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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

  • 法人: 许帮顺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2-05
  • 办公地址: 合肥长丰县志邦家居180工厂志邦橱柜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3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0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9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帮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志邦家居、志邦、合肥志邦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fei Zbom HOM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21587216352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215872163524
  • 组织机构代码 5872163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121000048090
  • 登记机关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3
  • 营业期限 2011-12-05~2031-12-04
  • 注册地址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厨柜、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制服、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厨房电器、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木门、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铝单板
  • 公司简介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厨柜企业,经过16年的不断发展,现已处于中国厨柜行业数一数二的领导地位,目前拥有35万平方米超大规模现代化厨柜制造基地,年产能达36万套整体橱柜。全套引进最先进的德国豪迈全自动智能数控流水线,为用户带来高精确度、高品质的产品。 截止2019年底,志邦在全国共有1184家销售展厅,共计2万余人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厨房设计、安装、售后一体化的定制服务方案。凭借技术和规模的优势和完整的市场销售网络,综合实力已稳居中国专业厨柜行业的领导地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5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2019-12-13
其他事项备案 - 机构代码证 2019-12-13
其他事项备案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2019-12-13
投资人变更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100%;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100%;[名称变更] 2018-08-22
经营范围变更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厨柜具、木门、衣帽间、卫浴柜、家饰品的制造、销售及安装;厨房家具、厨房装饰工程施工;橱柜配件、厨房用品、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及安装锯材、木片、单板、其他木材加工及销售;家具及室内装饰计、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8-2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100%;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100%; 2018-08-2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2
股东信息变更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100%;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100%; 2018-08-22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厨柜具、木门、衣帽间、卫浴柜、家饰品的制造、销售及安装;厨房家具、厨房装饰工程施工;橱柜配件、厨房用品、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及安装锯材、木片、单板、其他木材加工及销售;家具及室内装饰计、服务;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8-22
经营范围变更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及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及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2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及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 厨柜及整体家居生产、销售;厨房家具及装饰工程施工;厨房配件、厨房电器、装饰材料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28
实收资本变更 1000 5000.000000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1000 5000.000000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5000.00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1000 5000.000000 2017-08-11
投资人变更 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100%;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100%; 2013-06-18
股东信息变更 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100%;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100%; 2013-06-18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1000.00 2012-06-06
实收出资变更 500.000000 1000.000000 2012-06-0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庐州海关 3401963559 2015-12-2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马佳佳 - - - - - 70
孙志勇 监事 - - - - 79
01088138022 - - - 010-8****022 - 71

联系人共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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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许帮顺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33800.00 并购 志邦家居 2017-07-18
33800.00 被收购 志邦家居 2017-07-1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丽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21民初4165号 一、被告佛山市丽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运费损失13583元; 二、被告佛山市丽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货款19664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保全费411元,由被告佛山市丽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21-05-06
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与熊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21民初4164号 一、被告熊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材料款170916.67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被告熊国强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8
合肥志邦家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皖0121民初2422号 一、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0834.40元及利息(以本金190834.4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元,由被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16-12-0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排污许可证 913401215872163524002Q 2019-12-24 2022-12-23
排污许可证 913401215872163524001R 2019-12-10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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