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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肖鹏翔
  • 注册资本: 1695.6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1995-06-14
  • 办公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小冈衙前管理区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梁大成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鹏翔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成、江门大成、大成制香厂
  • 注册资本 1695.60万元
  • 实缴资本 1695.60万元
  • 英文名 Jiangmen Xinhui District Dacheng Flavor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73
  • 人员规模 73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700617691702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700617691702Y
  • 组织机构代码 6176917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700400045565
  • 登记机关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05
  • 营业期限 1995-06-14~2035-06-14
  • 注册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衙前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檀香
  • 公司简介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侨乡江门,江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衙前村,于1995年06月14日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香港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神香、粉末制香原料、竹芯、香木、神纸等,产品百分之百外销。,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江门宗教工艺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晖明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242.89万元 60.84%
国天香香厂 企业法人 800.00万元 39.16%
香港国天香香厂 企业法人 800.00万元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业务范围变更 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含网上销售):卫生香、粉末制香原料、竹芯、香木、纸制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仪用品、珠宝首饰、灯具、装饰用品、服装、纺织品、针织品、家具、家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厂房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零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宗教场所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6-05
注册资本变更 800.00 2042.89 2020-08-31
投资总额变更 920.0000 4000.0000 2020-08-31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20-08-31
章程备案 章程修正案 章程 2020-08-31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20-08-31
企业类型变更 6150 6180 2020-08-31
经营范围变更 神香、粉末制香原料、竹芯、香木、等,产品百分之百 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含网上销售):卫生香、粉末制香原料、竹芯、香木、纸制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仪用品、珠宝首饰、灯具、装饰用品、服装、纺织品、针织品、家具、家居用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厂房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2018-12-28
负责人变更 梁德成 肖鹏翔 2018-12-28
章程备案 章程 章程修正案 2018-12-28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7-05-26
章程备案 - 章程 2017-05-26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5-06-14 2035-06-14 2014-09-1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15-06-14 2035-06-14 2014-09-12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者名称:香港国天香香厂,出资额(万元):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00% 投资者名称:香港国天香香厂,出资额(万元):800.0000,币种:港币,出资比例:100.00% 2007-07-0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发生变更 2007-07-0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投资者名称:香港国天香香厂,出资额(万元):0.0000,币种:人民币,出资比例:0.00% 投资者名称:香港国天香香厂,出资额(万元):800.0000,币种:港币,出资比例:100.00% 2007-07-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梁德成,总经理;梁德成,董事长 梁德成,董事长,总经理 2007-07-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7506320363 - - - 0750-****363 - 71
梁廉就 监事 - - - - 79
李晓帆 - - - - - 70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肖鹏翔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粤民申6649号 驳回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0-01-03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吴妹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57号 被告吴妹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35930.4元及利息(利息以35930.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3日计至本判决确认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12-30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梁德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2018)粤07刑初53号 一、被告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500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梁德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柯远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1208376.58元(已预缴),并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檀香木560包共7.56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 2018-10-23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易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475号 被告易桂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货款100741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7.5元,由被告易桂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17-12-29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0704行初54号 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22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0704行初55号 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22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0704行初52号 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14
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粤0704行初53号 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14
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粤0705民初3911号 驳回原告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元,原告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3-01
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粤07民终1575号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252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6-12-31
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大成制香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04号 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江门市旺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8.8元,本院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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