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冯焕培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7-05-05
- 办公地址: 乌海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工业园区办公楼4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3
技术专家
16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4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焕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京运通新材料、乌海京运通、京运通、京运通新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300MA0NAHQ55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NAHQ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300000018973
- 登记机关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11
- 营业期限 2017-05-05~2099-12-31
- 注册地址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工业园区办公楼401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
- 公司简介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为乌海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司坐落于乌海市千里山工业园区,占地420亩,总投资约30亿元,总体规划建设5GW高效太阳能级单晶硅、多晶硅产业园。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京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49500.00万元 | 99.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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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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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冯焕培,冯焕培,黄雷,李红 | 黄雷,李红,谢月云 | 2023-11-28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京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05-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2)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 2020-05-12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京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05-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2)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 2020-05-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京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0-05-11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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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乌海海关 | 1503960185 | 2018-08-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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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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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俊飞 | - | - | - | - | - | 70 |
李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郭嘉伟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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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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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焕培 | 其他人员,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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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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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员工宿舍楼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宿舍楼项目监理 | 北京 | - | 2021-08-02 |
新建员工宿舍楼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新建员工宿舍楼项目 | 内蒙古-乌海 | -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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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乌海市超10亿减税降费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刚刚过去的2020年,乌海市聚焦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从减事项、减时限、减税降费等多方面入手,全力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累计超过10亿元的减税降费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运营。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当地光伏产业的龙头企业,企业生产经营自投产以来一直产销两旺。但在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开工不足、运输受限,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03-01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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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2民初1704号 | 一、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及质保金2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原告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2民初1703号 | 一、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7200元和质保金93000元共计13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2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2民初1704号 | 驳回京运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8 |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美日伟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辖终3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6-09 |
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内03民终330号 |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6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30 |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弛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182民初1195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1 |
1195江苏润弛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182民初1195号 | 准予原告江苏润弛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7元,由原告江苏润弛太阳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6-28 |
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民辖终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30 |
赵万良与赵星卓、内蒙古万国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内0302民初252号 | 一、被告赵星卓、内蒙古万国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万良工程款189766元; 二、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万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54.54元,被告赵星卓、内蒙古万国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47.66元,二被告于上述履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被告 | 2019-04-02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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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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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信息 | 91150300MA0NAHQ55F001X | 2020-06-16 | 2025-06-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9Q31093R0M/6100 | 2020-02-19 | 202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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