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肖可青
- 注册资本: 32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1-30
- 办公地址: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可青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台满园春、满园春、满园春农林
- 注册资本 325.00万元
- 实缴资本 325.00万元
- 英文名 Tiantai Manyuanchu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1023770740857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408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1023000031462
- 登记机关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7-06-21
- 营业期限 2005-01-30~2055-01-2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林业->林木育种和育苗->林木育种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皂粉、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洗发水、美妆/个护/洗漱->沐浴洗漱日化->沐浴露、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洗发水、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面膜
- 公司简介 浙江省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325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无患子的种植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拥有无患子原料示范基地1000多亩。沐浴露、洗面奶、洗发水、面膜等十几款无患子纯天然系列产品已经面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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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可青 | 自然人股东 | - | 52.34% |
肖可忠 | 自然人股东 | - | 47.66%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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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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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331023000031462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4085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707408572 | 2017-06-21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1023000031462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4085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707408572 | 2017-06-2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蔬菜、苗木、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皂粉(无患子皂苷粉)制造、销售。 | 许可经营项目: 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批发、零售(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23日);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种植(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23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天台县三合镇陆家) 一般经营项目:谷物、蔬菜、苗木、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皂粉(无患子皂苷粉)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2013-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谷物、蔬菜、苗木、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 | 一般经营项目: 谷物、蔬菜、苗木、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皂粉(无患子皂苷粉)制造、销售。 | 2012-06-29 |
地址变更 | 住所: 天台县城关人民东路508号; 邮政编码: 3172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城街道 | 住所: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邮政编码: 3172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赤城街道 | 2012-06-29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苗木、果木、蔬菜、地产中药材种植;禽畜养殖。 | 一般经营项目: 谷物、蔬菜、苗木、水果、茶叶、中药材种植。 | 2011-06-10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0200 | 行业代码:0111 | 2011-06-10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313 | 注册号: ******** | 2011-06-10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肖可青;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肖可青;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5-06-09 |
地址变更 | 住所:天台县坦头镇下宅村;邮政编码:******;电话:******* | 住所:天台县城关人民东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 2005-06-09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肖可青;性别:;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肖可青;性别:;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百分比:**.**% | 2005-06-0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325.00 | 2005-06-09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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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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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 - | - | 8****759 | - | 71 |
徐** | - | 1395****532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21 | - | - | - | 0576-8****759 | - | 71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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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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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玲敏、肖可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浙1023执793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2)浙1023执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肖可青、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陈银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31 |
安玲敏、肖可青等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陈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浙1023民初3436号 | 一、限被告肖可青、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玲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开始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银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肖可青、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陈银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玲敏诉讼保全申请费损失27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3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0元,由被告肖可青、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陈银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21-10-15 |
天台县坦头欢联工艺品厂根据(2015)台、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恢1354号 | 人民币160000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0-03-3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1002执3108号 | 本院的(2016)浙1002执3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3-2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肖可青、胡斌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1002民初4485号 | 一、被告肖可青、胡斌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罚息为9745.18元,自2016年5月2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被告肖可忠、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可青、胡斌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由被告肖可青、胡斌纯、肖可忠、天台县满园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59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 被告 | 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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