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春艳
- 注册资本: 53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29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8510农场16栋1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4
技术专家
28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4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5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春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农垦奥宇
- 注册资本 53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350.00万元
- 英文名 Aoyu Graphite Deep Processing Co.Ltd. Mudanjiang Agricultural Reclam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3003551319069R
- 纳税人识别号 230321551319069
- 组织机构代码 5513190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3003100007809
- 登记机关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25
- 营业期限 2010-03-29~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8510农场16幢16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风力发电、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发电机、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磨粉机、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虎林市虎林市,主营 风力发电机组 石墨及碳素产品 耐火、防火材料 石墨 等。公司秉承"为顾客服务,勇攀高峰"的经营理念,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鸡东奥宇烯碳石墨投资有限公司 | - | - | 51.00% |
韩玉凤 | - | - | 0.00% |
陈庚 | - | - | 0.00% |
郭淑艳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杨波 | - | - | 0.00% |
张春艳 | 自然人股东 | - | 49.00% |
刘琳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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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财务负责人变更 | - | 陈硕 | 2024-03-04 |
财务负责人 | - | 陈硕 | 2024-03-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淑艳、姜全库 | 姜全库、张春艳 | 2021-03-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郭淑艳 | 张春艳 | 2021-03-25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淑艳、姜全库 | 姜全库、张春艳 | 2021-03-25 |
其他变更 | 刘琳:*%;杨波:*%; | 郭淑艳:*%;张春艳:*%; | 2021-03-01 |
其他事项备案 | 刘琳:51%;杨波:49%; | 郭淑艳:51%;张春艳:49%; | 2021-03-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栾晓乐、王井柱、杨波、刘琳 | 郭淑艳、姜全库 | 2021-03-01 |
投资人变更 | 刘琳;杨波; | 郭淑艳;张春艳; | 2021-03-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琳;杨波; | 郭淑艳;张春艳; | 2021-03-01 |
负责人变更 | 栾晓乐 | 郭淑艳 | 2021-03-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栾晓乐、王井柱、杨波、刘琳 | 郭淑艳、姜全库 | 2021-03-01 |
其他变更 | 杨波;刘琳; | 刘琳;杨波; | 2019-05-31 |
注册资本变更 | 4980.00 | 5350.00 | 2019-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波;刘琳; | 刘琳;杨波; | 2019-05-31 |
其他事项备案 | 杨波:52.6406%;刘琳:47.3594%; | 刘琳:51%;杨波:49%; | 2019-05-31 |
投资人变更 | 杨波;刘琳; | 刘琳;杨波; | 2019-05-31 |
注册资本变更 | 5350.00 | 4980.00 | 2019-04-23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琳:51%;杨波:49%; | 刘琳:47.3594%;杨波:52.6406%; | 2019-04-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韩玉凤,王利群,栾晓乐,王井柱,王庆海,戴囡,陈瑞,刘金柱,陈庚 | 栾晓乐,王井柱,杨波,刘琳 | 2017-10-25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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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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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海关 | 230396100A | 2013-11-1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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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陈庚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韩军 | - | - | - | - | - | 70 |
孙太生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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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庚 | 董事长 | - |
王庆海 | 董事 | - |
刘金柱 | 董事 | - |
陈瑞 | 副总经理 | - |
王利群 | 董事 | - |
韩玉凤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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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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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中碳石墨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中碳石墨 辅助材料 | 河南 | - | 2019-05-13 |
【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中碳石墨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中碳石墨 辅助材料 | 河南 | - | 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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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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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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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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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周子城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2)黑8109民初849号 |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 原告 | 2022-07-01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黑8109民初1731号 | 一、驳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原告 | 2020-03-17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秦交忠、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郑永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民申112号 | 驳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11-15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8109民初1727号之一 |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70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02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8109民初1729号之一 |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499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02 |
秦交忠与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黑03民初26号 | 一、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交忠借款本金48912666.67元及利息(以本金48912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秦交忠有权以案涉动产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三、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郑永新、张淑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上述借款本息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分别以其在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五、如上述四项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由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以其权属位于鸡西市滴道区境内的鸡西市滴道区平安石墨矿山探矿权的价值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8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原告秦交忠承担23957元,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承担305928元,保全费5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对上述款项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郑永新、张淑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13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任振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黑03民终8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04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扬州亚特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81执1042号之一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扬州亚特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7-12-29 |
秦交忠与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郑永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03执恢11号之三 | 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7 |
312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扬州亚特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081民初312号 | 被告扬州亚特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货款892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2元,依法减半收取6461元,由被告负担负。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22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原告 | 2017-06-01 |
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6)苏0206民初5733号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6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垫付,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将该款给付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a) | 被告 | 2017-03-09 |
原告秦交忠与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郑永新、张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黑03民初42号 | 一、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交忠借款本金48912666.67元及利息(以本金48912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秦交忠有权以案涉动产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三、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郑永新、张淑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上述借款本息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分别以其在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 五、如上述四项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由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以其权属位于鸡西市滴道区境内的鸡西市滴道区平安石墨矿山探矿权的价值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8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原告秦交忠承担23957元,被告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承担305928元,保全费5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永新、张淑艳对上述款项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郑永新、张淑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06 |
秦交忠、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5)鸡立保字第6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探矿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选矿用电设备组三十组(后附查封清单)及金刚石压机40台; 三、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哈尔滨金大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采矿权。 查封探矿权期限自本裁定送达起算至2017年8月20日止。 查封采矿权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起算。 查封选矿用电设备组及金刚石压机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起算。 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选矿用电设备组及金刚石压机由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不得变卖、转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6-03-21 |
秦交忠、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5)鸡立保字第6-1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为29287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120.68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941.73平方米。 四、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639.66平方米。 五、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167.66平方米。 六、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592.67平方米。 七、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615.32平方米。 八、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19.01平方米。 九、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641.33平方米。 十、查封被申请人鸡西瑞诺恒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339.19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起算。 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6-03-21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惠商初字第0204号 |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11-28 |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惠商初字第0058号 | 准许奥宇公司撤回对德氟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元,由奥宇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11-25 |
无锡市德氟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7号 | 准许德氟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氟隆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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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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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2018)黑03民终834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上诉人 |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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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排污许可证 | 91233003551319069R001V | 2020-07-23 | 2023-07-22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23000058 | 2018-11-27 | 2021-11-27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4E20084R0M-2 | 2016-10-12 | 2018-09-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6E20444R1M-2 | 2016-10-12 | 2018-09-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6Q20891R1M-2 | 2016-10-12 | 2018-09-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6E30444R1M-2 | 2016-10-12 | 2019-10-1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M43116Q30891R1M-2 | 2016-10-12 | 2019-10-11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6S20372R1M-2 | 2016-10-12 | 2019-10-1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T23420150803051662 | 2015-08-20 | 2017-08-20 |
高新技术企业 | GF201523000034 | 2015-08-05 | -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3S20083R0M-2 | 2013-10-29 | 2016-10-2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M43113Q21163R0M-2 | 2013-10-29 | 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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