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巨泽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9-3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巨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禄华泰、禄华泰酒业、北京禄华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Lu Hua Tai Wine Industry Limited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6794056929P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6794056929P
- 组织机构代码 7940569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600994738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7
- 营业期限 2006-09-3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其他酒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鹿茸、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和华禄源鹿业中心,占地面积1.6万平 方米,共投资1800多万元,主要生产鹿血酒,鹿茸、鹿肉等鹿产 品。本公司以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产、供、回收产品、防疫等一条 龙服务,带动农民收益,现存栏梅花鹿两千多头。由于本公司有台 湾有历史沉淀配方和活鹿无菌采血技术的优势,采用鲜鹿血为主要原料, 佐以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用纯粮酒为基酒精制而成的鹿血酒。成人 均可引用,对中老年人更为有益。本公司以质量取胜,诚信为本, 把健康送给全人类,曾有中央二套《有财故事会》和中央七套《致 富经》、中央七套《科技苑》栏目、中央九套及新闻媒体多次报道 本公司艰苦创业的事迹。欢迎各界人士品尝鹿血酒。 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和华禄源鹿业中心,占地面积1.6万平 方米,共投资1800多万元,主要生产鹿血酒,鹿茸、鹿肉等鹿产 品。本公司以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产、供、回收产品、防疫等一条 龙服务,带动农民收益,现存栏梅花鹿两千多头。由于本公司有台 湾有历史沉淀配方和活鹿无菌采血技术的优势,采用鲜鹿血为主要原料, 佐以药食同源的中药材,用纯粮酒为基酒精制而成的鹿血酒。成人 均可引用,对中老年人更为有益。本公司以质量取胜,诚信为本, 把健康送给全人类,曾有中央二套《有财故事会》和中央七套《致 富经》、中央七套《科技苑》栏目、中央九套及新闻媒体多次报道 本公司艰苦创业的事迹。欢迎各界人士品尝鹿血酒。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丽云 | 自然人股东 | 145.00万元 | 29.00% |
周秋菊 | 自然人股东 | 375.00万元 | 0.00% |
周文 | 自然人股东 | 25.00万元 | 0.00% |
东方财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55.00万元 | 51.00% |
吴丽华 | 自然人股东 | 50.00万元 | 10.00% |
王超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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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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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王超,自然人股东,吴丽华,自然人股东,周秋菊,自然人股东,周文,自然人股东 | 东方财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王超,自然人股东,吴丽华,自然人股东,郑丽云,自然人股东 | 2023-03-27 |
法定代表人 | 周文 | 黄巨泽 | 2023-03-27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周秋菊,周文* | 黄巨泽*,郑丽云 | 2023-03-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文 | 黄巨泽 | 2023-03-27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丽华,自然人股东 | 王超,自然人股东,吴丽华,自然人股东,周秋菊,自然人股东,周文,自然人股东 | 2022-04-27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建中,吴耀,周文* | 周秋菊,周文* | 2022-04-27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2-04-27 |
负责人变更 | 吴丽华 | 周文 | 2022-04-01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建中,吴丽华*,吴耀 | 王建中,吴耀,周文* | 2022-04-0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1-03-30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建中,自然人股东,吴丽华,自然人股东 | 吴丽华,自然人股东 | 2021-03-30 |
投资人变更 | 王建中,自然人股东,[退出]吴丽华,自然人股东 | 吴丽华,自然人股东 | 2021-03-30 |
经营范围 | 配制、销售鹿血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配制、销售其他酒(配制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配制、销售鹿血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配制、销售其他酒(配制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2-24 |
经营范围 | 配制、销售鹿血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配制、销售其他酒(配制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2-24 |
实收资本(金) | 50 | 400 | 2012-05-09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吴丽华 42 自然人股东;2 王建中 8 自然人股东 | 1 吴丽华 420 自然人股东;2 王建中 80 自然人股东 | 2012-05-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5-09 |
实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 | 吴丽华42自然人股东王建中8自然人股东 | 吴丽华420(+900%)自然人股东王建中80(+900%)自然人股东 | 201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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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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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海关 | 1115960395 | 2011-05-1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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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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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2149 | - | - | - | 6****149、010-6****149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lht*****3.com | 010-6****93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69****960 | luhataye20*****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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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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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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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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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华等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京0116执1170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京0116民特4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吴丽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闫杨旭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30 |
杨旭东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冀0635民初1567号 | 一、被告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旭东借款本金146300元,利息64372元,剩余利息按本金146300元,年利率24%,从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丽华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旭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25元,由被告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负担2030元,由原告负担90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3 |
杨旭东、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三 | 冻结被申请人吴丽华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大望路支行账号为50×××04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920元,已由杨旭东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5 |
杨旭东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四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9-12-25 |
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六 | 解除对吴丽华名下北京银行怀柔支行15×××95_000账号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杨旭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25 |
杨旭东、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已由杨旭东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5 |
杨旭东、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二 | 冻结被申请人吴丽华名下浦发银行北京海淀园支行账号为91×××27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920元,已由杨旭东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5 |
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七 | 解除对吴丽华名下浦发银行北京海淀园支行91×××27账号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杨旭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25 |
杨旭东、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吴丽华名下北京银行怀柔支行账号为15×××95_000的银行存款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920元,已由杨旭东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25 |
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八 | 解除对吴丽华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大望路支行50×××04账号银行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杨旭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9-12-25 |
杨旭东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30号之五 | 准许原告杨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杨旭东负担 | 被告 | 2019-12-25 |
宋俊朋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冀0635民初2219号 | 准许原告宋俊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5元,案件申请费2770元,共计6457.5元,由原告宋俊朋负担 | 被告 | 2019-11-15 |
孔伟华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16执1821号 |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孔伟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孔伟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7-24 |
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北京禄华泰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7)冀0921民初114号 | 准许原告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 被告 | 2017-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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