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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马赛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8-02-27
  • 办公地址: 方城县北环路炼真宫西500米路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龙润博维康、龙润博维康生物、河南龙润博维康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4.7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Longrun Boweikang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22MA44XGCK1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4XGCK1
  • 曾用名 南阳博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博维康丹参药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22000061692
  • 登记机关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瑞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核准日期 2021-04-23
  • 营业期限 2018-02-27~
  • 注册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龙泉路炼真宫西500米路北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中药材种植->其他中药材种植
  • 专业行业 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运山 - - 10.00%
高山鹏 - - 30.00%
马赛 自然人股东 - 10.00%
连晓胧 - - 51.00%
朱子龙 自然人股东 - 60.00%
曹金梅 - - 40.00%
曹金斌 自然人股东 - 30.00%
孟庆功 -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高运山、曹金斌、朱子龙 高运山、马赛 2021-04-23
股东信息变更 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70%;曹金斌:30%; 曹金斌:30%;朱子龙:60%;马赛:10%; 2021-04-23
联络人员变更 曹金斌 马赛 2021-04-23
负责人变更 朱子龙 马赛 2021-04-23
主要人员变更 高运山、曹金斌、朱子龙 高运山、马赛 2021-04-23
投资人变更 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70%;曹金斌:30%; 曹金斌:30%;朱子龙:60%;马赛:10%; 2021-04-23
经营范围变更 生物药品、化学药品制剂研发、制造;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保健品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物代理业务;提供国际贸易信息、咨询服务;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中草药种植、销售中草药提取中草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草药收购、销售;农业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养殖服务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税物流中心经营;进出口代理;家禽饲养;牲畜饲养;现现售饮用水饮料产;肥料生产;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中草药种植;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土壤与肥料的复混加工;水果种植;树木种植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1-11
股东信息变更 曹金斌:90%;高运山:10%; 曹金斌:30%;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70%; 2020-10-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高运山、曹金斌 高运山、曹金斌、朱子龙 2020-10-21
主要人员变更 高运山、曹金斌 高运山、曹金斌、朱子龙 2020-10-21
经营范围变更 中药种植中药提取,代用茶,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饮片、中生产,销售。国内旅游招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生物药品、化学药品制剂研发、制造;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保健品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物代理业务;提供国际贸易信息、咨询服务;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中药种植、销售;药提取药饮片生产销售;收购、销售;农业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开发;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养殖服务 2020-10-21
投资人变更 曹金斌:90%;高运山:10%; 曹金斌:30%;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70%; 2020-10-21
名称变更 河南省博维康丹参药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0-10-21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100000.00 2020-10-21
负责人变更 曹金斌 朱子龙 2020-10-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曹延荣、连晓胧、曹金斌 高运山、曹金斌 2020-03-31
主要人员变更 曹延荣、连晓胧、曹金斌 高运山、曹金斌 2020-03-31
股东信息变更 连晓胧:51%;曹金斌:49%; 曹金斌:90%;高运山:10%; 2020-03-31
负责人变更 连晓胧 曹金斌 2020-03-31
投资人变更 连晓胧:51%;曹金斌:49%; 曹金斌:90%;高运山:10%; 2020-03-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朱** - 1503****776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03****776 13079065*****.com - - 86
8** - - - 0375-****165 - 72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马赛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新闻)中国方城裕丹参现代农业产业园地整改项目(一期)-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地整改项目 河南 - 2020-11-0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河南省博维康丹参药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5687号 解除2020年10月19日原告河南博维康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润公司签订的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博维康丹参药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27
刘建勋、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4284号 一、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刘建勋劳务费2719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2021年7月28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建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10
张弛、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执320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2-01-27
焦相沛、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3399号 驳回焦相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焦相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7
成海峰、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执324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海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2-01-27
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执263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子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2-01-27
方城县新三人行喷绘中心、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2243号 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新三人行喷绘中心支付广告制作费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07
河南达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4678号 一、解除原告河南达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达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5万元,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朱子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09
成海峰、曹金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2019号 一、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成海峰劳务款110430元。 二、驳回原告成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6
张驰、曹金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2020号 一、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张驰劳务款82070元。 二、驳回原告张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18
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322民初1056号 一、解除原告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342390元。 三、被告朱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乐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被告河南龙润博维康生物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朱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02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SC11441132200430 2019-01-14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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