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雷肯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4,051,503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5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4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顺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北雷肯、雷肯、雷肯农业机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528563242038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324203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528000014374
- 登记机关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24
- 营业期限 2010-10-29~2040-10-28
- 注册地址 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工具/机械/仪器->农用机械机车->收割机、先进制造->无人机->植保无人机
- 公司简介 建站13年,免费为客户对接2000多家无人机企业,涵盖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固定翼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产品、采购招标、团购、培训、租赁服务、招聘、新闻、技术、评测、展会、无人机论坛等频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冯顺安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冯贵龙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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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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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4-11-1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4-11-11 |
投资人变更 | 冯顺安; | 冯贵龙;冯顺安; | 2014-1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顺安; | 冯贵龙;冯顺安; | 2014-11-1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4-09-19 |
投资人变更 | 冯贵龙;冯顺安; | 冯顺安; | 2014-09-19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贵龙;冯顺安; | 冯顺安; | 2014-09-19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4-09-1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机械生产设备、机械配件,销售** | 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制造、销售;机械配件,销售;无人飞行器、植保机械,生产、销售;航空科学技术的研发;植保技术的研发与推广;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7-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5-0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万人民币 | 3000.0000万人民币 | 2014-05-09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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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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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hbleik*****3.com | 0319-****801 | - | 74 |
18682042306 | - | 1868****306 | - | - | - | 81 |
冯** | - | - | - | 0319-****191 | - | 72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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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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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佩 | 执行董事,主管,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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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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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县农业局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 | 中标公告 | 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设备 | 河北-邢台 | 135.05 | 2017-07-12 |
隆尧县2015年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半固定喷灌工程 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项目 卷盘式喷灌工程 | 河北-邢台 | 135.05 | 2015-11-30 |
隆尧县农业局隆尧县农业局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设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设备项目 | 河北-邢台 | 135.05 | 2015-11-24 |
隆尧县农业局隆尧县农业局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设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半固定喷灌工程 小麦玉米水肥一体化设备 卷盘式喷灌工程 | 河北-邢台 | - | 2015-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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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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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西丰县国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冀0528执18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27 |
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3009号 | 驳回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1-12-21 |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21)鲁06民终354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上诉人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10 |
徐金萍、西丰县国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5民终11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上诉人徐金萍、西丰县国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28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5民初9号 | 一、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520894.63元(截至2019年10月21日),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5日以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9.871667‰给付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14.8075005‰(月利率9.871667‰+罚息4.935833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本息设定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8)溧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98号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冯顺安、冯贵龙为该笔借款设定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分别为(宁)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4499号、(宁)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4500号的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贵龙、冯顺安、李春芬、赵泽、赵雪君、乔运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405元由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赵泽、赵雪君、冯贵龙、冯顺安、李春芬、乔运法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9 |
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民终68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405元,由上诉人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5 |
西丰县国航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徐金萍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5民辖终1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24 |
邢台市百泉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528民初2671号 | 一、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邢台市百泉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6457.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百泉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邢台市百泉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7 |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04执恢527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11-16 |
李志学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503执338号 | 将被执行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李春芬、冯顺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赵雪君);(法定代表人:冯顺安)。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将被执行人 | 2020-06-28 |
李志学、冯顺安、李春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503执338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0)冀0503执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28 |
李志学、冯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503执338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17)宁晋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17)邢台县不动产权第0000048号、(2017)邢台县不动产权第0000049号、(2017)邢台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 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8 |
李志学、冯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503执338号 |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顺安名下冀A×××××、冀A×××××、冀A×××××、辽A×××××、吉A×××××、新A×××××车6辆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春芬名下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冀E×××××、吉A×××××车11辆的车辆档案。 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8 |
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528执152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28 |
赵雪君、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楚国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冀0503执恢19号之七 |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恢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01 |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李学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528民初2427号 | 一、被告舞钢市铁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李学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原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被告舞钢市铁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李学东负担2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12 |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学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冀05民辖终14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2-17 |
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李新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2019)辽09民终8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100元,由上诉人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01 |
李志学与冯顺安、李春芬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冀0503民初257号 | 一、被告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学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15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2000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9.6%支付利息,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00元,减半收取计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顺安、李春芬、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第一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25 |
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528民初2449号 | 一、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4110.3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三德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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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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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021)鲁06民终3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冀05民终1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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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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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1305280001695 | 2016-11-18 | 2021-11-17 |
节水产品认证 | CQC15704137677 | 2015-12-21 | 2018-12-2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0014Q10380R1M | 2014-02-11 | 2017-02-10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313000015 | 2013-07-22 |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11Q10134R0M | 2011-01-25 | 2014-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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