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朱旭林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4-21
- 办公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大厦408房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贝莱茵Brhei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903,943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旭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瑞家、湖南瑞家、瑞家智能家居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Ruijia Intellectual Inhabita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11553039060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115530390602
- 组织机构代码 55303906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0000117681
- 登记机关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21
- 营业期限 2010-04-21~2060-04-20
- 注册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大厦408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熊浩宇 | - | - | 0.00% |
湖南瑞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朱旭林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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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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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谢浇 *** 备案手机:*** | 肖艳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8-08 |
联络人员变更 | 谢浇 *** 备案手机:*** | 肖艳香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8-08 |
联络员备案 | 谢浇 *** 备案手机:*** | 谢浇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04-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湖南瑞家投资有限公司; | 湖南瑞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7-12-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智能家居设备、五金、建材、环保设备、建筑材料、水暖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的销售;弱电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智能产品、家居用品、电子产品、环保设备、建筑材料、水暖器材、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塑料制品、建材、暖通设备、供水设备、水净化设备的销售;橡胶制品、五金建材、建材、装饰材料、电线、电缆、电工器材、不锈钢厨房设备及其制品的批发;弱电工程总承包;普通货物运输;建筑装饰;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零售;水电安装;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服务;直饮水设备的维护、维修;民用净水设备维修;仓储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21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湖南瑞家投资有限公司; | 湖南瑞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7-1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朱旭林 | 范小冲 | 2017-05-2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5-2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万人民币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7-05-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05-24 |
股东变更 | 熊浩宇 ,朱旭林 | 湖南瑞家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5-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7-05-24 |
股东信息变更 | 熊浩宇 出资 250万人民币;朱旭林 出资 250万人民币; | 湖南瑞家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2017-05-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熊浩宇 | 夏红军 | 2017-05-24 |
股东信息变更 | 熊小将出资 250.00000万元 人民币;朱旭林出资 250.00000万元 人民币 | 熊浩宇出资 250.00000万元 人民币 ;朱旭林出资 250.00000万元 人民币 | 2013-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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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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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关霞办 | 4301963296 | 2013-06-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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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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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军 | 监事 | - | - | - | - | 79 |
熊小将 | 董事 | - | - | - | - | 79 |
范小冲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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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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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将 | 董事 | - |
范小冲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朱旭林 | 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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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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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金色晓岛项目一期不锈钢管材采购询价采购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不锈钢管材 冶金色晓岛项目 | 湖南 | 90.39 | 2023-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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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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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0102执恢171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5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小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111民初5849号 | 一、被告长沙市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364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41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沙市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彭小堃对被告长沙市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64元,由被告长沙市随意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小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13 |
邓兴与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湘0111民初13627号 | 准许原告邓兴撤回对被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兴负担 | 被告 | 2020-12-07 |
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湘0304民初4248号 | 被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位租金489000元、违约金167400元、广告画面拆除费用5000元,合计6614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由被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4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湘03民终536号 | 一、变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位租金489000元、违约金83700元、广告画面拆除费用5000元,合计5777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上诉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24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李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湘0102执3976号之一 | 终结(2019)湘0102执3976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5 |
申请人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湘0304执保760号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龙先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4020元,暂由申请人韶山金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11-26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李某、韩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湘0102民初5260号 | 一、李某、韩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连带偿还货款2292840.77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每笔货款应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372507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24日起算,7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2日起算,65183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算,1102285.77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52865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8日起算); 二、李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李某、韩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牛魔王家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牛魔王装饰施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57元,由李某、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23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韩孟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湘0102执保582号 | 一、查封朱旭林、熊小将位于雨花区XX路XX号XX房(房产证号分别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XXX号、XXXX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二、冻结韩孟岑、李齐的银行存款2494643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8-09-30 |
韩孟岑、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湘01民辖终9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9-29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雨执字第01777-1号 |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1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0-13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雨民初字第02316号 | 一、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货款19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武汉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30 |
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长沙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雨民初字第02317号 | 一、被告长沙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货款508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瑞家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长沙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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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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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a.net | reaca.net | 湘ICP备19024881号-1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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