世,作为鲜花是情感表达的诠释。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肖裕长 | 自然人股东 | - | 3.95% |
肖丽平 | 自然人股东 | - | 0.81% |
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5.24% |
云南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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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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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赖清花 | 高万峰 | 2018-09-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肖裕长 | 高万峰 | 2018-09-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肖裕长[退出] | 高万峰[新增] | 2018-09-03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丽娟 | 林晓辉 | 2017-08-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丽娟[退出] | 林晓辉[新增] | 2017-08-21 |
投资人变更 | 实缴出资: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17-12-16货币10000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认缴出资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肖裕长:认缴出资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证照号码:******************肖丽平证照号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照号码:*****************Q | 2017-08-07 |
出资日期变更 | 肖裕长: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2017-12-16货币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 证照号码:*****7 肖丽平 证照号码:*****6 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Q | 2017-08-07 |
出资日期变更 | 肖裕长: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2017-12-16货币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 证照号码:****************** 肖丽平 证照号码:****************** 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Q | 2017-08-07 |
投资人变更 | 肖裕长: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415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认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实缴出资: 2013-09-03货币850.000000万人民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2017-12-16货币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 证照号码:*** 肖丽平 证照号码:*** 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3102Q | 2017-08-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炤博 | 马丽娟 | 2017-05-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炤博[退出] | 马丽娟[新增] | 2017-05-22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肖裕长 证照号码:***;肖丽平 证照号码:***; | 肖裕长 证照号码:***;肖丽平 证照号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3102Q; | 2016-01-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1-12 |
投资人变更 | 肖裕长证照号码:***;肖丽平证照号码:***; | 肖裕长证照号码:***;肖丽平证照号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照号码:9***13102Q; | 2016-0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肖裕长 证照号码:***;肖丽平 证照号码:***; | 肖裕长 证照号码:***;肖丽平 证照号码:***;清流我订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3102Q; | 2016-01-12 |
名称变更变更 | 福建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 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 2014-09-30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 350423100009424 | 新照 350423100009424 | 2014-08-07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李清清 | 2014-08-05 |
投资人变更 | 云南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出资500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出资415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出资850.000000万人民币; | 2013-09-16 |
股东信息变更 | 云南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00000万人民币; | 肖裕长 出资 4150.000000万人民币;肖丽平 出资 850.000000万人民币; | 2013-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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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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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海关 | 3504968467 | 2012-08-0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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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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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 | 0598-****801 | - | 72 |
高万峰 | 经理,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郭** | - | 1835****503 | fjcwz*****6.com | 010-8****877 | - | 88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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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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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裕长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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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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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闽04执8号 | - | - | 2022-05-07 |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闽04执恢7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04-30 |
卓鸿铭、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104民初3248号 | 本案移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2-04-20 |
肖裕长、陈国庆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23执56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5 |
陈国庆与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肖裕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闽0423民初389号 | 一、解除陈国庆与肖裕长签订的《协议书》; 二、肖裕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陈国庆1984400元; 三、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裕长追偿。 四、驳回陈国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5.2元,由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负担20499.27元,陈国庆负担964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3-30 |
许惠芬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苏0412执3573号 |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8 |
陈娟萍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苏0412执3610号 |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8 |
袁荣访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苏0412执3612号 |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8 |
周科来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苏0412执3611号 |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8 |
陈娟萍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412民初1843号 | 一、解除原告陈娟萍与被告肖裕长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CJP20150528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肖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娟萍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及补偿款300万元,并承担投资款本金200万元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由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肖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陈娟萍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肖丽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许惠芬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412民初1840号 | 一、解除原告许惠芬与被告肖裕长于2015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15071601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肖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惠芬投资款本金60万元及补偿款90万元,并承担投资款本金60万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由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肖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许惠芬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肖丽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周科来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412民初1842号 | 一、解除原告周科来与被告肖裕长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ZKL20150513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肖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科来投资款本金200万元及补偿款300万元,并承担投资款本金200万元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由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肖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周科来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肖丽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袁荣访与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苏0412民初1839号 | 一、解除原告袁荣访与被告肖裕长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YRF20150513号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肖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荣访投资款本金800万元及补偿款1200万元,并承担投资款本金800万元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由被告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肖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袁荣访的其他诉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肖丽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0 |
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闽0423民初332号 | 一、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540713.60元; 二、驳回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7元,由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98元,由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负担17289元;公告费600元,由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高万峰、肖裕长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辽0203执2502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裕长、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2-2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423执56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9)闽04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福建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闽0423执恢20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12 |
清流县嵩口镇人民政府、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423执54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23 |
林志南与肖裕长、福建茗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390号 | 驳回林志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8 |
高万峰、肖裕长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辽0203财保6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裕长、福州春舞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938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万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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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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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2022)辽02民终265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上诉人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闽04民初2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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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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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闽B2-20120096 | - | -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601127 | 2016-06-08 | 2017-04-15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500729 | 2015-04-16 | 201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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