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兴国
- 注册资本: 7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0-22
-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舍力镇富饶街1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803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兴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久华、久华农业、大安久华
- 注册资本 7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Da'an City Jiuhua Agricul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882054065619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4065619
- 曾用名 白城市梵狮实业集团大安华升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 大安市鼎胜农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882000015607
- 登记机关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04
- 营业期限 2012-10-22~
- 注册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舍力镇富饶街17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谷物种植->其他谷物种植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舍力镇富饶街17号,于2012年10月22日在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农业种植、牧业养殖;蔬菜包装及销售、进出口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白城农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百东 | - | - | 0.00% |
白城市梵狮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王兴国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杨春久 | - | - | 0.00% |
刘少华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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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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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大安市鼎胜农业有限公司 | 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 | 2021-01-04 |
名称变更 | 白城市梵狮实业集团大安华升农业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 大安市鼎胜农业有限公司 | 2020-10-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兴国,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3000.00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股东(发起人)名称:白城市梵狮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7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 |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兴国,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73000.00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 | 2020-10-13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白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王兴国,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20-10-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10-13 |
负责人变更 | 孙增来 | 王兴国 | 2020-10-13 |
联络员信息 | 姓名:白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姓名:王兴国,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 2020-10-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10-13 |
企业类型变更 | 1130 | 1151 | 2020-10-13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兴国,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3000.00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股东(发起人)名称:白城市梵狮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7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 | 股东(发起人)名称:王兴国,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73000.00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60-06-01, | 2020-10-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8-26 |
负责人变更 | 汤发 | 孙增来 | 2020-08-26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增来,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8-26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立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7-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立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孙平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汤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7-15 |
负责人变更 | 白丹 | 汤发 | 2020-07-15 |
企业类型变更 | 1151 | 1130 | 2020-06-02 |
期限变更 | 2024-10-22 | - | 2020-06-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志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立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6-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王兴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志军,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白丹,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孙立新,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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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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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海关 | 2209960263 | 2015-09-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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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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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孙立新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94****228 | 4798899*****.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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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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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休闲服务区建设项目 | 中标公告 | 休闲服务区建设项目 | 吉林-白城 | 0.02 | 2016-12-17 |
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休闲服务区建设项目 | 中标公告 | 休闲服务区建设项目 | 吉林-白城 | 0.06 | 2016-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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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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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峰、张凤兰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吉0882执1241号 |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882诉前调书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24 |
赵丹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王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吉0882执2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8-30 |
赵丹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王兴国、白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吉0882民初1028号 | 一、王兴国、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赵丹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白丽慧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赵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王兴国、白丽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9 |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0602执1030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18)吉0602执1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29 |
彭志昌、孙立国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吉0882执290号 | 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28 |
乔若武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吉0882执288号 | 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28 |
姜成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吉0882执287号 | 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1-28 |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0602民初920号 | 一、解除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挖掘机融资分期付款合同》; 二、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占有设备期间的租赁费299800.00元; 三、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保证金80000.00元归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996.00元,减半收取3498.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6 |
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彭志昌、孙立国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吉08民终10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3-20 |
姜成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吉0882民初1517号 | 一、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向姜成给付所欠工程款32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始至全部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姜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0.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被告 | 2018-02-28 |
乔若武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吉0882民初1478号 | 一、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乔若武给付所欠工程款2593047.20元。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乔若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0元,由原告乔若武负担4455.62元;由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7544.38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被告 | 2017-12-31 |
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乔若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吉08民终10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31 |
姜成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吉0802民初2848号 | 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5 |
宋宝坤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杨春久(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大舍民初字第41号 | 一、解除原告宋宝坤与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原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宋宝坤质保金100000.00元。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被告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承担2300.00元,原告承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被告 | 2015-10-28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林柏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第5841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13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刘志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第5842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13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刘任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第5840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13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刘任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第5843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13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金广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5839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06 |
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与王振山土地租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4)吉农民初字5837号 | 驳回原告白城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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