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肖本信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0-26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本信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方迅、湖北方迅、方迅医疗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MA4KL81Q8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KL81Q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310301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1-15
- 营业期限 2015-10-26~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患服务->分级诊疗、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信息化->智慧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健康管理、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医院、保健/药品/医疗->医疗技术、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先进制造->7G通信->光通信设备、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介: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方迅医生集团),主要从事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在移动互联网和医疗、健康管理相结合的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技术,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医疗整体解决方案,拥有***医疗资源与超级医学平台服务,新近引入战略投资者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利加快导向“互联网+医疗健康+药”新业态。公司于2012年协同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面向军地协同的跨区域医疗服务平台”科技开发,项目课题已于2013年7月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301军地协同远程医学、301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监测平台。公司与北京999急救中心合作共建北京市科技支撑项目《健康保障应急医疗信息平台》形成智慧医疗与智能养老服务平台同时公司作为中国老年医学会健康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中国老年保障医学研究会信息化健康服务促进会副会长单位,与中国老年医学会合作推广居家养老慢病与健康管理业务。方迅医生集团简介:上海鑫方迅成立于2009年4月,2012年与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建立战略合作,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面向军地协同的跨区域医疗服务平台”项目,2013年课题顺利完成验收以后。成果转化形成301军地协同远程医学、301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监测、智慧社区医养结合三个平台与相配套的可穿戴式终端.2013年成为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理事与信息化健康服务促进会副会长单位、中国老年医学会医养结合促进会副会长单位,与中国老年医学会战略合作并推广居家养老慢病与健康管理业务。2015年公司获得了康恩贝与招银协同基金6000万的A轮投资,目前公司期下31家子公司分别开展远程会诊、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分级诊疗、医院托管、网络医院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苏利芬 | - | - | 19.00% |
肖本信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武汉山仁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 - | 30.00% |
徐动辉 | 自然人股东 | - | 15.00%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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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变更 |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2018-01-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600.00 | 2018-01-16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徐动辉:15%;肖本信: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8-01-16 |
其他变更 | - | 520173 | 2018-0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600.00 | 2018-01-15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2018-01-15 |
其他事项备案 | - | 520173 | 2018-01-15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徐动辉:*%;肖本信:*%;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肖本信:*%;徐动辉:*%; | 2018-0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徐动辉:*%;肖本信:*%;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肖本信:*%;徐动辉:*%; | 2018-0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国华(董事)、肖本信(董事长)、苏利芬(董事兼总经理)、徐动辉(董事)、何晖(董事)、施丽娟(监事) | 肖本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丽娟(监事) | 2017-08-11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1%;苏利芬:19%;肖本信:15%;徐动辉: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7-08-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8-11 |
其他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1%;苏利芬:19%;肖本信:15%;徐动辉: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7-08-11 |
股东信息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1%;苏利芬:19%;肖本信:15%;徐动辉: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7-08-10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1%;苏利芬:19%;肖本信:15%;徐动辉: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7-08-10 |
其他变更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1%;苏利芬:19%;肖本信:15%;徐动辉:15%; | 上海鑫方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肖本信:15%;徐动辉:15%; | 2017-08-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国华(董事)、肖本信(董事长)、苏利芬(董事兼总经理)、徐动辉(董事)、何晖(董事)、施丽娟(监事) | 肖本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丽娟(监事) | 2017-08-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国华(董事)、肖本信(董事长)、苏利芬(董事兼总经理)、徐动辉(董事)、何晖(董事)、施丽娟(监事) | 肖本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施丽娟(监事) | 2017-08-1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8-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医疗科技研发;医疗设备一类、二类、三类销售;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医疗试剂的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医疗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医疗试剂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医疗技术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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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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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1372****272 | 3640425*****.com | - | - | 86 |
肖剑锋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706****525 | 170674475*****.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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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苏利芬 | 董事,总经理 | - |
肖本信 |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吴国华 | 董事 | - |
何晖 | 董事 | - |
徐动辉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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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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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秀云烟酒店与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2802民初7802号 | 一、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利川市秀云烟酒店给付货款67860.00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50元,由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 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23 |
利川市莱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02执异41号 | 追加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利川市莱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1 |
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鄂2802执1626号执二 | 终结(2021)鄂2802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12-12 |
利川德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鄂2802民初4720号 | 一、被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川德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41122元及违约金57336.6元,共计198458.6元。 二、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利川德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00元,由原告利川德高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40.26元,被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2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11-18 |
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鄂2802民初547号 | 一、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4373009.00元。 二、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以4048358.55元为基数、2018年7月31日起以437300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第一项确定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9.00元,由原告武汉中泽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29元,被告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94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9-29 |
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2802民初2001号 | 一、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房屋租金1245315.07元; 三、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费493150.68元; 上列二、三项折抵后,由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752164.39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38.00元,减半收取17069.00元,由原告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12.00元,由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7-23 |
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方迅(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4371号之一 | 驳回被告湖北方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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