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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后晶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7-2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8幢5层2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后晶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涌桥、涌桥、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4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2077850674X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2077850674XD
  • 组织机构代码 7785067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6000672693
  • 登记机关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6-09-08
  • 营业期限 2005-07-26~2025-07-2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8幢5层22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
  • 公司简介 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属于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兴隆路903号H电话:(移动电话、021-51613271)。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剑 - - 0.00%
张坚栋 - - 0.00%
唐渠成 自然人股东 - 20.00%
后晶 自然人股东 - 8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2015-06-29章程备案 2016-09-05章程备案 2016-09-08
投资人变更 后晶;王剑;张坚栋; 唐渠成;后晶; 2016-09-08
股东信息变更 后晶;王剑;张坚栋; 唐渠成;后晶; 2016-09-08
主要人员变更 张坚栋 唐渠成 2016-09-08
经营范围变更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9-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坚栋 唐渠成 2016-09-08
地址变更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兴隆路903号H 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8幢5层22室 2015-07-1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5-07-26~2015-07-25 2005-07-26~2025-07-25 2015-07-15
经营范围变更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水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委托,代办:订舱、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百货、针织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品、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15
期限变更 2005-07-26~2015-07-25 2005-07-26~2025-07-25 2015-07-15
章程备案 2012-05-20章程备案 2015-06-29章程备案 2015-07-15
章程变更 - 2012-05-20章程备案 2012-06-01
股东信息变更 后晶 出资 390.500000万人民币;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后晶 出资 390.500000万人民币;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 2012-06-01
投资人变更 后晶 2005-07-26货币390.500000万人民币;王剑 2008-12-11货币49.500000万人民币;张坚栋 2008-12-11货币110.000000万人民币; 张坚栋 2005-07-26货币110.000000万人民币;后晶 2005-07-26货币390.500000万人民币;王剑 2005-07-26货币49.500000万人民币; 2012-06-01
经营范围变更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水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委托,代办:订舱、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寄递业务(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百货、针织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水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委托,代办:订舱、仓储、集装箱拼装拆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百货、针织服装、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批发、零售。 2012-06-01
出资比例变更 后晶 出资 170.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31.0000%;高黎强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蒋红宇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 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后晶 出资 390.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71.0000%;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 2008-12-12
股东信息变更 后晶 出资 170.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31.0000%;高黎强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蒋红宇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 张坚栋 出资 110.0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20.0000%;后晶 出资 390.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71.0000%;王剑 出资 49.500000万人民币 比例 9.0000%; 2008-12-12
主要人员变更 高黎强;后晶 后晶;张坚栋 2008-12-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81****651 8962484*****.com - - 86
联** - - - 021-5****271 - 72
王** - 1391****676 - 021-5****271、021-6****750 - 86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后晶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浩羽箱包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3057号 被告上海浩羽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53192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3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案判决指定应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上海浩羽箱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由被告上海浩羽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浩羽箱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23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8)沪72民初1188号 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480美元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6.50元,财产保全费448元,由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8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8)沪72财保31号 一、准许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9-20
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6)沪72民初3179号 一、准许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后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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