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何冠华
- 注册资本: 5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1-04
-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雪岗大道3014号华南科技园A栋二层21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冠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啦啦配送、啦啦、深圳啦啦
- 注册资本 5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enzhen Lala Distribu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59214179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592141795
- 组织机构代码 35921417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4270155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11
- 营业期限 2015-11-04~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54-6号楼房六112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货拉拉于2013年在香港创立(Lalamove),2014年同时进入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市场,是一家从事O2O同城、即时、整车货运业务的“互联网+物流”企业。货拉拉通过共享模式整合社会运力资源,搭建“快速、平价、安心、专业”的同城货运交易平台;截至2020年9月,货拉拉业务范围已覆盖352座中国大陆城市,港台及东南亚14座城市,平台注册用户2800万+,注册司机300万+,公司员工2000余名,已成为国内同城货运平台的标杆性企业。啦啦配送现为货拉拉旗下致力于汽车销售和服务的子公司。针对广大司机朋友的购车需求,提供相应的销售,保险,上牌,验车,年检,交车,理赔等一条龙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貨拉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 50.00% |
广州市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广州市 | - | - | 0.00% |
全民快递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何冠华 | - | - | 50.00% |
乔冠网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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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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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雪岗大道3014号华南科技园A栋二层211 |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54-6号楼房六112 | 2023-07-11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57号杰美康创意园A栋1层A3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雪岗大道3014号华南科技园A栋二层211 | 2021-07-21 |
许可信息变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021-07-21 |
投资总额变更 | - | 5500 | 2021-04-25 |
股东信息变更 | 何冠华 2750.0(万元)50.00%广州市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750.0(万元)50.00% | 全民快递有限公司 5500.0(万元)100.00% | 2021-04-25 |
投资人变更 | 何冠华 2750.0(万元)50.00%广州市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750.0(万元)50.00% | 全民快递有限公司 5500.0(万元)100.00% | 2021-04-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21-04-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 、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代理客户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年审、过户等业务;提供汽车代驾服务(不含出租车、旅游业务,不含驾驶员培训);二手车租赁;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 、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提供汽车代驾服务(不含出租车、旅游业务,不含驾驶员培训);二手车租赁;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实际经营。 | 2021-04-25 |
外资转内资 | 公司 | 外资公司 | 2021-04-25 |
投资人(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何冠华 10.0(万元)50.00%广州市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万元)50.00% | 何冠华 2750.0(万元)50.00%广州市乔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750.0(万元)50.00% | 2020-10-22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0-06-28 | 2020-09-29 | 2020-10-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0-22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 、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 、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代理客户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年审、过户等业务;提供汽车代驾服务(不含出租车、旅游业务,不含驾驶员培训);二手车租赁;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20-06-29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9-10-21 | 2020-06-28 | 2020-06-29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8-03-05 | 2019-10-21 | 2019-10-25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梅华路105号多利工业园科技楼802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57号杰美康创意园A栋1层A3 | 2019-10-25 |
执照副本数变更 | 5 | 10 | 2019-10-25 |
章程备案 | 2018-03-05 | 2019-10-21 | 2019-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货物搬运、装卸服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及周边产品销售;汽车用品、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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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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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89****014 | s*****olala.cn | - | - | 83 |
何** | - | 1359****727 | susan.ze*****olala.cn | 0755-2****737 | - | 8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cassie.d*****olala.cn | 0755-2****992 | - | 73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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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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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堪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82226号 | 一、被告黄堪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0805.57元; 二、被告黄堪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0月13日的逾期违约金8467.01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60805.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黄堪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就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车架号LZWCDAGA0JE908536)与被告黄堪绍、第三人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租赁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黄堪绍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堪绍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黄堪绍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74元,由被告黄堪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第三人 | 2022-10-27 |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堪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82226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第三人 | 2022-10-27 |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韦优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71733号 | 一、被告韦优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91071.36元; 二、被告韦优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月6日的逾期违约金16624.32元,以及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9107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韦优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就案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车辆(车架号LVM6A1G12JF077554)与被告韦优质、第三人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租赁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韦优质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韦优质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韦优质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57元,由被告韦优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第三人 | 2022-09-21 |
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74民终768号 |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2-09-07 |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福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71662号 | 一、被告唐福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91071.36元; 二、被告唐福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月11日的逾期违约金16710.97元以及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9107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唐福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四、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编号为KZ-2019-02565《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车辆(车架号:LVM6A1G14JF060433)与被告唐福才协议折价或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唐福才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唐福才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唐福才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3260元,由被告唐福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第三人 | 2022-08-31 |
文兴忠、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民终2365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文兴忠负担,本院已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8-12 |
温源达、深圳市墨朗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1303民初6821号 | 准许原告温源达撤诉。 本案诉讼费1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源达负担 | 被告 | 2022-07-01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谭实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0211民初43号 | 一、被告谭实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851.44元,利息10061.03元,罚息5441.51元,复利1545.71元,共计人民币89899.69元,并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2851.44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0061.03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车架号LS6C8E041JE342382)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4.0元,由被告谭实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2-06-10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以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皖0211民初46号 | 一、被告黄以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1012.45元,利息9430.18元,罚息4997.21元,复利1378.82元,共计人民币86818.66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1012.4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9430.18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车架号LS6C8E046JE342488)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5.0元,由被告黄以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2-06-10 |
苏明国、王建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浙1003民初3571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明国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49558.62元,共181558.62元(含已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明国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48675.87元,共268675.87元(含已垫付的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明国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苏明国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五、驳回原告苏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原告苏明国负担581元,被告王建钦负担1955元,被告周飞特负担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26 |
齐冰、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309民初9456号 | 驳回原告齐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齐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0 |
陈惠珍、李浩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1303民初5391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3403.85元给原告陈惠珍;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4641.70元给原告陈惠珍; 三、驳回原告陈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平安保险负担950元,被告李浩巍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8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黄警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6176号 | 一、被告黄警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728.32元,利息5976.30元,罚息2211.08元,复利576.65元,共计人民币67492.35元,并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8728.32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976.30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车架号LVM6A1G18JF064517)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3.5元,由被告黄警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11-06 |
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抵押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25969号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9-24 |
西安心悦达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啦啦配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粤0309民初6169号 | 本案按原告西安心悦达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09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奇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91民初818号 | 一、被告沈奇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753.98元,利息5942.03元,罚息1356.12元,复利440.63元,共计人民币74492.76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66753.9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942.03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T××××,车架号LVM6A1G11JF04914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662元,由被告沈奇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29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91民初819号 | 一、被告龚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4779.58元,利息5225.54元,罚息1079.46元,复利341.44元,共计人民币71426.02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64779.5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225.54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V××××,车架号LVM6A1G13JF05322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586元,由被告龚利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29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91民初813号 | 一、被告曾庆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2552.26元,利息8589.60元,罚息2661.52元,复利934.43元,共计人民币84737.81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2552.26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8589.60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T××××,车架号LVM6A1G12JF07780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918元,由被告曾庆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29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先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91民初826号 | 一、被告谢先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6315.89元,利息9713.85元,罚息3055.08元,复利1146.50元,共计人民币90231.32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76315.89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9713.85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U××××,车架号LVM6A1G15JF06259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056元,由被告谢先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29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皖0291民初814号 | 一、被告黎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766.98元,利息4080.55元,罚息702.71元,复利208.63元,共计人民币65758.87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60766.9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080.55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T××××,车架号LVM6A1G11JF04274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444元,由被告黎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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