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彭广义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5-08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B座16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广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重庆中广、中广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Zhonggua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000066180075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6180075
- 曾用名 重庆中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903000063874
- 登记机关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11
- 营业期限 2013-05-08~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2号楼16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小酒馆
- 公司简介 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05月08日诞生于朝气蓬勃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总部座落在重庆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2号楼(幢)6层,拥有余平方米全资产权办公用房,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能源、地产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进出口贸易、酒类销售、金融投资等产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有:重庆市荣昌县金宏煤业有限公司、重庆百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燕京白酒体验馆、重庆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泸州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中广联手泸州老窖集团公司共同打造老窖头曲经典产品(泸州老窖红色经典头曲)及联手剑南春集团共同打造剑南春第一款小酒(小剑南)。在此欢迎行业人士加盟中广,共同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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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重远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彭广义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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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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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雪松路2号5幢3-1-2 | 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2号楼16层 | 2014-01-27 |
名称变更变更 | 重庆中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4-0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融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财务顾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4-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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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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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 | 023-6****99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23-8****999 | - | 72 |
彭** |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1860****166 | - | 023-8****999 | - | 95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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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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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广义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17070号 | 一、被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彭广义、原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6816846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彭广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906元,依法减半收取42953元,鉴定费11900元,合计54853元,由原告彭广义、原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26元,被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4-26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广义、重庆中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12民初8449号 | 一、解除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广义签订的《双鱼座2号楼第16层定制协议》及《双鱼座2号楼第16层定制协议补充协议》; 二、被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广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第16层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800元,由被告重庆中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广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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