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吉泓鸣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8-08
- 办公地址: 河南省扶沟县吕潭镇尚村岗段311国道南侧1-3号楼第一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吉泓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吉星环保、扶沟吉星、吉星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Fugou Jix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621MA448L5HX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48L5H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621000026069
- 登记机关 周口市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20
- 营业期限 2017-08-08~
- 注册地址 河南省扶沟县吕潭镇尚村岗段311国道南侧1-3号楼第一层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洗衣液
- 公司简介 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年08月08日,注册地址在河南省扶沟县吕潭镇尚村岗段311国道南侧1-3号楼第一层 ,主要从事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车用尿素溶液、玻璃水、防冻液、洗洁精、洗衣液生产及销售。。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吉青富 | - | - | 100.00% |
吉泓鸣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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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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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169.00 | 600.00 | 2018-12-20 |
投资人变更 | 吉青富:100%; | 吉泓鸣:100%; | 2018-1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吉青富:100%; | 吉泓鸣:100%; | 2018-1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车用尿素溶液、玻璃水、防冻液、洗洁精、洗衣液生产及销售。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车用尿素溶液、玻璃水、防冻液、洗洁精、洗衣液生产及销售;汽车尾气清洁剂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8-08-06 |
其他变更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8-08-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车用尿素溶液、玻璃水、防冻液生产及销售。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车用尿素溶液、玻璃水、防冻液、洗洁精、洗衣液生产及销售。 | 2017-12-12 |
负责人变更 | 吉青富 | 吉泓鸣 | 2017-10-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吉青富、王中州 | 王中州、吉泓鸣 | 2017-10-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吉青富、王中州 | 王中州、吉泓鸣 | 2017-10-1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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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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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378****839 | 137835208*****6.com | - | - | 83 |
王中州 | 监事 | - | - | - | - | 79 |
吉富成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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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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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泓鸣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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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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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627民初5031号 | 一、被告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8月20日利息及罚息727299.94元,本息合计5727299.94元(2020年8月21日以后借款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待还款之日另行计算给付)。被告刘春亮、张楠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村311国道南侧1-3号楼第一层(房权证号:扶沟房权证吕潭镇字第××号、抵押权证号:豫(2019)扶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5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刘春亮、张楠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91元,由被告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春亮、张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1 |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627民初5031号 | 一、对被申请人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春亮、张楠名下经本院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地产予以冻结、扣押和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坐落在尚村岗村311国道南侧1-3号楼第一层。(不动产单元号:411621203001GB00010010001)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扶沟县中原吉星保健品有限公司、扶沟县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春亮、张楠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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