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天平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0-26
- 办公地址: 南阳滨河路风帆小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天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郑阳、南阳郑阳、南阳郑阳能源、郑阳能源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yang Zhengyang Ener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03695983225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5983225
- 曾用名 南阳郑阳燃气具有限公司 尚志市芝云笨猪肉店 尚志市芝云烟酒食杂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00000001638
- 登记机关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7
- 营业期限 2009-10-26~2028-10-25
- 注册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大道泰山路交叉口上城水岸一单元901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箱包零售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管件、建材/门窗/水电、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燃气灶、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燃气、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注册地址在南阳市滨河路风帆小区,主要从事能源技术咨询、燃气灶具、零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二、三类机电、五金建材、水暖管件销售、天然气管网工程(仅供办理资质使用)、天然气应用技术咨询*。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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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昌 | - | - | 0.00% |
李洪文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李二颜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张元方 | - | -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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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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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邓州市南一环消防大队隔墙 | 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大道泰山路交叉口上城水岸一单元901室 | 2024-05-2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邓州市南一环消防大队隔墙 | 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大道泰山路交叉口上城水岸一单元901室 | 2024-05-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二颜、闫荣振 | 李二颜、高天平 | 2021-09-14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1-09-14 |
联络人员变更 | - | 高天平 | 2021-09-14 |
负责人变更 | 闫荣振 | 高天平 | 2021-09-14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二颜、闫荣振 | 李二颜、高天平 | 2021-09-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洪文[退出]李二颜 | 李二颜闫荣振[新增] | 2019-01-08 |
负责人变更 | 李洪文 | 闫荣振 | 2019-01-0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9 | 2028-10-25 00:00:00 | 2019-01-08 |
地址变更 | 南阳市滨河路风帆小区 | 邓州市南一环消防大队隔墙 | 2019-0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洪文、李二颜 | 李二颜、闫荣振 | 2019-01-08 |
地址变更 | 尚志市解放路132号工商行家属楼附近 | 尚志市尚志镇兴盛委九组33号 | 2018-08-06 |
地址变更 | 尚志市解放路132号工商行家属楼附近 | 尚志市解放路(正和.御景湾小区4#楼14号门市) | 2018-08-06 |
名称变更 | 尚志市芝云烟酒食杂店 | 尚志市芝云笨猪肉店 | 2018-08-06 |
其他事项备案 | 15038759506 | 17703778999 | 2016-03-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二颜齐文月[退出] | 李二颜李洪文[新增] | 2016-03-11 |
主要人员变更 | 齐文月,李二颜 | 李洪文,李二颜 | 2016-03-11 |
负责人变更 | 齐文月 | 李洪文 | 2016-03-1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能源技术咨询、燃气灶具、零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二、三类机电、五金建材、水暖管件销售(上述项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 | 能源技术咨询、燃气灶具、零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二、三类机电、五金建材、水暖管件销售、天然气管网工程(仅供办理资质使用)、天然气应用技术咨询* | 2015-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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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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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荣振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6312583*****.com | 0377-****55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6312583*****.com | 0377-6****767 | - | 73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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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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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平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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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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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采暖材料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 | 中标公告 | 采暖材料 安装项目 | 河南-南阳 | - | 2014-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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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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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亮、张朝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豫1381执保254号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1381执保254号案件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 被保全人 | 2022-01-26 |
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402执异146号 | 驳回异议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1-12-23 |
张朝新、闫红亮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豫1381财保8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在邓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价值以5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10%的股权不得支付、转移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 | 2021-12-21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0402执688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14 |
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1)粤04执复11号 | 一、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执异493号执行裁定裁项中的“驳回异议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为“驳回异议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持有的镇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40%股权查封的异议”; 二、指令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就广正资报字(2020)第018ZB号《资产评估报告》所提的异议; 三、驳回复议申请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 | 2021-11-12 |
邓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381民初6508号 | 查封被申请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在邓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查封金额以305.16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5-21 |
吕鑫、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豫1381执25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吕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4-30 |
孙海云、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1322执恢320号 |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洪文、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标的款项共计1440808元、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168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402执异493号 | 驳回异议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0-12-09 |
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豫1303执3364号 | 终结本院(2019)豫1303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25 |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福润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381执6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10-21 |
吕鑫与邓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豫1381民初1336号 | 一、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吕鑫工程款185988元; 二、驳回原告吕鑫对被告邓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元,由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8-21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402执恢83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1 |
胡一风、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1303执恢645号之四 | 终结本院(2019)豫1303执恢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20 |
吕鑫与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豫1381民初299号 | 驳回原告吕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9元,退还原告吕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2 |
孙海云与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1322民初4186号 | 一、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李洪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孙海云清偿借款1300000元,利息123200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以本金1300000元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8元,由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李洪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16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李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0402民初5236号 | 一、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785553.53元及支付计至2018年5月18日的罚息141890.53元; 二、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9785553.53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 三、被告李洪文对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洪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方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800万股和镇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800万股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92元,由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李洪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5 |
孙海云、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1322执151号 |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李洪文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标的款项共计1450941元、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26 |
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8)豫1303民初8930号 | 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2102.4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大通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5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16 |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福润牧业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1381民初4842号 | 一、被告邓州市福润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4日按月利率8.1‰计付,自2017年1月25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利率基础加收50%即12.15‰计付,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89206.89元); 二、被告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聂先同、季羽、李洪文、冯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65元,由被告邓州市福润牧业有限公司、南阳郑阳能源有限公司、聂先同、季羽、李洪文、冯建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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