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文玉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3-26
-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3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文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藏爱龙、藏爱龙婚纱摄影、沈阳藏爱龙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3094707057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47070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3000103992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24
- 营业期限 2014-03-26~2034-03-25
-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37号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摄影扩印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婚纱摄影、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婚纱
- 公司简介 沈阳龙摄影新人世界来源于台湾。龙摄影新人世界于1976年在台湾嘉义创立,有四十余年的历史,点点滴滴凝聚了中国文化的精髓和西方文化的时尚。自1994年在沈阳成立以来,作为全国最大的婚纱摄影中心,服务了100,000万多对新人,为新人提供了台湾最新的婚纱摄影技术,以及最完美、最上乘的艺术佳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先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冯雪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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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刘先 | 王文玉 | 2018-08-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孟祥艳监事;2刘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孟祥艳监事;2王文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8-08-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孟祥艳监事;2刘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孟祥艳监事;2王文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8-08-24 |
地址变更 |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31号 |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37号 | 2016-03-29 |
负责人变更 | 冯雪 | 刘先 | 2015-03-16 |
股东信息变更 | 1冯雪; | 1刘先; | 2015-03-16 |
投资人变更 | 1冯雪; | 1刘先; | 2015-03-16 |
主要人员变更 | 1孟祥艳监事;2冯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孟祥艳监事;2刘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3-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孟祥艳监事;2冯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孟祥艳监事;2刘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3-16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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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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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630913*****.com | 024-2****636 | - | 74 |
王文玉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630913*****.com.cn | 024-2****636 | - | 74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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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文玉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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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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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微微、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辽0103民初8454号 | 准予原告杜微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微微承担 | 被告 | 2022-09-10 |
张永利、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民申2456号 | 驳回张永利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2-15 |
张永利、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民终90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永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02 |
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张永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辽0103民初13842号 | 一、原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永利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552.4元; 二、原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永利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30896.55元; 三、原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永利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0日的工资差额5287.42元; 四、原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张永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25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永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4-28 |
蒋丽萍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03执364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0 |
杨福海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03执36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0 |
刘玉芳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03执36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0 |
杨福海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174号 | 一、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808.5元; 二、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拖欠的工资人民币3832.6元; 三、驳回原告杨、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9 |
蒋丽萍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171号 | 一、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6000元; 二、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507元; 三、驳回原告蒋、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抗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9 |
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刘玉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民终5047号 | 一、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三、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玉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207元【(1909+2190+1080+1740+1200+1740+3442+ 2206+3349+1765+1610+1953)÷12*13.5】;四、驳回刘玉芳、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0-28 |
杨福海与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民终505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福海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其自行负担;沈阳藏爱龙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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